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舉例說明美術是人類文化的造型載體
傳統繪畫(區別於「西洋畫」)泛指在中國民族的土壤上長期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版在世界美術領域中自權成獨特體系的中國民族繪畫。它的精神內核是「筆墨」。它是用毛筆、墨以及中國畫顏料,在特製的宣紙或絹素上作畫。
美術是以物質材料為媒介,塑造可觀的靜止的,占據一定平面或立體空間的藝術形象的藝術。表現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同時也是一種生產形態。
美術,也稱造型藝術或視覺藝術,它是運用一定的物質材料(如紙、布、木板、粘土、大理石、塑料等),通過造型的手段,創造出來的具有一定空間和審美價值的視覺形象的藝術。
(1)美術是人類文化的造型載體教案擴展閱讀:
繪畫、雕塑、工藝美術、建築藝術形式在空間、表達、作用於人的視覺上的一種藝術。當十七世紀這個詞開始在歐洲使用時,繪畫、雕塑、文學、音樂等都有了廣義的美學意義。
「五四」前後,「五四」一詞被廣泛使用,也就等同於整個藝術。例如,魯迅在1913年解釋美術一詞時寫道:美術,翻譯自英語。
此後不久,我國另以「藝術」,一詞翻譯「愛忒」,「美術」一詞也成為了繪畫等視覺藝術的名稱。
『貳』 肖像權到底是不是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一、什麼叫「肖像權」。
「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徵。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於肖像權人又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並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並非產生於自然人外貌特徵本身、而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並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 「肖像權」,是一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於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它的特點是: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於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製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識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基本作用在於以外貌形象標識人格,藉以辯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權是通過文字元號標識人格)。
肖像權的內容: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准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
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里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
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里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里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有因果關系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系。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製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麼?我想原因很多,但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於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准。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准為標准。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據我國的法律和司法實踐(主要是後者),基於若干特定情況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況下,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並不構成侵害肖像權,這便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辯的事由。這些抗辯的事由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條件,阻卻了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違法性。
我國雖未在這方面制定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掌握有:
1、為維護國家的利益和社會的需要,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社會公眾人物肖像。如對於國家領導人、政治活動家和先進人物事跡報道的肖像使用。
公眾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並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一般多為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他們的活動往往涉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文化娛樂等方方面面,因此,為報道其事跡而使用其肖像,應為合理使用。 第一,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需要,對社會公眾人物的肖像進行使用。公眾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並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一般多為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他們的活動往往涉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文化娛樂等方方面面,因此,為報道其事跡而使用其肖像,應為合理使用,如國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學者、發明家、作家、藝術家、演員、運動員、成功的實業家等,具有新聞價值,為報道其活動而使用其肖像,雖未經其本人同意,但並不構成侵權。例如,中央電視台主持人陳某和公安大學教師李某訴中遠威葯業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權糾紛一案,即為其例。2000年7月5日,經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一審審判陳某和李某二人敗訴。該案案情是,由於原告在中遠威攝影展上的留影出現在了被告的廣告宣傳畫冊上,並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處理,陳、李認為山西中遠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權,因而告上法庭。經調查後,法院認為,陳、李合影留念的中遠威攝影展是屬於公益性質的社會活動。完全可以向社會公開傳播,而且照片上的技術處理也未影響和歪曲其主要內容的表達。此外,中遠威公司編印的廣告宣傳畫冊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不具有直接的營利目的,沒有違反國家的有關法規。每個公民都享有肖像權,但肖像權的行使應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後法院判定,陳某、李某兩人的肖像權並沒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場合出席特定活動的人物的肖像。如參加各種集會、遊行、儀式、慶典等活動的人的肖像。這類活動往往具有新聞報道價值,參加者身處其中,已說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棄了其肖像權,任何人參加此類活動均不得主張其肖像權。對利用這些特定場合形成的肖像,應不屬構成侵害肖像權,而屬對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風景區的攝影創作,將人物作為點綴,或者拍攝照片將他人攝入照片內,在這些場合並不以人物為主體;
4、為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權(憲法規定:公民有監督權)、為批評某種不文明的行為、舉止,以譴責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教育公眾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秩序等,登載其不文明行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攝破壞社會公共財物、環境污染的行為等;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會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為尋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報刊、電視上刊登尋人啟事時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訴訟活動中,作為證據(在刑事或民事,在訴訟階段過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強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機關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製作通緝令等。
7、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如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會公開的范圍),如出於臨床醫學教學和科學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場合或專業報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個人認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正確理解文章中的「插圖、配圖照片」與新聞圖片、攝影報道的不同。
二、規范圖片說明詞。(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頭協議」。
四、謹慎將圖片用於雜志封面。
五、投稿時(報刊雜志、各種影賽),要注意在說明詞的後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權的限制。
六、參加各種有僱用模特的攝影活動,要注意組織者與模特之間的協議內容。
七、關鍵是要取得肖像權人的書面協議。
法律雖然已經有了對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為的界定,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後,對於攝影作品的使用(范圍),越來越擺脫不了「利益」的影響,尤其是經濟因素的滲透。因此,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的法律關於肖像權的法律保護仍然比較原則。比如,如何界定何為「營利性」,新聞媒體上的配圖是否屬於營利;公眾人物的肖像權,特別是政治家、娛樂業等肖像使用權;對死者肖像使用權的界定等。而我們在處理攝影肖像作品時,遇到的問題往往是非常具體的,所以,當我們憑借這些抽象的名詞,來處理我們所遇到的具體事情時就非常困難,這里最難辦的就是「營利目的」。鑒於此,作為一名攝影師在拍攝涉及人物肖像時,尤其是使用時,更應當要注意:謹慎、依法、有據——這三點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個人都有肖像權,如果你要使用別人的肖像權,要經過別人的同意——這是最為保險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帶了幾份關於「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協議書樣本,僅供大家參考)。
一些常見的有關「肖像權」問題:
1、企業有權使用員工的肖像嗎?
回答是肯定的:沒有!
2、肖像權只是關照到「臉」嗎?
不!每當人們看到肖像時,總會聯想到被記錄的法律主體的人格特徵,這種人格特徵是人類社會中一項重要的資源,其潛在的巨大的商業價值尤為現代商業社會所重視(如近期的TCL手機廣告,請的韓國女影星。)
具有明顯特徵的其他身體部位的視覺形象也會讓人聯想到被記錄的法律主體及法律主體的人格特徵。因此,具有明顯特徵的其他身體部位的視覺也屬於肖像,也在肖像權保護范圍之內。
是否構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為中心,同時還應考試社會一般人的認知程度,予以全面綜合判斷。可見,判斷但如果表現側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夠判斷得出其所表現的是誰,那麼該側面或其他部位也構成「肖像」。
3、集體照片中有肖像權問題嗎?
有。大家知道,個人的肖像之肖像權人的人格權是獨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權,肖像權人即可依法向侵權人主張其權利。但集體肖像之肖像權卻有其自身特點,集體肖像是各權利人獨立肖像的集合體,具有獨立性與同一性相統一的特徵。一是各肖像權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獨立的人格權;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體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質(每個人都有權獨立主張權利)。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針對集體肖像中特定人,有惡意毀損、沾污或醜化等行為,此特定人的人格權的比重程度足以涵蓋全體肖像權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顯而易見的。
其次,在判斷使用集體肖像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集體肖像中特定個人肖像權時,使用者是否為營利目的、是否有商業性使用?應該是一個基本依據。
可見,集體肖像的法律保護程度要低於個人肖像,就是說:集體肖像中之個人肖像權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種限制以確保全體合影者對合理使用為限度。(只因為目前法律沒有完善)
4、拍攝他人爭吵的照片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
這要看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貨員與顧客發生爭吵,且態度十分的惡劣。這種情況從社會效益上看,售貨員的惡劣態度、與顧客不講道理等,違背了售貨員的職業道德,也是社會的消極現象。對這樣的消極現象進行披露,對於社會的進步是有利的。因些,這樣一個事件無疑是一件社會新聞,任何公民都有進行新聞報道的權利,而拍攝新聞照片,正是新聞報道的手段之一。拍攝這種場面照片,屬於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害售貨員的肖像權。
但是,如果是兩兄弟在爭吵,你也。。。那一般的說,就不是。。。。
5、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是否可以對公民的肖像進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車站抓了幾個小偷,但又構不成犯罪,就與當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張貼在商場,進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這看來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違法事由,但是。。。。
隨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別是將他人的照片張貼在公眾場合,並因這種張貼以及相關的文字說明引起不特定多數人對該人的否定性評價,就極有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過合法的途徑和程序加以解決。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規定,進行告示。
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這里有一個原則:即就行政機關而言,法律沒有授權的,政府機關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找不到公安機關可以以將公民的照片,在公開的場合張貼的形式來進行懲罰。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為是屬於一種任意的侵權行為。
6、已知被「侵權」後,受害人的的保護期限?
記得有一張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閉後的滋味》(新聞照片)。該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悶煙的是原沈陽市防爆器械廠廠長石永階。」照片拍攝於1986年,在《中國青年報》上發表,曾經在全國轟動一時。以後該幅照片也經常見諸於報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階將作者和有關媒體告上了法院,認為:報道實際貶低、醜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和名譽權。
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也就是說:當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內沒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的,該權利人即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也即權利人的勝訴權歸於消滅。所以,實際上,石永階的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已經沒有了勝訴權。
7、誠實信用原則 !
我記得在《人民攝影》報上,有一位作者寫了一篇「對付肖像權糾纏的一種方法」,闡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權人的所謂「授權書」之秘訣。即在給對象拍照後,請被拍攝者在一張空白紙上,留下姓名、地址,將給被攝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實際上該空白紙的另一面是折頁,上面有同意發表之類的聲明。這類做實不可取!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作了「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如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行為視為無效合同。
同時,我國《民法通則》還規定了相應的原則,有一條是:「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其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稱之為「帝王條款」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動中,依誠實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得,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不得違反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釋上,應依誠實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合同解釋時,應依誠實信用的原則,判定是非,確定責任。三是以誠實信用原則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這重要的是在最後這第三點上,「誠實信用」原則賦予了司法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以人稱之為帝王條款。也就是說:在出現法律漏洞的情況下,誠實信用原則可對法律進行解釋和填補。
因此,千萬不要自作聰明,要知道「聰明反被聰明誤」。
『叄』 美術是人類文化的造型載體的論文200~300字
無論是西方美術還是東方美術歷程,他們的起源說裡面有個叫巫術起源說,這個是目前贊同最多的說法,而巫術,必然聯繫到政治統治,也就是說在這種說法下,美術的誕生一開始就於政治密不可分。並隨著社會的發展,從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美術日益成熟,趨於體系化,更徹底的成為維護政治,維護宗教的必然手段。進入封建社會以後,美術進一步發展,開始慢慢脫離傳統的在宗教思想和政治統治上的唯一性,走向本身的獨立,追求個人學科的藝術魅力。到現代,其實美術對政治的輔導教化作用還是很明顯,但相對於之前幾個社會已是減弱許多了。
同理西方美術史也是這么一個過程。只是他們劃分歷史階段跟中國不一樣。
而美術與經濟的關系,主要在於他創造和引導一個時代的潮流走向,審美風格,審美思想。最重要,也最為隱蔽的是影響人們的行為習慣。就想洛可可時期,響應產生的咯可可風格事務的走俏。美術不斷的分化綜合,產生許多新的學科,新的產業。設計業是其衍生出來並蓬勃發展的一個行業。
當然 美術起源說有很多種,但是我們不可否認的是美術對宗教的依附性
美術是人的精神層面表象化的一種方式,一副好的作品在一個有心的人眼中可以是一種精神,簡單點可以是一種處事方式做人方式,能夠映射到世界觀,人生觀,等諸多方面,比如觀察事物的角度啦~對生活冷暖的感受啦,都能很直白的體現出來,不同時間段的大師作品可以反映出很多不同的社會狀況給某個人內心世界影響,大師們將這些影響抽象化之後表現在作品中,任何的一個優秀的作品都是來源於現實又高出現實的,這就是大師們主觀的處理~而這些處理方式多源自於某個時代某種特定的生活或社會環境給作者內心造成的影響,而這些特定的社會環境和生活模式則是一個時代人類文化的一種體現了。這個世界不是所有的東西都是美麗的,關鍵是取決於欣賞的角度~每個人的口味不同,我不喜歡重口味,所以重口味對於我是醜陋的,但是有人喜歡,美術也一樣,文化也一樣~某種文化在一個時間段可能是被摒棄的並不代表這個時代之前或者之後的人不喜歡~所以美術就好像一個容器,裝了一些東西,這些東西不是所有的時代的人都喜歡的,但是他的的確確的存在,並表現著些什麼,所以說美術是人類文化的載體。
以上是個人對美術這個廣義的概念的理解~當然有些地方是從畫的角度講,當然美術包括的范圍還是比較廣的比如設計啦,雕塑啦,舞蹈,音樂啦~美術是製造出美麗的一種技術,這是一種比較淺顯的解釋方式,希望我的這些意見能給你些幫助
人類誕生用圖案表現想法,記錄事情,因為美術出現了甲骨文--文字誕生
當一個用語言文字難以理解的事情出現,插圖開始輔助文字
當一首詩表現不了雙層含義時,畫和詩相互襯托
漢字...還有我國一些少數民族的文字,都屬於象形文字,...每個字就是一個簡單的情景,物體畫...
美術記載了人類在某個時間以前的社會面貌.生活狀態...這是音樂,及口傳不能比擬的。.
人類的發展中的記載的新事物的設計圖紙也屬於美術
『肆』 急求 人教版美術八年級上15冊 第一課 美術是人類文化的造型載體 課本圖片
上新華書店去,不知道呀,網上應該也有賣的
『伍』 什麼叫藝術,這就是藝術
藝術的含義很廣泛。
簡單的說藝術是社會意識形態的一種。是人類實踐活動專的一種形式,也是人類把握世界的屬一種方式。藝術家按照美的規律塑造藝術形象,以人為中心對社會生活做出感性與理性、情感與認識、個別性與概括性相統一的反映,把創照性的生活與表現情感結合起來,並用語言、音調、色彩、線條等物質手段將形象物質和外觀,成為客觀存在的審美對象。形象性與審美性是藝術作品最突出的特徵。藝術起源於生產勞動並滲透到人類活動的各個方面、是人類自由創照能力的體現,它在發展過程中早已成為獨立的精神活動領域。藝術活動是一個民族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個人精神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藝術隨著社會發展而發展。優秀的藝術作品是全體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它促進人們之間的交往,推動歷史的前進。
2. 藝術包括很多類別。包括文學、繪畫、雕塑、建築、音樂、舞蹈、戲劇、電影、曲藝、工藝等。
『陸』 怎麼說美術是人類文化的造型載體
傳統繪畫(區別於「西洋畫」)泛指在中國民族的土壤上長期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在世版界美術領域權中自成獨特體系的中國民族繪畫。它的精神內核是「筆墨」。它是用毛筆、墨以及中國畫顏料,在特製的宣紙或絹素上作畫。
美術是以物質材料為媒介,塑造可觀的靜止的,占據一定平面或立體空間的藝術形象的藝術。表現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同時也是一種生產形態。
美術,也稱造型藝術或視覺藝術,它是運用一定的物質材料(如紙、布、木板、粘土、大理石、塑料等),通過造型的手段,創造出來的具有一定空間和審美價值的視覺形象的藝術。
(6)美術是人類文化的造型載體教案擴展閱讀:
美術,通常指繪畫、雕塑、工藝美術、建築藝術形式等在空間開展的、表態的、作用於於人們視覺的一種藝術。十七世紀歐洲開始使用這一名稱時,廣義上具有美學意義的繪畫、雕刻、文學、音樂等。
「五四」前後開始普遍應用這一名詞時,同樣具有相當於整個藝術的涵義。比如魯迅在一九一三年解釋「美術」一詞時寫道:「美術為詞……翻譯自英之愛忒。愛忒雲者,原出希臘,其誼為藝。」
隨後不久,我國另以「藝術」,一詞翻譯「愛忒」,自此「美術」一詞便成為專們指繪畫等視覺藝術的名稱了。
『柒』 什麼是藝術
就是你看不懂
人家卻說很美的東西
就是你覺得不可理喻
人家卻說是美
當然如果你不是很懂藝術的話
如果說你要更專業的話
這里有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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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的定義】
藝術,是人們為了更好地滿足自己對主觀缺憾的慰籍需求和情感器官的行為需求而創造出的一種文化現象。藝術,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進行娛樂游戲的一種特殊方式,又是人們進行情感交流的一種重要手段,屬於娛樂游戲文化的范疇。藝術文化的本質特點,就是用語言創造出虛擬的人類現實生活。藝術發生的基礎是人類的語言,有效的藝術創造必須完全藉助於語言。人類有什麼樣的語言形式,就會有什麼樣的藝術形式。不藉助語言的所謂藝術創造,只能算是普通的游戲創造。在娛樂功能的層面上,藝術與普通的娛樂游戲具有同等重要的存在價值和發展價值。然而,藝術與普通的游戲在文化形態上畢竟存在著本質上的差異,在文化的社會功能上也存在著明顯的差異,這種差異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有著被認真關注的必要。
什麼是藝術,藝術與人類的其他文化有什麼本質的不同?目前似乎誰也不能夠明確地給予回答。本文從人的主觀行為的功能范疇及其所創造出的文化構成入手,試圖回答這一問題。
一,人的主觀行為的三種基本功能
在社會生活中,人的主觀行為,可以根據其基本的功能范疇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是為了獲得最基本的社會生活資料所從事的基本生產勞動,如尋找、採摘、捕獲和種植食物,修造居所,製作衣物和其他生活必須用品等等,都屬於基本生產勞動。如果沒有基本生產勞動所獲得的基本生活資料,人的基本生命活動就無法維持。第二類是為了保障最基本的生命活動所進行的基本社會生活,如做飯和洗衣、生殖和養育後代、社會交往和維持社會生活秩序、日常其他所必須的活動等等,都屬於基本社會生活。如果離開了基本社會生活,人的基本生命活動同樣無法健康維持。第三類是為了消耗人體自身多餘的體能和精力而進行的娛樂游戲活動,如唱歌,跳舞,寫詩,聽戲,踢球等等,都屬於娛樂游戲活動。離開了娛樂游戲活動,人的基本生命活動仍能夠正常維持。
二,藝術是娛樂游戲的一種方式
藝術是人的一種主觀行為,這種主觀行為屬於娛樂游戲的范疇,這似乎是人們的共識。因為,離開了任何形式和內容的藝術活動,人類的基本生命活動都是能夠正常維持的。那麼,是不是人們所有的娛樂游戲活動都能夠稱為藝術呢?顯然不是的。如,小孩子掏鳥窩、摸魚、斗蛐蛐等等許多與之類似的娛樂游戲活動就不能稱為藝術。而彈琴、作詩、畫畫、唱戲等等許多與之類似的娛樂游戲活動就能夠稱為藝術。這是人們的共識。盡管不能夠把娛樂游戲活動都稱為藝術,卻能夠把藝術確定為娛樂游戲的組成部分,確認為娛樂游戲活動的一種方式,這在邏輯上是不會有問題的,也似乎是不會有人提出異議的。
三,什麼是藝術
然而,對於人類所有的娛樂游戲活動,可以把其中的哪些明確地稱為藝術,又把其餘的哪些明確地稱為不是藝術呢?目前似乎還沒有人能夠明確地回答。但是,問題還遠不止於此。如,對於畫畫這種娛樂游戲活動,人們一般都會認為能夠稱其為藝術。然而,是不是對於所有的畫畫活動都能夠稱為藝術呢?同樣都是畫畫,老畫家的繪畫就能夠稱為藝術,這似乎是沒有疑問的。隨便一個小孩子的信手塗鴉能夠稱為藝術嗎,這似乎有很多人是不贊同的。只有當小孩子的「信手塗鴉」達到了「一定水平」,人們才會稱其為藝術。那麼,小孩子的「信手塗鴉」的水平達到了什麼樣的程度才能夠稱為藝術呢?這又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據說美國的一隻黑猩猩會「作畫」,人們給它紙和筆,它能夠「饒有興致」地作出很多「有意思」的「畫」來。如果把黑猩猩的「作畫」也稱為藝術,似乎有很多人更是不贊同了。那麼,我們在理論上應該怎樣區分藝術和非藝術呢?或者說,從理論上講,究竟什麼是藝術,藝術的本質究竟是什麼呢?
四,人的主觀需求
人的主觀是以人的「自我」形態為根據的,人的「自我」形態是以人的觀念文化形態為根據的。人以「自我」形態為根據所產生的對客觀事物的需求行為,稱為人的主觀需求。當客觀事物滿足了人的主觀需求時,人在主觀上就會產生快樂感覺;當客觀事物不能夠滿足人的主觀需求,或是損害了人的主觀利益時,人在主觀上就會產生痛苦感覺。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會因為主觀需求得不到客觀事物的及時滿足及經常被某些客觀事物損害自己的主觀利益而產生出許多的痛苦感覺。可以說,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全部行為內容,就是追求客觀事物對自己主觀需求的滿足和拒避客觀事物對自己主觀利益的損害。然而,這種追求或拒避又經常會因為客觀條件的限制而不能夠如願,這就使得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的主觀上總是因許多事不能夠如願而存在著許多的缺憾,這種主觀缺憾總使人持續地沉浸在痛苦感覺之中而令人總想解脫。
五,人體的三大功能系統
人體有三大功能系統:一是基本功能系統,二是認知功能系統,三是情感功能系統。基本功能系統的基本功能,是負責完成人體正常的生理代謝、器官發育和個體生殖等最基礎的生命活動任務的。組成此功能系統的所有器官,稱為人體的基本器官。認知功能系統的基本功能,是負責完成人體對客觀事物的「認知」任務的。組成此功能系統的所有器官,稱為體人的認知器官。人的認知器官,目前普遍認為是集中於人的大腦。情感功能系統的基本功能,是負責完成人體由認知成果所引起的「情感行為」的發生和人的不同個體間的「情感交流」任務的。組成此功能系統的所有器官,稱為人體的情感器官。情感功能系統的「中樞」,被許多人認為在人體的「心區」。
人體的生命活動,是以人體器官與客觀事物發生關系才能夠進行的。人體器官與客觀事物發生關系時所產生的機能現象,稱為器官行為。人體的器官行為,是人體器官「天生」所具備的機能現象,是人體生命活動的基礎,是人體器官的本能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現為人在社會生活中的主觀需求。人體器官的許多行為,能夠使人產生快樂感覺,這種器官行為正是人在主觀上所企盼和追求的。確切地說,人的主觀需求,正是以人體的三大功能系統對客觀事物的需求行為為基礎的。可以說,人的社會生活的全部內容,就是主觀上對一定形式和內容的器官行為的無休止追求。
情感器官通常所產生的行為內容,主要有喜、怒、哀、樂、悲、歡、思、戀、怨、恨、驚、疑、盼、煩、懼等等。情感器官的這些行為,都是人在主觀上經常需要的。無論是在人們的基本生產勞動、基本社會生活或是娛樂游戲活動中,情感器官的這些行為都能夠產生。然而,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情感器官產生這些行為,通常都需要人在主觀上付出許多代價。如,勞動的過程和成果可以使人獲得喜、怒、哀、樂,可勞動過程中的長時間的辛苦通常讓人們在主觀上不願意忍受。許多的娛樂游戲活動雖然能夠使情感器官獲得較為激烈的行為反應,但娛樂游戲活動通常又要消耗大量的生活資料。
在生活實踐中,人們發現,有些娛樂游戲活動只需要花費較少的社會財富,就能夠使情感器官產生足夠多的行為反應。如,說故事和聽故事,就能夠只花費很少的社會財富而使人的情感器官產生出現實生活中所有的器官行為反應。
六,虛擬文化現象
在人們的社會生命中,現實生活中真實的客觀事物滿足了人的主觀需求或違背了人的主觀需求時,能夠使人產生快樂感覺或痛苦感覺,並且能夠引起情感器官的行為反應;人與故事中的虛擬的客觀事物發生關系時,也同樣能夠使人產生快樂感或痛苦感覺,並且也同樣能夠引起情感器官的行為反應。而且,故事中的客觀事物比起現實中的客觀事物更容易引起情感器官的強烈行為反應。如,現實生活中的「小芳」會讓人覺得善良美麗,會讓人朝思暮想,寢食難安;然而,故事裡的「林妹妹」更會讓人覺得柔情萬種,更會讓人為她失魂落魄,傷感萬分,痛不欲生。現實生活中的「小芳」經常不能夠滿足人的主觀需求,而故事中的「林妹妹」卻能夠對人的主觀缺憾產生非常好的慰籍作用而使人產生「別具滋味」的快樂感覺。
情感交流,是人的情感器官經常性的行為需求。心裡的缺憾向他人傾訴一下,內心的歡喜事向他人陳述一下,聽聽他人講些新鮮的事情,或有新鮮的事情向他人講述,都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必需的情感交流行為。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經常都會發生一些「有意思」的和「值得說說」的悲傷或歡喜事。實際上,人們相互交流的絕大多數內容,都是相互聽來或看來的關於他人的事,尤其是採用誇張和虛擬的方法編造出的關於他人的情節曲折和內容精採的故事。在現實生活中,說故事和聽故事,具有非常好的情感交流效果和對主觀缺憾的慰籍效果。自古以來,人們都非常喜歡聽故事,也非常喜歡編故事。聽故事的人總想聽更精採的新故事,編故事的人也總想編出更精採的新故事。想聽故事和編故事,早已成了人們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主觀需求。非常自然地,聽故事和編故事,就發生和發展成了人們社會生活中一種非常獨特的文化現象。這種文化現象,其功能的主要方面是專門滿足人的主觀缺憾的慰籍需求和情感器官的行為需求的,其文化形態的本質特點是虛擬人們的現實生活。這種文化現象,稱為虛擬文化。本文把這種專門為了滿足人們的主觀缺憾的慰籍需求和情感器官的行為需求而創造出的虛擬文化現象,稱為藝術。一直以來,藝術的內含沒有過明確的界定,每個對藝術有所關注的人對藝術 都有自己的界定,這是因為一直沒有一個公認的界定藝術的客觀標准。本文對藝術的界定,一方面給出了明確的客觀標准,另一方面明確定義了藝術的本質,從理論上把藝術同普通的娛樂游戲行為嚴格地區分開來,從而能夠明確指導人們的藝術實踐。本文對藝術的界定,也許在很大程度上背離了「藝術」原來的詞意,這並不要緊,因為類似的先例在理論界是有過的。
為了人們的精神快樂而虛擬現實,是人類非常重要的一項文化創造。這種文化創造,為人類的社會生活生產出了非常豐富的精神食糧。人的夢境雖然也多是虛擬的生活現實,但夢境的創造不是人的主觀行為,不能把夢稱為藝術。編瞎話騙取他人財物或故意損害他人利益,所用的手法也是虛擬現實,但騙人財物或故意損害他人利益不屬於娛樂游戲。所以,也不能把編瞎話稱為藝術。
七,藝術的本質
藝術屬於娛樂游戲文化的范疇,是人們為了滿足自己對主觀缺憾的慰籍需求和情感器官的行為需求而創造出的一種文化現象,這種文化現象的本質特點是用語言創造出虛擬的人類現實生活。藝術是人們進行情感和思想交流的一種文化形式,人們進行情感和思想交流是以語言為基礎的,所以,藝術的發生基礎是人類的語言。在人們的藝術實踐中,藝術的發生通常總是要完全藉助於人類語言,人類有什麼樣的語言形式出現,就會有什麼樣的藝術形式產生。人類語言有許多種形式,如口頭語言、文字語言、繪畫語言、形體語言、音樂語言及現代的電影電視語言等等。藝術的發生在形式上就相應地會出現故事、小說、詩歌、繪畫、舞蹈、音樂、電影和電視劇等等藝術形態。沒有語言,就沒有藝術的發生基礎;如果人們相互間語言不通,就不能夠實現藝術的交流。
藝術用語言創造出虛幻的事件,讓他人通過對語言的理解來感覺虛幻事件的發生情景,在感受情景的過程中,人的相應的主觀缺憾就會得到適當的慰籍,人的情感器官就會產生出活躍、激烈的行為反應。人的主觀缺憾的慰籍及情感器官的行為反應,完全是以人在社會生活中對一定客觀事物的主觀需求為根據的。所以,藝術所創造出的虛擬事件,就必須以人在社會生活中的主觀需求為根據,才能夠發揮出顯著的藝術效果。
有句成語叫「畫餅充飢」,是對藝術的最形象的詮釋:人由於飢餓想吃餅子,沒有餅子,只好畫一張大大的餅子來自慰,飢餓的人看到畫中的這張餅子,主觀上能夠獲得些許的滿足感,情感器官也會產生出些許的喜悅。古人有賦:說梅止渴,稍蘇奔競之心;畫餅充飢,少謝騰驤之志。這實際上是對藝術的發生原理和社會功能的最生動和精闢的闡述。
『捌』 論述:美術是人類文化的造型載體,600字以上 速求!!!!!!!!!!!
無論西方美術還是東方美術歷程,他們的起源說裡面有個叫巫術起源說,這個是目前贊同最多的說法,而巫術,必然聯繫到政治統治,也就是說在這種說法下,美術的誕生一開始就於政治密不可分。並隨著社會的發展,從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美術日益成熟,趨於體系化,更徹底的成為維護政治,維護宗教的必然手段。進入封建社會以後,美術進一步發展,開始慢慢脫離傳統的在宗教思想和政治統治上的唯一性,走向本身的獨立,追求個人學科的藝術魅力。到現代,其實美術對政治的輔導教化作用還是很明顯,但相對於之前幾個社會已是減弱許多了。
同理西方美術史也是這么一個過程。只是他們劃分歷史階段跟中國不一樣。
而美術與經濟的關系,主要在於他創造和引導一個時代的潮流走向,審美風格,審美思想。最重要,也最為隱蔽的是影響人們的行為習慣。就想洛可可時期,響應產生的咯可可風格事務的走俏。美術不斷的分化綜合,產生許多新的學科,新的產業。設計業是其衍生出來並蓬勃發展的一個行業。
當然 美術起源說有很多種,但是我們不可否認的是美術對宗教的依附性
美術是人的精神層面表象化的一種方式,一副好的作品在一個有心的人眼中可以是一種精神,簡單點可以是一種處事方式做人方式,能夠映射到世界觀,人生觀,等諸多方面,比如觀察事物的角度啦~對生活冷暖的感受啦,都能很直白的體現出來,不同時間段的大師作品可以反映出很多不同的社會狀況給某個人內心世界影響,大師們將這些影響抽象化之後表現在作品中,任何的一個優秀的作品都是來源於現實又高出現實的,這就是大師們主觀的處理~而這些處理方式多源自於某個時代某種特定的生活或社會環境給作者內心造成的影響,而這些特定的社會環境和生活模式則是一個時代人類文化的一種體現了。這個世界不是所有的東西都是美麗的,關鍵是取決於欣賞的角度~每個人的口味不同,我不喜歡重口味,所以重口味對於我是醜陋的,但是有人喜歡,美術也一樣,文化也一樣~某種文化在一個時間段可能是被摒棄的並不代表這個時代之前或者之後的人不喜歡~所以美術就好像一個容器,裝了一些東西,這些東西不是所有的時代的人都喜歡的,但是他的的確確的存在,並表現著些什麼,所以說美術是人類文化的載體。
以上是個人對美術這個廣義的概念的理解~當然有些地方是從畫的角度講,當然美術包括的范圍還是比較廣的比如設計啦,雕塑啦,舞蹈,音樂啦~美術是製造出美麗的一種技術,這是一種比較淺顯的解釋方式,希望我的這些意見能給你些幫助
人類誕生用圖案表現想法,記錄事情,因為美術出現了甲骨文--文字誕生
當一個用語言文字難以理解的事情出現,插圖開始輔助文字
當一首詩表現不了雙層含義時,畫和詩相互襯托
漢字...還有我國一些少數民族的文字,都屬於象形文字,...每個字就是一個簡單的情景,物體畫...
美術記載了人類在某個時間以前的社會面貌.生活狀態...這是音樂,及口傳不能比擬的。.
人類的發展中的記載的新事物的設計圖紙也屬於美術.
『玖』 如何理解「美術是人類文化的造型載體」這句話
其實這句話說起來還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為在我們生活中的很多方方面面都離不開美術,就像一些服裝設計呀,也是需要美術的。或者是一些雕塑啊,不過這也都是體現了人類的造型。
『拾』 美術是人類文化的造型載體,怎麼理解
還原大白話:美術包括色彩、透視等,它是一種語言(載體),而且它的特質還能造型,比文字語言先進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