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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律教案

發布時間:2020-12-25 04:00:11

A. 交通安全教育教案

寫教案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十項:
一.課題(說明本課名稱)
二.教學目版的(或稱權教學要求,或稱教學目標,說明本課所要完成的教學任務)
三.課型(說明屬新授課,還是復習課)
四.課時(說明屬第幾課時)
五.教學重點(說明本課所必須解決的關鍵性問題)
六.教學難點(說明本課的學習時易產生困難和障礙的知識點)
七.教學過程(或稱課堂結構,說明教學進行的內容、方法步驟)
九.板書設計(說明上課時准備寫在黑板上的內容)
十.教具(或稱教具准備,說明輔助教學手段使用的工具)
在教案書寫過程中,教學過程是關鍵,它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導入新課
1.設計新穎活潑,精當概括。
3.提問那些學生,需用多少時間等。
(二)講授新課
1.針對不同教學內容,選擇不同的教學方法.。
(三)鞏固練習
1.練習設計精巧,有層次、有坡度、有密度。
(四)歸納小結
(五)作業安排
布置那些內容,要考慮知識拓展性、能力性。

B. 幼兒園交通法制安全教案

幼兒園交通安全教案 活動內容:《安全過馬路》 活動目標: 1、讓幼兒了解一些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識,知道紅燈停,綠燈行的道理。 2、知道過馬路時要注意自己的安全,讓幼兒知道不走斑馬線的危險性。 3、讓幼兒學會念兒歌,進一步培養幼兒的幼兒的語言表達能力。 活動准備:1、圖片紅綠燈、斑馬線 2、兒歌《交通燈...》 活動過程: 1、手指游戲,穩定幼兒情緒。 「小朋友們伸出小手,跟叔叔一起玩個手指游戲好不好?」 2、談話,引入主題。 「小朋友們知道怎樣過馬路嗎?過馬路時應該注意些什麼?」 (幼兒討論) 3、出示圖片,提高幼兒興趣。 「我們中三班小朋友太乖了,叔叔讓你們看以些圖片好不好?想不想看?小朋友們把小眼睛閉上,叔叔把小圖 片請出來,3,2,1,好了,睜開小眼睛。」 「這是什麼呀?(紅綠燈)小朋友們見過嗎?小朋友們跟爸爸媽媽上街的時候有沒有見過?」(幼兒討論) 4、引導幼兒認識紅綠燈 「中三班小朋友真棒,叔叔來告訴小朋友,這個是紅綠燈,小朋友們跟爸爸媽媽上街時候可以看一看,馬路上的十字路口就有了。」 5、引導幼兒討論 「我們中三班小朋友那麼聰明,那麼,你們知道要怎樣看紅綠燈嗎?」 (幼兒討論) 6、講解怎樣安全過馬路 「小朋友說街上車多不多?危不危險?所以小朋友們一定要知道怎樣看紅綠燈是不是。那小朋友們要張開小嘴巴跟叔叔學了好不好。」 「紅燈停(出示圖片紅燈),綠燈行(出示圖片綠燈)。」(反復教幼兒三遍) 7、引導幼兒認識斑馬線 「小朋友們看,這又是什麼呀?你們有沒有見過」(同上,介紹紅綠燈時一樣) 「小朋友們張開小嘴巴跟叔叔念,過馬路要走斑馬線」 8、引導幼兒學習兒歌 「今天中三班小朋友表現太棒了,叔叔來你們一首兒歌好不好?每個小朋友都要張開小嘴巴跟叔叔讀了,叔叔來一下,看哪個小朋友的聲音最好聽,等一下我們就送小星星給它。」 9、帶幼兒讀兒歌(引導幼兒讀第一遍,鼓勵幼兒讀第二遍,表揚幼兒讀得棒,提到幼兒興趣,讀第三遍。)10、延伸 「小朋友跟爸爸媽媽上街時候還要注意些什麼呀?」 (做公車時先下後上,上街時要拉好爸爸媽媽的手,不能攀爬街上的護欄等等) 1 1、請小朋友跟圖片紅綠燈說再見,活動結束。

C. 初一交通安全法制輔導課教案~~~大家幫幫忙~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參考資料: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3/content_255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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