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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教案

發布時間:2021-01-02 16:56:45

⑴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還有各省市制定的法規,你可以自己找找看,

⑵ 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有幾部

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有一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回全法》。

為了維答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教案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⑶ 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分為什麼順序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專目(科目1)、場屬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科目2)、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3);考試按(科目1)、(科目2)、(科目3)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才能進行下一科目的考試。

⑷ 初一交通安全法制輔導課教案~~~大家幫幫忙~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參考資料: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3/content_25575.htm

⑸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誰有原文,不要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2011年4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將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原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作為第四款。
三、本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⑹ 道路交通安全:有哪些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1、定義
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動過程中,能將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狀態。交通安全意味著人或物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這種可能性超過了可接受的水平,即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統作為動態的開放系統,其安全既受系統內部因素的制約,又受系統外部環境的干擾,並與人、車輛及道路環境等因素密切相關。系統內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穩定,都可能導致沖突與矛盾,產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狀態。
2、交通安全的特點
①交通安全是在一定危險條件下的狀態,並非絕對沒有交通事故的發生。
②交通安全不是瞬間的結果,而是對交通系統在某一時期、某一階段過程或狀態的描述。
③交通安全是相對的,絕對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④對於不同的時期和地域,可接受的損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統是否安全的標准也不同。
3、交通安全與交通事故的關系
①交通安全與交通事故是對立的,但事故並不是不安全的全部內容,而是在安全與不安全的矛盾斗爭過程中某些瞬間突變結果的外在表現。
②交通系統處於安全狀態,並不一定不發生事故;交通系統處於不安全狀態,也未必完全是由事故引起的。
4、交通安全的組成要素
交通安全是一門「5E」科學。所謂「5E」是指:法規、工程、教育、環境及能源。
⑴法規
在我國,「法規」是指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規則、交通違章罰則及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規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貴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規必須具備三大條件:一是科學性;二是嚴肅性;三是適應性。
⑵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研究和處理車輛在接到和公路上的運動,研究其運動規律;二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達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設施,包括道路設計、交通管理和信號控制等;三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安全運行而需要維持車輛與固定物之間的緩沖空間。
⑶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兩種。學校教育是對在校學生進行交通法規、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識的教育;社會教育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及廣告等方式,廣泛宣傳交通安全的意義和交通法規,同時對駕駛員定期進行專業技術知識、守法思想、職業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⑷環境
「環境」是指環境保護。在發達國家,80%以上的雜訊污染及廢氣污染是由汽車運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
⑸能源
「能源」是指燃料消耗。汽油、柴油的大量使用,造成不可再生資源的大量消耗,給人類發展帶來影響。交通事故與能源消耗的關系一直是發達國家研究的熱點。
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基礎科學,一切交通法規必須以交通工程為科學依據,一切交通安全對策和設施必須以交通工程為理論基礎,交通安全教育必須以交通工程為指導,環境保護和降低能耗必須以交通工程為分析依據。這就是交通安全法規、工程、教育、環境和能源之間的關系。

⑺ 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有哪些

相關知識、題庫和考題都和科目一考試差不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有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構成交通事故要有4個要件:即車輛、道路上、交通違法行為或過錯、損害後果。

淺析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是我國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的闡述,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對道路交通事故有深刻地認識,就要准確地領會這一定義的含義。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一方必須是車輛。即發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雙方或者是兩車之間、或者是人車之間發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響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須是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車輛進行了界定,這里的車輛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可以有相對方可以沒有相對方,車輛因側翻導致自己損失的事故就是沒有相對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對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輛車發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對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圍是道路,發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的含義也做了解釋,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還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應當說,凡在這些場所發生的事故都應當屬於道路交通事故。這時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車庫、私有場院內的場所等那些非公眾通行的地方發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個主觀因素是過錯或者意外。在法律意義上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追求結果的發生,駕車追求撞人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就是故意,這一行為不是交通肇事行為,而是故意傷害。過失是行人應該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沒有認識到或認識到結果的發生但輕信能夠避免,最終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是一種過失行為,是一種最為常見的肇事行為。發生意外的情況,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發生了當事人意想不到的情況。如由於客觀原因使道路狀況變化、剎車失靈等。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因素,對於明確道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有著很重要的意義。解釋中還提到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是指由於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給雙方當事人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如果雖然發生了碰撞,但對雙方當事人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或損失,也就談不上為交通事故了。

新中國最早的有關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是1951年經政務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但是該法並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隨後又出台了幾部有關道路交通的部門規章,也都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直至1991年國務院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才第一次明確地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變遷也是我國對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由於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失。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發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險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義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事故定義去掉了違法行為這個在過去處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將過失改為過錯,並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義與國外定義比較,類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傷或物損的意外事件。但是無論是美國定義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還是日本定義中的「由於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壞」,對當事人的主觀方面來說都隱含了過錯或者意外,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與美國、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這反應出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我國正在與國際接軌

⑻ 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學習心得體會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保證

新手學車,體會心得從第一上車手忙腳亂,到現在能夠自己駕車,雖然技術還不夠熟練,但是感覺自己已經有了很大進步,LG讓寫篇體會總結總結。特將自己的學車經驗與大家一起分享,和新手交流,請高手指教。
起步:記得第一次開小V,上車就忘了拉手剎,在小區里幾乎都是1檔怠速行駛,LG讓換檔,俄不是沒聽見,只是不敢放手,出門到了直行道才換。現在不是了,起步之後稍踩油門、換2檔,慢松離合,車子不搓不頓,不一定非要等到轉速到2000(不知道這樣好不好)。
換檔:在駕校里,教練只交了如何從低到高掛檔,因為只考這個,所以對從高到低掛檔一點概念沒有,在路上只會提速,最怕減速,結果車速偏高,LG一再喊減速。LG問:「你速度這么快不好控制,要是沖出一輛車你怎麼辦?」俄地回答讓LG發暈:「大不了手腳撒開,什麼也不管了……」現在俄知道了,速度在減慢的時候,如果不能保證順利換檔,可以把離合踩下去,相當於空檔,在有把握的時候再把檔從高位摘到低位,松開剎車,放開離合,稍給油門,哈,換檔ok,不知道這樣好不好,至少不磨損變速箱了。
上路:在路上一定要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尤其實在有路口和行人居多的地方,一要注意前面車的轉向燈,二要注意路口的行車的轉向燈及車速,三要注意路上行人的形態——他是准備沖過去還是給你讓路?尤其是摩托車、電動車和自行車,雖然橫穿馬路是他們的不對,可是一旦碰著了,那就是俄地責任了。行車過程中在變更車道時要注意後面的車,標准操作是要打轉向燈。從超車道轉到最右邊的行車道是讓我比較頭痛的,因為從車內觀後鏡和車外的反光鏡中看同一輛車,車距感覺不一樣,所以我搞不清楚後面的車離我到底有多遠?LG開車時我就從窗外和兩個鏡子間觀察車,看看兩者感覺的不同,不過到現在還沒找著門,因此俄看不見車內觀後鏡里的情況。L
拐彎:拐彎時一定要減速。第一次拐彎時速在七八十公里,感覺快被甩出去了,好在路上沒車。LG較我空檔滑行再換檔,我總覺得不習慣,現在拐彎有點感覺了:提前減速,換檔,速度越慢越好控制,一般3檔足以。拐到2/3時就可以踩油門加速了。控制方向盤是另外一個關鍵因素,到現在俄還沒有找到感覺,方向時大時小,慢慢練啊。
紅綠燈:遇到紅綠燈別緊張,起步熄火是新手最容易遇到的問題,千萬別管後面的車,任它喇叭響破了天,你都要不慌不忙,實在受不了,就下車把後面的車吼一頓——一個朋友就這樣,受不了了,下車把後面的車罵了一頓,丟下一句話:「看見實習還不讓著點,有本事你給我開過去啊!」哈哈,強!有機會俄也試試。
其他:千萬別跟著大車走,擋視線,有緊急情況也撞不過它;超車時、過路口時別猶豫,看好情況,千萬別扭來扭去,在路上跳舞只怕不是什麼好事。
開車上路最大的感覺就是一定不要緊張,緊張心亂,心亂腦迷,那麼該幹嘛就分不清了。
總之,記住要領,遵守規則;放鬆心情,享受過程。相信每個人都能輕松駕車。

⑼ 關於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

關於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8.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9.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9)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教案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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