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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學權指的是

發布時間:2021-01-13 22:59:20

Ⅰ 如何理解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是基於教師的職業性質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動中產生並由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徵。教師的權利義務是統一的。《教師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表現為教師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的時候可請求國家以強制力保障其權利的實現。《教師法》第7條對我國教師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教學權。 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它主要指教師可以依據其所在學校的培養目標組織課堂教學;按照課程計劃、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自主改革,實驗和完善。非依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剝奪在聘教師的這項法定權利。 2.學術研究權。 教師有從事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撰寫學術論文或者著書立說,依法成立或參加學術團體、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等權利。
3.指導評價權。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指導評價權,這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居於主導地位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依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因材施教,針對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等方面的發展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評價;教師有權運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教師這項權利的行使。
4.獲取報酬權。 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的權利和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及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退休等各種福利待遇和優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等權利。
5.民主管理權。 教師有權向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是教師參與教育民主管理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適用。保證教師此項權利的行使,能夠調動教師對教育教學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它主要包括教師享有對學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批評權和建議權;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與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教師有權引導學生,培養學生的民主與法制意識,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教師有權參與教育的民主管理。
6.進修、培訓權。 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這是教師享有的接受繼續教育,不斷獲得充實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參與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保障教育教學質量;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順暢行使;教師有權參加達到法定學歷標准和達到高一級學歷的進修或以拓寬知識為主的繼續教育培訓等。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規劃,採取各種方式,開辟多種渠道,為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創造條件,提供機會,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承擔的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教師法》第8條對教師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 教師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活動的基本行為准則。教師要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更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培養學生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使其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質和行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思想品質、道德、法律意識的形成發揮積極的影響。這不僅是教師自身的行為規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師應盡的基本義務。
2.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的義務。 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所以,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制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具體的教學工作計劃,履行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工作職責,完成職責范圍內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 教師的工作是教書育人的工作,通過教書,達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師在教育活動中有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教師應自覺地結合自己教育教學的業務特點,將德育工作落實於教育教學工作的全過程中。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不僅是政治思想品德課教師的職責,也是每一位教師的基本義務。
4 .關心愛護學生,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的義務。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熱愛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和美德,教師應當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的學生,尤其是尊重每一個學生的人格尊嚴,幫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為其全面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特別是對於有缺點、錯誤的學生,更要滿腔熱情地幫助他們。要樹立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的法制觀念,不歧視學生,更不允許侮辱、體罰學生。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錯誤性質嚴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壓服。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侮辱、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義務。 教師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教師,自然更負有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的義務。教師應當在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對侵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的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也應當對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進行批評和抵制,這既是全社會的責任,也是教師義不容辭的義務。
6.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的義務。 教師應不斷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擔負著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知識的更新速度不斷加快。據美國技術預測專家詹姆斯?馬丁預測,人類知識在19世紀是每五十年增長一倍,20世紀上半葉是每五年增長一倍,而目前已達到了每兩年增長一倍。所以作為一名教師,要想勝任工作,跟上時代的發展步伐,就需要不斷學習,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提高業務水平。

Ⅱ 教育教學權利的具體表現形式

所謂教育教學權,抄是指教襲師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也是教師職業活動中特有的一項內容和權利。 表現形式:1、教師在講授教學內容方面的教育教學權;2、教師在使用教學方法方面的教育教學權;3、教師在評價學生方面的教育教學權;

Ⅲ 教育教學權實現的具體表現形式

一、德育滲透,率先垂範。抓德育既要靠教師的循循善誘,春風化雨,又要內靠教師的率先垂範,身體容力行。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先。

二、點撥學習,指導實踐。教師的科學引領可以使學生的學習效果實現最優化,學生的實踐能力在這個過程中會得到真正的培養和鍛煉。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本。

(3)教育教學權指的是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Ⅳ 教師法定的最基本權利是什麼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依據《教師法》規定,我國教師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簡稱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的最基本權利。作為教師,有權依據其所在學校的教學計劃,教育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有權依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有權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和實驗。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行使這一基本權利。而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不得享有這項權利。雖取得教師資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員,此項權利的行使處於停頓狀態,待任用時方能行使這一權利。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解聘教師的,不屬於侵犯教師權利的行為。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簡稱科學研究權。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撰寫學術論文、著書立說;有權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權在學術研究中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開展學術爭鳴。教師在行使此項權利時,要注意處理好教學與科研的關系,使之相輔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簡稱管理學生權。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有權根據教育規律和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在學生的升學、就業等方面給予指導;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方式方法,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發展。教師在行使管理學生權時,要注意加強對學生的各方面管理,將關心愛護學生與嚴格要求相結合,促進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簡稱獲取報酬待遇權。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教師的工資報酬,一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在內的工資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師的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項待遇和優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作為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教育法律、教師聘任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要動員全社會力量,採取有效措施,依據法律的規定,切實保障教師這一基本權利的行使。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簡稱民主管理權。這是教師參與教育管理的民主權利。是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調動教師參政議政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發揮教師的主人翁作用,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為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討論學校改革、發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保障自身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推進學校的民主建設。以教職工代表大會形式為例,教師的參與管理權體現在以下方面: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討論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討論教職工的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一些福利事項;監督學校管理工作。教師在行使民主管理權時,應注意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並充分發揮自己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用。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簡稱進修培訓權。這是教師享有的繼續教育的權利。現代社會和科技的飛速發展,要求教師及時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作為教師,有權參加進修或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以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採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努力為教師的進修培訓創造有利條件,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當然教師培訓權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組織有計劃的進行,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Ⅳ 教師作為專業教育教學人員的六大職業權利分別是哪些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簡稱教育教學權。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簡稱科學研究權。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簡稱管理學生權。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簡稱獲取報酬待遇權。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簡稱民主管理權。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簡稱進修培訓權。

Ⅵ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來享有下列權利:

(一)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當充分尊重教師的權利;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也是教師的權利之一;

二、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體罰學生,尊重學生;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學生的責任心;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體罰學生,及時家校溝通,時刻關心學生的身心狀況,培養學生積極向上的品質;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即使糾正學生的錯誤;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Ⅶ 教育教學權是與教師在教育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基本權利。為什麼是錯的說法

教育教學權的表現形式應該是不拘一格、多種多樣的。從課內到課外,從校內到校外,只要是存在教育教學資源的地方,都可以成為教師行使教育教學權利的用武之地。由此,我們說教育教學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一、德育滲透,率先垂範。抓德育既要靠教師的循循善誘,春風化雨,又要靠教師的率先垂範,身體力行。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先。二、點撥學習,指導實踐。教師的科學引領可以使學生的學習效果實現最優化,學生的實踐能力在這個過程中會得到真正的培養和鍛煉。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本。三、開展活動,總結收獲。豐富多彩的團隊活動是學生學習生活的精神文化食糧,通過活動促團結贏合作出成績,是大有可為的。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基。四、表揚批評,綜合評價。學生在校內外的各種表現都是教師可以用來評價的依據,客觀公正而又不失藝術性的評價可以對學生起到極大的激勵作用。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魂。五、交流合作,齊抓共管。成功的教育離不開水平一流、團結協作的師資隊伍,也離不開學生家長的信任支持和密切配合。在教師工作影響力的積極作用下實現全社會共同關心扶持教育,是教育發展的最佳境界。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高。參考資料:旗開教育

Ⅷ 《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簡稱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的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1)進行教育內教學活動,開容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Ⅸ 教師都有哪些基本權利

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種行為。我國教師享有公民所有的基本權利,具體包括:1.平等權。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3.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結社、示威自由的權利。4.人身自由的權利。5.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6.文化教育權利。7.社會經濟權利。8.監督權與請求權等。

而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是基於教師的職業性質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動中產生並由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徵。教師的權利義務是統一的。《教師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表現為教師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的時候可請求國家以強制力保障其權利的實現。《教師法》第7條對我國教師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教學權。

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它主要指教師可以依據其所在學校的培養目標組織課堂教學;按照課程計劃、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自主改革,實驗和完善。非依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剝奪在聘教師的這項法定權利。

2.學術研究權。
教師有從事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現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撰寫學術論文或者著書立說,依法成立或參加學術團體、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等權利。

3.指導評價權。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指導評價權,這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居於主導地位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依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因材施教,針對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等方面的發展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評價;教師有權運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教師這項權利的行使。

4.獲取報酬權。

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的權利和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及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退休等各種福利待遇和優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等權利。

5.民主管理權。

教師有權向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是教師參與教育民主管理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適用。保證教師此項權利的行使,能夠調動教師對教育教學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它主要包括教師享有對學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批評權和建議權;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與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教師有權引導學生,培養學生的民主與法制意識,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教師有權參與教育的民主管理。

6.進修、培訓權。

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這是教師享有的接受繼續教育,不斷獲得充實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參與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保障教育教學質量;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順暢行使;教師有權參加達到法定學歷標准和達到高一級學歷的進修或以拓寬知識為主的繼續教育培訓等。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規劃,採取各種方式,開辟多種渠道,為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創造條件,提供機會,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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