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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教學設計

發布時間:2020-12-25 04:05:45

1. 我們應該怎樣維護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

⑴為了更好地維護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利,我們要認真學習有關法律,增強版防範和保護意權識,懂得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
⑵一旦受到傷害,要懂得依法追究對方對法律責任,以討還公道和獲得賠償。
⑶我們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利,相應地就有義務不去傷害別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2. 人身自由權與生命健康權是什麼關系

生命健康權是人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在人格權中處於首要地位。回
人身自由權是行使答其它權利的先決條件,是公民享有的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
積極行使生命健康權的表現:
(1)珍愛生命,維護健康,積極鍛煉身體,提高身體素質。(2)有權在患病時及時醫治,恢復健康。(3)當自己生命健康權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尋求保護或依法自衛。(4)注意自身安全和健康,使自己處於安全環境,免受他人侵害,這不僅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對自己的關愛和責任。
我國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3. 為什麼人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是人身自由權而不是生命健康權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先決內條件。 生命健康權是公容民最根本的權利,是人存在最根本的權利,沒有生命,就談不上其它權利。 要注意的是,生命健康是一切權利的根本,而人身自由是社會活動的根本。試想一下,一個人身體是健康的,但是卻沒有人身自由,怎樣去參加社會活動?

4. 人身自由權、人身權以及生命健康權的區別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人身(包括肉體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經內法定程序不受逮捕容、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權利。它強調的是一種自由
人身權是與財產權相對立的,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這是一個上位概念
生命健康權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生命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剝奪、危害的權利,健康權是指公民保護自己身體各器官、機能安全的權利

5. 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哪個更重要

估計LZ是學法律的 所以只從法律角度談,這兩個權利都是人權的范疇,要嚴密的論證那個更重要是不可能的,但從法律上來說,生命健康權更重要1.不自由毋寧死那是詩人或者某文人說的(恕我無知,不知道是那個人說的)僅代表個人觀點,盡管有很多人認同,但沒有法律上及法理上的依據。 2.生命健康權重要的法律依據 (1)LZ也說了刑法的規定各國刑法都認為最殘酷的刑法就是死刑,即法律認為,生命健康權更重要 (2)根據《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文字表述可以發現最基本的三大人權中生命權都在自由權和人身安全權之前,盡管不能實質性表明前者比後者重要,但可以看出立法者更注重前者。 (3)生命權是一切人權的基礎。公認的命題,如果你不是搞辯論的。。。可以認為基礎的就是更重要的。因為無甲無乙,無乙卻有甲,當然甲重要。這也是我國政府對待人權的一貫態度生存權是一切人權的基礎(這個我就不發表評論了,寒一個就可以了) 3.你們老師說的東西 那是從執行上來說的,再說,某種意義上來說這個詞是專門用來發表某些驚人的言論又可以保證命題的完全正確。目前你基本上可以無視你老師說的話。等你學習了N久以後自然就明白

6. 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有什麼區別

「人身權」和「人身自由權」是兩個重要的法律名詞人身自由權通稱「自由權」.嚴格地說,「自由權」這一概念不能成立.權利是權利主體實現自己的意志的資格,也就是實現自己意志的自由.權利的本質就是自由.每一種權利都是一種自由.「自由權」就是自由的自由,或為支配自由的自由,顯然無法說通.人身自由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范圍內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是行動自由權,應稱行動權.行動是主體的物質性人身要素,行動權是物質性人格權.行動資格是物質性人格要素.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總和,是全部人身權的客體,不是行動權的客體.「人身」在漢語中可解釋為人的身體,但人的身體是身體權的客體,也不是行動權的客體.因此,把權利人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稱為人身自由權並不確切,但這一名稱已十分普及.從法理上說,「行動權」可分為政治即非民事行動權和民事行動權.傳統民法把「自由權」分為公法自由權和私法自由權,大致相當.政治行動權是政治領域的人格權,包括言論自由權、出版自由權、結社自由權、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宗教信仰自由權,不屬民事權利.民法中的行動權指民事行動權.人身權是指與權利主體人身不可分離,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的主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公民的人身權種類有:1.生命權、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侮辱罪、誹謗罪、誣陷罪的規定處罰.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7. 我國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法律

我國法律中保障人身自由權涉及的法律內容較多,主要有以下法律內容:
1、《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6、《民法通則》第102條第2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7、《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百元以上500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8、《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極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8. 分別列舉侵犯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的具體行為各三條

生命健康權 :故意殺人罪 故意傷害罪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人身自由權:綁架罪 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
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
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1999年修正)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
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9.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否有寫到要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

有,都寫到了,我原來有一本《未成年人保護法》,可惜弄丟了,你如版果要看,可以去新華權書店買一本,才幾塊錢都不要。但是現實生活中呢?父母限制子女人生自由和毒打子女的案例多了,管是管不來的,只有自已處理,要麼默默忍受,要麼誓死反抗。其實限制子女人生自由和毒打子女的父母都是SB,但中國有這么多的SB你也沒得辦法,做他們的子女真是人生的不幸。

10. 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 A 人身自由權 B。 生命健康權

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分為生命權和健康權。生命權是公民作為人的存在、作為權利主權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權的享有,是每個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權利。

(10)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教學設計擴展閱讀:

生命健康權是自然人參加一切社會活動、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是最根本的權利和最基本的人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三種具體權利。

這與以前不單獨強調身體權的觀點有所差異。傳統上習慣於把身體權隱含在健康權的內涵以內,即「健康權=身體健康權」。

但隨著人們對健康權認識的深入,逐漸意識到健康不僅包括身體健康,還包括心靈健康,即身心健康,「健康權=身體健康權+精神(心靈)健康權」。此觀點得到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認同。

事實上,身體作為客觀的物質性存在,是生命的載體,是健康的依託。生命是健康的基礎和前提,而健康被認為是生命的價值延伸和生命質量的重要體現。生命健康權必須得到保障,否則其他權利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生命權是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剝奪、危害的權利。身體權是自然人身體各組織、器官、機能不受非法危害和自主支配的權利。

當然,也有學者對此觀點持否定態度。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心靈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這個界定與以往只強調身體權,混淆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內涵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生命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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