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的介紹
為了進一步深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制度改革,進一步擴大高等學校招生自主權,根專據《教育屬部關於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3]1號)要求,我部決定2003年在部分高等學校(名單見附件)開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導思想和原則二、招生計劃三、招生程序四、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是深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各省級招辦、中學和參加試點的高等學校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必須加強管理和監督,做到標准剛性化,程序規范化,招生辦法公開化,錄取結果公示化。
B. 學歷證書從哪年開始學信網上能查詢的
2009年6月學信網開通「學信檔案」。學生可以免費查看自己的學籍、學歷回信息。
學信網答由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主辦。依託中心建立的集高校招生、學籍學歷、畢業生就業信息一體化的大型數據倉庫,開通「陽光高考」信息平台、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台、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內地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網等平台,開通學歷查詢系統、在線驗證系統、碩士研究生網上報名和錄取檢查系統、碩士研究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學歷認證網上辦公系統等20餘個信息系統。
(2)教育部教學廳2003七號擴展閱讀
學信網學歷查詢范圍
2001年以來國家承認的各類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信息(含學歷證明書)。包括研究生、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注冊進度)、網路教育(注冊進度)、開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注冊進度)以及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注冊進度)等。
國家承認的各類高等教育在籍學生的學籍注冊信息(不含自考),以及2001年以來的學籍檔案(已離校學生在籍期間的學籍注冊信息)。學籍查詢服務僅提供給學生本人,需實名注冊後進入學信檔案使用。
C. 教育部教學司[2003]16號文件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是什麼
教育部教學司[2003]16號文件,簡稱《提前錄取專業招生辦法》,主要是針對報考回中國政法大學、答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等六所院校提前錄取的考生的相關規定。
該文件的原文,請瀏覽如下網頁查看:http://www1.znufe.e.cn/department/xgb/ZhaoSheng/tqlubf.htm
D. 教育部、司法部《教學司【2003】16號》文件內容是什麼
中國政法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中央司法警官學院
提前錄取專業招生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國政法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以下簡稱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招生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要求,結合政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提前錄取專業為:
(一)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的偵查學、治安學、邊防管理和刑事科學技術專業;
(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
第三條 凡志願報考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考生,除應符合教育部規定的考生報名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志願從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
(三)身體健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有關條件;
(四)未婚,年齡不超過22周歲。
第四條 思想政治品德及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取: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
(二)參加邪教組織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四)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五)被開除公職的;道德敗壞,品質惡劣,有流氓、盜竊及參加邪教組織等不良和違法行為的;
(六)道德敗壞,品質惡劣,有流氓、盜竊等不良和違法行為的;
(七)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的活動,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八)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九)其他原因不適於從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的。
第五條 凡報考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考生必須符合下列身體條件:
(一)五官端正、體形勻稱,無各種殘疾;
(二)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不低於4.7的;
(三)雲南、貴州、四川、重慶、廣東、廣西、海南、江西八省(區)的男性考生身高應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應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應在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應在1.60米以上;
(四)男性考生體重不低於50公斤,女性考生體重不低於45公斤,身體勻稱;
(五)體能測試成績合格。
中央司法警官學校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准見附件二,其他五所院校參照執行。
第六條 身體狀況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取:
(一)嚴重心臟病、心肌病、高血壓病;
(二)重症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症;
(三)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四)重症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癒、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五) 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攜帶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
(六)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七)色盲色弱;
(八)不能准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
(九)主要臟器:肺、肝、腎、脾、胃腸等動過較大手術,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風濕性關節炎等病史,甲狀腺機能亢進的;
(十)先天性心臟病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反流量少者;
(十一)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以內另一耳全聾的;
(十二)面部有明顯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痕等);嗅覺遲鈍、口吃、雞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嚴重靜脈曲張,明顯八字步、羅圈腿、步態異常,重度平趾足(平板腳),紋身、駝背;
(十三)直系親屬有精神病史的;
(十四)有傳染病的。
第七條 填報志願和考試(面試、體能測試)
(一)考生必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在提前錄取的院校欄內填報志願,實行提前錄取;
(二)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面試、體能測試。
第八條 各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按學校招生計劃數120%的比例向高校投放檔案,由學校進行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線上生源不足時,招生院校可調整招生計劃類別或將招生計劃調劑到生源較好的省(區、市)。
第九條 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錄取女生所佔比例每校不超過本校招生數的15%。
第十條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錄取的考生實行警務化管理,學生統一著人民警察服裝。
第十一條 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招生面試、體能測試、政審及錄取工作由各有關省(區、市)招生部門和招生院校組織。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及所屬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對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的招生面試、體能測試及政審工作積極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六所院校和招生面試協助單位應向考生做好宣傳工作,積極取得各有關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的支持和協助,指導符合條件的考生報考。
第十三條 在招生工作中,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招生紀律,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風。如有違規違紀行為,依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司法部法規教育司負責解釋。
附件二: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准
性 別
測試項目
合格標准
男 子
50 米
7 」1 以內(含 7」1 )
1000 米
3`55 」以內(含 3`55 」 )
俯卧撐
10 秒以內完成 6 次以上(含 6 次)
立定跳遠
2.3 米以上(含 2.3 米)
女 子
50 米
8 」6 以內(含 8」6 )
800 米
3`50」 以內(含 3`50」 )
仰卧起坐
10 秒內完成 5 次以上(含 5 次)
立定跳遠
1.6 米以上(含 1.6 米)
E. 教育部,司法部,教學司[2003]16號文件是什麼
《提前錄取專業招生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以下簡稱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招生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要求,結合政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提前錄取專業為:
(一)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的偵查學、治安學、邊防管理和刑事科學技術專業;
(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
第三條 凡志願報考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考生,除應符合教育部規定的考生報名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志原從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
(三)身體健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有關條件;
第四條 思想政治品德及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取: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
(二)參加邪教組織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四)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五)被開除公職的;
(六)道德敗壞,品質惡劣,有流氓、盜竊等不良和違法行為的;
(七)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的活動,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八)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九)其他原因不適於從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的。
第五條 凡報考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考生必須符合下列身體條件:
(一)五官端正、體形勻稱,無各種殘疾;
(二)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不低於4.7的;
(三)雲南、貴州、四川、重慶、廣東、廣西、海南、江西八省(區)的男性考生身高應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應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應在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應在1.60米以上;
(四)男性考生體重不低於50公斤,女性考生體重不低於45公斤,身體勻稱;
(五)體能測試成績合格。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准》,其他五所院校參照執行。
第六條 身體狀況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取:
(一)嚴重心臟病、心肌病、高血壓病;
(二)重症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症;
(三)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四)重症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癒、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五)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攜帶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
(六)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七)色盲色弱;
(八)不能准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健、信號燈、幾何圖形者;
(九)主要臟器:肺、肝、腎、脾、胃腸等動過較大手術,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風濕性關節炎等病史,甲狀腺機能亢進的;
(十)先天性心臟病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反流血量少者;
(十一)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以內另一耳全聾的;
(十二)面部有明顯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痕等);嗅覺遲鈍、口吃、雞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嚴重靜脈曲張,明顯八字步、羅圈腿、步態異常,重慶平趾足(平板腳),紋身,駝背;
(十三)直系親屬有精神病史的;
(十四)有傳染病的。
第七條 填報志願和考試(面試、體能測試)
(一)考生必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在提前錄取的院校欄內填報志願,實行提前錄取;
(二)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面試和體能測試。
第八條各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按學校招生計劃數120%的比例向高校投放檔案,由學校進行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線上生源不足時,招生院校可調整招生計劃類別或將招生計劃調劑到生源較好的省(區、市)。
第九條 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錄取女生比例每校不超過本校招生數的1 5%。
第十條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錄取的考生實行警務化管理,學生統一著人民警察服裝。
第十一條 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招生面試、體能測試、政審及錄取工作由有關省(區、市)招生部門和招生院校組織。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及所屬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對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的招生面試、體能測試及政審工作積極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六所院校和招生面試協助單位應向考生做好宣傳工作,積極取得各有關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的支持和協助,指導符合條件的考生報考。
第十三條 在招生工作中,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招生紀律,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風。如有違規違紀行為,依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司法部法規司負責解釋。
F. 教育部教師廳1號文件在哪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爭取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方針和目標,國務院辦公廳於今年教師節前下發了《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以下簡稱《通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國辦《通知》精神,妥善解決民辦教師問題,促進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現就貫徹落實《通知》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國辦《通知》精神,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辦教師工作重要決策的意義,將各方面的認識統一到國辦《通知》的精神上來。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盡快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地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規劃和分年度計劃,並採取切實措施,予以落實,保證在本世紀末妥善解決本地區民辦教師問題。二、要根據國辦《通知》精神,從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要求和民辦教師的實際出發,制定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工作的各項具體政策,體現正確的政策導向。在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以下簡稱「民轉公」)工作中,要加強對民辦教師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工作能力、教育教學水平的考核,並注重本人對農村教育事業的實際貢獻。三、各地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職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教育費附加使用的管理。按農村教育費附加40%計算,其經費能保證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地區,應當首先做到民辦教師同工同酬;其他地區要努力加快實現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步伐。目前民辦教師的工資至少要達到公辦教師工資的三分之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剋扣民辦教師工資。四、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是妥善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重要方面。各地要按照國辦《通知》要求,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下發的教人〔1992〕41號文件,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尚未實行離崗退養制度的地區,要按照國家教委、財政部、人事部《關於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生活補助費的暫行規定》(〔88〕教計字100號)的規定,盡快建立離崗退養制度。已經建立民辦教師離崗退養制度的地區,要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適當提高現行生活補助費標准。五、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關於禁止在民辦教師選招公辦教師中亂收費的通知》(教人〔1993〕66號),堅決禁止「民轉公」工作中亂收費和變相亂收費的錯誤做法。無論使用國家專項指標,還是地方指標,均不得巧立名目向民辦教師收取任何不合理費用。教育行政部門要帶頭執行,並嚴格監督。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管理工作的職責,按照國辦《通知》精神和有關文件規定,認真做好「民轉公」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掌握政策,堅決杜絕不正之風,保證「民轉公」工作的順利進行。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強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後的管理工作。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後,應繼續留在農村學校工作,以保證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穩定。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明確規定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後在農村中小學繼續從教的具體保證措施。
G. 教育部辦公廳[2004]5號、[2005]7號文件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同意香港、澳門特區高等學校在內地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自費生的通知 教學廳〔2005〕7號教育部辦公廳[2005]7號文件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校招生辦公室: 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我部同意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高等學校從2005年起在內地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自費生。其中,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分高等學校在內地還將招收預科生和研究生。為做好此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等學校招收內地本科自費生辦法 (一)招生學校 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學院 (二)報名 北京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均可報考香港有關招生學校。 香港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學院(以下簡稱香港6所單招院校)的考生報名和咨詢事宜由招生學校負責,具體報名辦法由招生學校與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協商後由省級招辦向社會公布。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的考生報名工作由各有關省級招辦統一組織,招生咨詢工作由招生學校負責,各有關省級招辦協助組織實施。 (三)信息傳遞 香港6所單招院校負責將考生的報考信息及時傳遞至考生所在地的各有關省級招辦,各有關省級招辦在商定的時間內將考生的高考成績、本地的一、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傳遞給香港6所單招院校。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與各有關省級招辦之間的信息傳遞內容及方式按內地普通高校招生有關信息傳遞的工作要求執行。 (四)錄取 錄取工作由香港8所招生學校負責。其中,香港6所單招院校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本校對考生的面試成績錄取新生。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2005年起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有關省級招辦應將其安排在第一批次錄取,調檔比例由學校和有關省級招辦協商確定。各有關省級招辦對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錄取工作要予以充分重視,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錄取結束後,各有關省級招辦負責將香港8所招生學校已錄取考生名單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學校(機構)招收內地自費本科生、預科生及研究生辦法 (一)招收自費本科生、預科生辦法 1.招生學校 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旅遊學院、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2.報名 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均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招辦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報名並填報志願,也可直接向澳門5所招生學校報名。 3.信息傳遞 澳門5所招生學校負責將直接在本校報名的考生信息傳遞給有關省級招辦。各省級招辦應於當年的6月30日前將所有報考澳門5所招生學校考生的高考成績、報名表及本地的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等資料用特快專遞方式寄往各招生學校。 4.錄取 ? 澳門5所招生學校依據考生的高考成績及本校的相關要求錄取新生。 (二)招收研究生辦法 1.招生學校 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 2.招生宣傳、咨詢及招生章程 每年3月1日起,澳門3所招生學校可委託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 www.chsi.com.cn )登載各校的招生章程、專業介紹、報名申請表等相關信息以及招生宣傳材料,以便考生查詢,同時公布本校招生網站供考生直接咨詢。 3.報名 自「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登載澳門3所招生學校的招生章程後,考生可自行下載報名申請表並根據招生學校的要求將有關材料徑寄招生學校。 4.報名審核及錄取 澳門3所招生學校直接受理並審核考生報考申請表,決定是否面試和錄取。如面試,招生學校自行聯系內地高校提供場地(有關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負責將面試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提前通知考生。 澳門3所招生學校自行決定錄取人選和獎學金生的人選(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考生不予錄取)。招生學校將錄取通知書直接寄給考生。 三、招收自費本科生(預科生)的招生宣傳、咨詢及招生章程 各有關省級招辦負責向本地考生宣傳介紹香港、澳門的招生學校及招生辦法,並協助招生學校受理考生的咨詢。同時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也將接受招生學校的委託,登載各校的招生章程、學校及專業介紹、錄取名單等相關信息,以便考生查詢。 四、招生生源省份及生源范圍 招收自費本科生(預科生)的香港、澳門13所高等學校面向內地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具體省份是: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陝西。招收研究生的澳門3所高等學校在上述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其生源范圍為在上述17個省份的普通高等學校且入學前戶籍所在地也在上述17個省份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和研究生(工商管理、公共行政管理專業可招收戶籍為上述17個省份的非應屆本科畢業生)。 五、赴香港、澳門學校的證件辦理 凡被香港、澳門的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憑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赴香港讀書的新生還需出具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進入許可文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因私赴香港或澳門的手續。 學生在香港、澳門期間,其內地戶口不予注銷。 六、入學新生名單備案 香港、澳門的高等學校於9月底前將全部已報到新生名單寄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和高校學生司)備案,其中澳門高等學校的已報到新生名單由澳門高教輔助辦公室統一寄送。 七、學生管理 內地學生在香港、澳門高等學校就讀期間,應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內地學生在香港、澳門學習期間的政治思想教育及遇到突發事件,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和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分別負責管理和協助處理。 八、學歷、學位 內地學生在香港、澳門學業期滿,獲得高等學校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內地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承認。 九、畢業生就業 在香港、澳門高等學校學習的內地學生畢業後,自主擇業,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記得採納啊
H. 教育部教學廳[2002]5號文件
抱歉不能為你提供原件,因為根本就不可能有原件,原因兩點:1.[2002]5號文件,指的是2002年的,今年都版2010了。2.教育部通知不會下權達到學校班級,明確要求班級統一收費。估計是學校製作,每年各學校都會進行信息採集,但費用不一,由此也可見,並非教育部統一
I. 《提前錄取專業招生辦法》(教學司[2003]16號文)拿里有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以下簡稱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招生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要求,結合政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提前錄取專業為:
(一)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的偵查學、治安學、邊防管理和刑事科學技術專業;
(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
第三條 凡志願報考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考生,除應符合教育部規定的考生報名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志原從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
(三)身體健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有關條件;
第四條 思想政治品德及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取: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
(二)參加邪教組織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四)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五)被開除公職的;
(六)道德敗壞,品質惡劣,有流氓、盜竊等不良和違法行為的;
(七)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的活動,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八)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九)其他原因不適於從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的。
第五條 凡報考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考生必須符合下列身體條件:
(一)五官端正、體形勻稱,無各種殘疾;
(二)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不低於4.7的;
(三)雲南、貴州、四川、重慶、廣東、廣西、海南、江西八省(區)的男性考生身高應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應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應在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應在1.60米以上;
(四)男性考生體重不低於50公斤,女性考生體重不低於45公斤,身體勻稱;
(五)體能測試成績合格。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准》,其他五所院校參照執行。
第六條 身體狀況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取:
(一)嚴重心臟病、心肌病、高血壓病;
(二)重症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症;
(三)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四)重症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癒、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五)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攜帶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
(六)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七)色盲色弱;
(八)不能准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健、信號燈、幾何圖形者;
(九)主要臟器:肺、肝、腎、脾、胃腸等動過較大手術,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風濕性關節炎等病史,甲狀腺機能亢進的;
(十)先天性心臟病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反流血量少者;
(十一)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以內另一耳全聾的;
(十二)面部有明顯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痕等);嗅覺遲鈍、口吃、雞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嚴重靜脈曲張,明顯八字步、羅圈腿、步態異常,重慶平趾足(平板腳),紋身,駝背;
(十三)直系親屬有精神病史的;
(十四)有傳染病的。
第七條 填報志願和考試(面試、體能測試)
(一)考生必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在提前錄取的院校欄內填報志願,實行提前錄取;
(二)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面試和體能測試。
第八條各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按學校招生計劃數120%的比例向高校投放檔案,由學校進行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線上生源不足時,招生院校可調整招生計劃類別或將招生計劃調劑到生源較好的省(區、市)。
第九條 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錄取女生比例每校不超過本校招生數的1 5%。
第十條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錄取的考生實行警務化管理,學生統一著人民警察服裝。
第十一條 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招生面試、體能測試、政審及錄取工作由有關省(區、市)招生部門和招生院校組織。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及所屬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對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的招生面試、體能測試及政審工作積極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六所院校和招生面試協助單位應向考生做好宣傳工作,積極取得各有關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的支持和協助,指導符合條件的考生報考。
第十三條 在招生工作中,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招生紀律,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風。如有違規違紀行為,依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司法部法規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