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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院校教學工作條例

發布時間:2021-01-15 19:28:59

⑴ 教育部規定的教師服務年限是多少

免費師抄范生在襲畢業後從事10年或10年以上教育工作的政策不會改變。
2008年3月14日上午,周濟表示,培養免費師范生是一個試點工程,其中一個要求就是免費師范生將來能夠長期從事教育工作,特別是基層教育工作,因此,要求免費師范生在畢業後從事10年或10年以上教育工作的政策不會改變。
他指出,從事教育工作的過程也是對優秀教師的培養過程,如果沒有10年或10年以上的實踐培養,是不可能成為一名優秀的人民教師的。「所以這個政策要堅持。應該鼓勵最優秀的人來當老師,應該鼓勵他們一輩子來當老師。」周濟說。

⑵ 教育部第24號令是如何界定輔導員身份的

你好:
輔導員是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教師和幹部的雙重身份。輔導員是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幹力量,是高校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和指導者。輔導員應當努力成為學生的人生導師和健康成長的知心朋友。
輔導員工作的要求是:
(一)認真做好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務育人工作,加強學生班級建設和管理;
(二)遵循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與成才;
(三)主動學習和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論與方法,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開展相關工作調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對象和工作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運用各種新的工作載體,特別是網路等現代科學技術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增強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條輔導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幫助高校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積極引導學生不斷追求更高的目標,使他們中的先進分子樹立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確立馬克思主義的堅定信念;
(二)幫助高校學生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經常性地開展談心活動,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心理品質和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增強學生克服困難、經受考驗、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處理好學習成才、擇業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體問題,提高思想認識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學生思想政治狀況,針對學生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及時進行教育和引導,化解矛盾沖突,參與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維護好校園安全和穩定;
(四)落實好對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有關工作,組織好高校學生勤工助學,積極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五)積極開展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為學生提供高效優質的就業指導和信息服務,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
(六)以班級為基礎,以學生為主體,發揮學生班集體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組織力量;
(七)組織、協調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和組織員等工作骨幹共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學生中間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
(八)指導學生黨支部和班委會建設,做好學生骨幹培養工作,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三章配備與選聘
第六條高等學校總體上要按師生比不低於1:200的比例設置本、專科生一線專職輔導員崗位。輔導員的配備應專職為主、專兼結合,每個院(系)的每個年級應當設專職輔導員。每個班級都要配備一名兼職班主任。
第七條高等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一定比例配備研究生輔導員,從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專業導師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擔負相應職責。

⑶ 國計委、教育部[2000]2177號文件

你查找的文件全文如下:

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民辦教師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教人〔1992〕41號

民辦教師是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農村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幾十年來,廣大民辦教師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獻身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在條件艱苦的情況下,忠於職守,辛勤工作,任勞任怨,為我國農村教育和農村社會發
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重視和關心民辦教師,特別是近十年來,黨中央、國務院為提高民辦教師的地位和待遇進行了不懈的努力。許多地方政府積極採取措施,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經驗。但是,目前民辦教師在工作和生活方面還存在
許多實際困難,亟待解決。認真總結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穩定的民辦教師政策,改善和加強民辦教師工作,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是我國農村教育發展改革中一項緊迫的任務。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民辦教師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我國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當前和今後一定時期內民辦教師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適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減少數量,提高質量,改善待遇,加強管理,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進一步調動廣大民辦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促進我國農村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這一指導思想,現就改善和加強民辦教師工作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搞好民辦教師隊伍的調整整頓,逐步減少數量,提高總體素質
80年代以來,經過幾次全面整頓,民辦教師總量減少1/3,隊伍的總體素質有了明顯提高。各地要認真總結經驗,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制定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長遠規劃,在大力發展師范教育補充合格師資的同時,「八五」期間要繼續著重抓好民辦教師隊伍的調整、整頓和提高。
民辦教師隊伍的調整整頓工作要繼續堅持「關、招、轉、辭、退」統籌安排,配套實施,綜合治理。要堅決控制並通過多種渠道進一步減少民辦教師數量,任何單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行吸收新的民辦教師;在此前提下,通過師范學校定向招生和「民轉公」,逐步將一部分優秀民辦教師選招為公辦教師;對經過培訓仍不合格的民辦教師要堅決、妥善地予以辭退,對超編人員也要辭退或者將其調整到缺編單位;要認真執行年老病殘民辦教師離崗制度。在千方百計保證農村學校師資需求的同時,堅決清退未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鄉村自行錄用的所謂「計劃外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辭退不合格民辦教師和清退「計劃外民辦教師」後,短時間補充不上公辦教師的,可以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嚴格考試,聘請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教師資格的人為臨時代課教師。聘請臨時代課教師要簽訂合同,明確規定聘期、權利、義務和待遇。通過調整整頓,逐步增大公辦教師的比重,減少民辦教師數量,進一步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
調整整頓工作要同合理調整學校布局、定編定員以及民辦教師職務評聘工作結合起來,統籌考慮,相互促進。要根據就近上學的原則,在保證農村小學合理的服務半徑的前提下,調整學校布局,精簡人員,提高辦學效益。要加強學校編制管理,按照學校規模和教學任務,核定教師工作量,定編定員。根據編制狀況,有計劃地調整或精簡多餘人員。
調整整頓工作要在穩定隊伍、調動積極性的前提下,從當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進行,不搞一陣風、一刀切。要做好調整整頓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對辭退的民辦教師,由當地政府協調做好善後工作,盡量推薦他們到鄉鎮企業等單位工作。對年老病殘的離職民辦教師,要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使終身從事教育事業的民辦教師老有所養,安度晚年。
二、加強制度建設,改善管理,使民辦教師工作規范化
在調整整頓的基礎上,要加強民辦教師工作的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民辦教師的資格認定和考核制度、任用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經考核合格的民辦教師,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給《民辦教師任用證書》。要建立健全民辦教師檔案,人事檔案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業務檔案由鄉(鎮)政府教育部門或中心校管理。
要完善現行民辦教師的管理體制。民辦教師原則上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或縣鄉共管、以縣為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定民辦教師的任職資格並任用民辦教師。鄉鎮教育部門負責民辦教師的考核、培訓、獎懲、待遇和鄉(鎮)內調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鄉村和學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隨意辭退民辦教師。因自然減員、選招、考學等因素出現的編制缺額,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調配師范畢業生或從公辦教師中調劑補充,任何單位不得補充新的民辦教師。
三、大力加強民辦教師培訓,不斷提高民辦教師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
有計劃地對在職民辦教師進行培訓,是提高民辦教師政治業務素質和農村教育質量的根本途徑。要把民辦教師的培訓工作納入整個中小學師資隊伍培養、培訓總體規劃統籌安排,採取有力措施,使這一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民辦教師的進修培訓要從農村的實際出發,多種形式並舉,以在職自修和短期集中培訓為主。通過函授、廣播、電視、自學考試、專業合格證書考試、進修和教研活動等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培訓提高民辦教師。培訓的重點是中青年民辦教師。要在資格考核認定、晉級、選招公辦教師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環節,體現正確的政策導向,促進民辦教師積極參加進修提高。
民辦教師培訓工作要堅持政治、業務並重的原則。在業務培訓中,要搞好基本功訓練;在政治培訓中,要對廣大民辦教師進行廣泛深入的馬克思主義教育、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以及師德教育,努力培養又紅又專、為人師表的鄉村教師。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在培訓基地和物質條件等方面為民辦教師培訓工作提供方便。要幫助民辦教師解決進修學習的實際困難,從政策上鼓勵民辦教師積極參加在職自學和短期離職進修。對由教育部門安排在職進修的民辦教師,要照發工資,報銷入學和結業的往返差旅費,符合探親條件的,可報銷探親路費。對於自修提高成績優異者給予適當獎勵。
四、進一步提高民辦教師的地位和待遇,逐步實現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
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同是人民教師,同樣履行教書育人的光榮職責,在政治待遇和社會地位上,沒有公辦民辦之分。他們目前在經濟待遇上的差別,要逐步縮小,逐步實現同工同酬。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要真正做到「四個一樣」:政治上一樣待遇、工作上一
樣要求、組織上一樣管理、生活上一樣關心。在入黨、評選先進、晉升職務、加入工會組織等方面,對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要一視同仁。要大力表彰優秀民辦教師,宣傳他們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無私奉獻的感人事跡,增強廣大民辦教師教書育人的歷史責任感和榮譽感,讓全社會更多地了
解和理解民辦教師。
基礎教育的責任在地方,地方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民辦教師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改善民辦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1)在國家調整公辦教師工資時,應相應增加民辦教師工資,由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制定;(2)民辦教師較多的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可實行以縣為單位的民辦教師國家補助費(應扣除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部分)總額包干制,精減民辦教師數量,不減補助費,節余部分專項用於提高在職民辦教師工資待遇;(3)各省區要分別規定不同經濟水平地區民辦教師工資的最低保證數。目前,原則上以縣(市)為單位,民辦教師的工資收入(包括國補部分和集體自籌部分)不得低於該縣公辦教師平均工資額(按國家統計局工資總額構成的口徑)的2/3。有條件的地方,尤其是富裕地區應該解決得更好一些,實現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
目前一些地方拖欠民辦教師工資甚至國家補助費的問題比較嚴重。要進一步完善教育事業費附加徵收辦法和民辦教師的工資管理體制,保證民辦教師工資來源穩定可靠,按時足額兌現。要從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改進和完善民辦教師工資的統籌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實行「鄉籌縣管」或全縣統籌、按月兌現。在確保民辦教師工資及時兌現的前提下,一些地方行之有效的籌資形式和支付辦法可以繼續試行,不強求一律。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數額較少,解決民辦教師工資福利待遇確有困難的地方,可由地方財政給以適當補助。民辦教師工資的國家補助部分,除按國家規定由縣統一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外,要全部直接發給本人,不能挪作他用。任何單位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民辦教師工資,以往拖欠的要作出保證限期付清。
要認真做好民辦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在民辦教師中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是加強民辦教師管理,提高隊伍素質,調動民辦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的重要措施。尚未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要抓緊部署。今後,民辦教師職務聘任工作要和公辦教師同步進行。
隨著民辦教師職務聘任制的實行,改革民辦教師工資分配製度已具備條件,也勢在必行。要克服工資待遇上的「大鍋飯」弊端,按照按勞分配和逐步實現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原則,根據能力、貢獻和教齡,合理拉開檔次。
為了保證集中精力教書育人,民辦教師不承擔任何形式的義務工,各地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少其家屬的義務工,各地政府應從當地實際出發,在民辦教師福利、醫療保健、建房、糧食供應、購買生產生活資料等方面,制定體現尊師重教的優惠政策。要積極開展對民辦教師家屬的扶貧工作,在資金、技術、信息等方面,為他們脫貧致富提供幫助。
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民辦教師老有所養辦法,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民辦教師社會保險福利制度。有條件的地方應逐步提高現行年老病殘民辦教師離崗後生活補助費標准。各地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基金可以通過從民辦教師工資總額中按規定比例提留、從教育事業費附加中提留、財政補助、中小學勤工儉學收入、社會捐資以及民辦教師個人少量交納等多種渠道籌集,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用於解決民辦教師養老保險、醫療保健、生育、困難補助、死亡撫恤、喪葬費等開支,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得到有效的社會保障,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有條件的地區可在社會保障福利方面逐步縮小民辦教師同公辦教師的差別,參照公辦教師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認真做好從優秀民辦教師中選招公辦教師的工作
通過多種渠道,有計劃地從優秀民辦教師中選招公辦教師是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重要環節,也是穩定民辦教師隊伍,保護和調動民辦教師工作積極性的重要措施,要堅持不懈,認真抓好,做到長流水,不斷線。「八五」計劃期間,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計委、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從優秀民辦教師中選招公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做好選招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要在每年國家下達的增人計劃中,盡量調劑一部分指標用於「民轉公」。自然減員指標和新增勞動指標的使用,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向老少山邊窮地區傾斜,並對民辦教師調整整頓和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地區、單位體現鼓勵。
從優秀民辦教師中選招公辦教師,要著眼於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優化隊伍的年齡結構、學歷結構、職務結構。要堅持政治思想考核和業務考試考核相結合,堅持正確的政策導向,嚴格掌握選招條件,貫徹公開公平原則,擇優錄用,真正把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教書育人成績顯著的優秀民辦教師選招為公辦教師。對獲得特級教師、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優秀教師、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民辦教師,受聘中小學高級教師以及中學一級教師職務的民辦教師,一般可以免試選招為公辦教師。受到地市級表彰的先進教師,受聘小學一級教師職務、擔任校長多年的骨乾和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民辦教師,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招為公辦教師。選招工作的具體政策,由各省區按照兩委一部《關於從優秀民辦教師中選招公辦教師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為了保證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穩定和優化,各地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民辦教師被選招為公辦教師後的最低服務期作出規定。
師范學校定向招收民辦教師,是提高民辦教師素質的有效措施,也是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重要途徑。要進一步擴大高師和中師定向招收民辦教師的數量,民辦教師比較集中、生源質量有保證的地區要爭取做到將中師招生計劃的30%左右用於定向招收民辦教師。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招考辦法,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錄取標准,在年齡方面要適當放寬。要改進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既要從民辦教師的實際出發,又要切實保證畢業生質量。
解決好民辦教師問題,事關我國農村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大局。各級政府要把民辦教師工作提到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對本地區民辦教師工作,有一個從總體上解決問題的通盤考慮和切實可行的規劃,並扎扎實實地付諸實施。全社會都要關心民辦教師,了解他們的疾苦,傾聽他們的呼聲,幫助他們排憂解難。教育、人事、計劃、財政等各有關部門要從農村發展的戰略高度認識民辦教師工作,相互支持,通力協作,共同研究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政策和措施,促進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長遠建設,推動農村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

1992年8月6日

註:《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系(國辦發〔1997〕32號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詳見:

⑷ 《教育部<關於規范我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外來〔2009〕83號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有關高等學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為維護我國公平的教育環境,按照《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現對高等學校接受祖國大陸(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在移民外國後作為外國留學生來華進入本專科階段學習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自2010年起,來華留學申請人必須持有有效的外國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學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內有在國外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一年中實際在國外居住滿9個月可按一年計算,以入境和出境簽章為准)。

高等學校必須在來華留學申請人同時符合學校的其他報名資格規定後,方可受理其來華進入本專科學習的申請。

二、祖國大陸(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移民外國後返回國內接受高中教育並畢業,如未恢復中國國籍,則屬於在中國定居的外國僑民,如符合我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的報名條件,可持其所在省(區、市)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僑居留證》,在其所在省(區、市)省級招生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報名參加我國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4)教育部高等院校教學工作條例擴展閱讀

留學的原因主要有下:

1、旅遊

2、開闊眼界和經驗

3、學習與該國有關的語言、文化知識

4、追求更好的教育條件。在從發展中國家到發達國家留學的學生中,這個原因最為常見

5、外交原因。政府之間為了表示親善合作,可能互派學生、官員或者軍人到對方學校學習

6、就業因素,以取得外國名校之有效力畢業文憑做為個人未來就業市場優勢為主要原因

7、青春期心理,急於離開父母

8、鍛煉生活獨立能力

9、與移民有關的原因,例如:隨父母暫時居住在外國的未成年人。

10、以留學生身份申請學生簽證,獲得暫時定居權。

11、熟悉該國社會,積累經驗,為以後永久性定居作準備。

12、單親家庭,跟隨監護人。

⑸ 教育部關於中小學教職工工作量的規定

教師工作量制度是指高等學校安排並要求教師每年完成規定的工作量的一種教師管理制度。1955 年,中國高等教育部公布《高等學校教師工作日和教學工作量試行辦法》,規定各級職務教師的全年工作量定額。

1981 年,教育部發出《關於試行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制度的通知》,頒布《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試行辦法》和《高等學校教師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暫行規定》。規定教師工作量包括;教學工作量(含教學法研究工作量)、科學研究工作量、實驗室建設工作量等。教師全年工作量按每天 8 小時,每周 5 天及每年校歷周數計算。

1985 年教育部《關於當前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問題的意見》提出:改革上述試行辦法,由各高等學校參照該辦法自行決定教師工作量的計算辦法及其定額,教育部不作統一規定。其他國家多無統一標准。有的由學校自訂標准;有的由學校在聘約中與教師個別約定;有的無成文規定,學校按一般慣例安排。

(5)教育部高等院校教學工作條例擴展閱讀

為適應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發展,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科學衡量中小學教師工作業績,促進學校管理和績效考核的規范化,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山西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及實施意見的通知》以及基礎教育課程方案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中小學實際,現就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教學工作量參考標准試行如下:

1、小學:語文、數學每周14-16節,英語、品德與生活(品德與社會)、科學、體育每周16-18節,其他學科每周18-20節。

2、初中: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每周10-12節,思想與品德、歷史、地理每周12-14節,其他學科每周14-16節。

3、擔任班主任工作的初中、小學教師的工作量,按照教育部《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執行,即:「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准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

參考資料

網路-教師工作量制度

網路-山西省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工作量參考標准(試行)

⑹ 教育部關於「十一五」期間普通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的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制度、辦法和設置標准

全國高校設置評議委員會是我部的咨詢機構,在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版中為我部提供決策咨權詢意見。「十一五」期間,要進一步優化全國高等學校設置委員會的人員結構,加強作風建設,按照公開、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增強工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為做好「十一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提供有力的保證。要加強高等學校設置效果的評估工作,在適當時機對近年來新設置高等學校的辦學條件和情況進行復查。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高等教育發展的變化,我部制訂了《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另行下發。凡普通本科學校的設置、更名、調整等事項,均須遵照《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執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⑺ 中國教育部所規定的中小學教師的具體工作時間是多少

小學教師工作量:語文、數學、英語、科學14-16節,其他學科的專任教師16-18節。

高中教師的備課時間是每周18.4 小時;初中教師備課時間是每周13.9 小時

小學教師備課時間是每周14.2 小時;高中教師的授課時間是每周10.6小時

初中教師是每周11.3 小時;小學教師是每周12.4 小時;

高中教師的作業批改時間是每周11.8 小時;初中教師是每周11.2 小時

小學教師是每周10.3 小時;高中教師的輔導時間是每周4.9 小時

初中教師是每周5.15 小時;小學教師是每周1.6 小時

1981 年正式頒發《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試行辦法》。在這個《辦法》中,根據每學年42 周,每周5 天,每天8 小時計算,教師工作的全年定額為1680 小時。

在教師工作量數量評定標准這個問題上,還需說明的是計量標準的單位問題。我們認為,以自然小時為單位比以學時為單位相對好些。有三方面原因:

其一,教師教學工作量中的授課時間表面上是以學時計算的(40 ~50 分鍾),實際上與授課有關的其他教學環節所花費的勞動時間都是以自然小時為單位來計算的。

其二,課間休息的10 分鍾,表面上好象不屬於教學時間,其實不然。課間休息時間是師生授、聽課的必要條件,它雖然發生在勞動過程之外,但屬於勞動過程的繼續,是授課時間的延長。

其三,以小時為尺度來計量教師工作量,兼顧了教學人員和非教學人員的不同勞動特點,非教學人員不適於用學時來計算工作量。實際工作量遠不止這些。

(7)教育部高等院校教學工作條例擴展閱讀:

權利

《教師法》第七條對教師的基本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共有六個方面: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義務作了規定,共有六個方面: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⑻ 教育部關於「十一五」期間普通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的高等學校設置和有關具體規定

1.應著重考察的幾個方面:
--地方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的緊迫需要,全面分析其設置的必要性。注重考察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狀況、各類人才需求預測和社會吸納能力,人口的數量和結構,現有高等教育資源的結構與布局。
--地方教育改革發展狀況。高等學校的管理與質量,畢業生就業率、國家助學貸款及其他各項資助貧困家庭學生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普及和鞏固九年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及程度、中等職業教育發展情況。
--地方政府對高等學校的經費保障狀況。《高等教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其舉辦的高等學校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保證高等教育的經費逐步增長。需進行高等學校設置的,其全省(區、市)近三年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年均須達到5000元;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年均在5000元以下3500元以上、省級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比例達到18%以上的,從嚴控制;低於上述水平且當年高等教育生均事業費沒有顯著增加的,原則上不考慮。
--擬設置的學校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同類學校的設置標准。 --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不升格為高等職業學校,不並入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不升格為本科學校。
--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升格為本科層次的醫科學校的,從嚴掌握。
--中等師范學校主要轉為培養幼兒教師。部分可以並入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成立初等教育或學前教育系(科)。部分可升格為培養小學和幼兒園教師的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個別科類特殊的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在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確實需要、布局合理且具備條件的前提下,畢業生屆數在五屆以上,可以適當考慮組建為本科學校。
--民辦高等專科層次的學校,在辦學條件較好、教育質量較高、畢業生屆數超過三屆以上,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並列入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規劃的,可以在原有資源基礎上申請組建本科學校。
--獨立學院視需要和條件按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程序可以逐步轉設為獨立建制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設置師范、醫學和公安類高等專科學校由我部審批。各地自行審批職業技術學院(職業學院)不得涉及師范、醫學和公安類。 1.成人高等學校
--大力發展以實施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為主要形式的成人教育。成人高等學歷教育主要採取函授、夜大(業余大學)、電大、自學考試等業余教育的形式。
--充分發揮成人高等學校在我國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中的作用,一部分用以實施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一部分為成人自學考試教育,一部分並入普通高等學校。
--個別科類特殊、在當地高等教育資源的結構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補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在從嚴控制的前提下考慮單獨改制為普通高等學校。擬並入或改制為普通高等學校的成人高等學校,須按國家規定的高等學校設置程序報我部審批。
--鼓勵省級、市級教育學院與師范院校或綜合性院校合並。對於單獨改制並更名為普通師范院校或其他多科性院校的,應視各省(區、市)高等學校設置情況和學校具體條件從嚴控制。
2.普通高等學校
各地應根據高等教育發展的需要,本著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的原則,在科學論證、統籌規劃的基礎上,對高等學校的布局、結構進行合理的調整。 1.嚴格按照《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審批「學院」更名「大學」,從嚴掌握標准,控制更名數量。
2.農、林、師范院校名原則上不更改為非農、林、師范的校名。農、林、師范院校在合並、升格時,要確保農、林、師范教育不受削弱,是否保留農、林、師范名稱,根據各地高等學校布局結構調整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總體部署統籌考慮。
3.設置高等學校應依據其層次、類型,所設學科類別、規模,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及所在地,使用一個相應的學校名稱。校名不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的字樣,不以個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區、市)和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四)關於高校設置申報評審的工作程序
1.設置本科學校、學院更名大學、專科層次的學校並入本科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改制為高等專科學校或普通本科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並入普通本科學校的申請,於每年9月底前由省級人民政府報我部。「十一五」期間我部繼續按照「一年中東部、一年西部、一年民辦」的節奏安排高等學校設置的工作。
2.我部每年備案一次高等職業學校,於每年3月1日前公布備案結果。為保證備案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地每年擬審批的高等職業學校應事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預案與我部有關司局溝通。

⑼ 教育部關於「十一五」期間普通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的有關具體規定

「十一五」期間,要切實加強全國及各省級高等學校設置的宏觀規劃工作專。根據全國和各地屬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和教育事業「十一五」規劃,按照本意見的精神,制訂全國和省(區、市)高等學校設置的整體規劃。
要依據全國和各地「十一五」期間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與現有高等學校資源的現狀和發展潛力,依據各地經濟發展和財政增長對高等教育所提供支持的實際可能以及擬設立學校的辦學條件,科學制訂高校設置的「十一五」規劃。
我部將提出具體的制訂規劃的辦法、指標和要求。各地要加強對規劃制訂工作的領導,按照統一的政策和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我部和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要加強對各地規劃制訂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督促,把制訂全國和各地規劃作為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重要任務。
「十一五」期間,年度高等學校設置工作按照規劃安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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