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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教育學院教學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31 15:02:27

⑴ 有關小學繼續教育的規章制度

1.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適應基礎教育改革發展和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為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的培訓。 第四條 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 http://www.gwyoo.com/Article/shijicailiao/gzzd/200905/196218.asp http://www.gongwen123.com/Article/bjjc/gzzd/200902/article_93127.htm http://www.thjyxy.com/sx/ShowArticle.asp?ArticleID=902 http://htxx.hye.net/ReadNews.asp?NewsID=1304 http://www.fmxsx.com/shownews.asp?menuid=114&id=200 總參考資料: http://www..com/s?cl=3&wd=%D0%A1%D1%A7%BC%CC%D0%F8%BD%CC%D3%FD%B5%C4%B9%E6%D5%C2%D6%C6%B6%C8&fr=ikw1000

⑵ 執業葯師繼續教育採取的制度是

執業葯師繼續教育採取學分登記制,實行電子化管理。每年15學分,3年不少於45學分。

⑶ 醫院繼續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適應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國家對衛生技術人員實行繼續醫學教育制度。依據《教育法》、《執業醫師法》和《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工作應適應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實際需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

第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是繼畢業後醫學教育之後,以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主的一種終生教育。繼續醫學教育的目的是使衛生技術人員在整個職業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專業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提高服務質量,以適應醫學科學技術和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繼續醫學教育的對象是完成畢業後醫學教育培訓或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衛生技術工作的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是衛生技術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實行全行業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打破醫療機構的行政隸屬關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區的衛生和醫學教育資源,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總體要求,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規劃、組織和領導。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是指導、協調和質量監控的組織。

第六條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在衛生部、人事部的領導下,由衛生部、人事部、解放軍總後衛生部、有關衛生廳(局)、人事廳(局),高等醫學院校、學術團體和醫療衛生單位的領導及專家組成。委員會下設若干個學科組,聘請有關專家擔任學科組成員。委員會的職能是:

1.研究全國繼續醫學教育的方針、政策,向衛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議;
2.研究和提出全國繼續醫學教育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計劃;
3.負責擬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評審標准,申報、認可辦法和學分授予辦法等;
4.負責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評審。評審結果作為衛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據;
5.組織選編、出版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優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遠程繼續醫學教育課件;
6.開展遠程教育,推動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廣泛深入地開展;
7.對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衛生部直屬單位及相關單位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8.負責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的評審。評審結果作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和公布的依據。

第七條 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由衛生廳(局)、人事廳(局)和有關單位的領導及專家組成。委員會下設若干個學科組。委員會的職能是:

1.擬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的規劃和計劃;
2.依據繼續醫學教育有關規定,擬訂實施細則;
3.評審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評審結果作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和公布的依據;
4.組織繼續醫學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遠程繼續醫學教育課件的編寫、 出版和發行工作,開展遠程教育;
5.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6.評審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評審結果作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和公布的依據。

第八條 地(市)、縣兩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的領導,負責貫徹落實省級繼續醫學教育的計劃和要求,組織各項活動。

第九條 各單位要為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衛生技術人員要積極主動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並按照繼續醫學教育的有關規定,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在接受繼續醫學教育後,有義務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

第十條 各級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領導,並從制度上予以保證。各醫療衛生單位、高等醫學院校和學術團體應將開展繼續醫學教育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認真落實。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 繼續醫學教育的內容,應以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重點,注意先進性、針對性和實用性,重視衛生技術人員創造力的開發和創造性思維的培養。根據學科發展和社會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在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中要注意加強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和醫學倫理學等有關內容的教育,培養高素質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學習對象、學習條件、學習內容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採用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業務考察和有計劃、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等多種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各地區、各單位應根據不同內容和條件,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和辦法,開展以短期和業余學習為主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自學是繼續醫學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應有明確的目標,制定自學計劃,經考核認可授予學分。相應的自學管理辦法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將認可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按學科專業分類提前公布,供各地衛生技術人員選擇參加。

第十六條 經審批認可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此類項目按《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試行辦法》辦理。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評審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此類項目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衛生技術人員應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選擇參加與本人專業和崗位工作相關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 解放軍總後衛生部、高等醫學院校、科研院所根據本系統和單位的具體情況及特點,在做好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同時,要積極面向社會,開展繼續醫學教育。

第四章 考核、登記、評估

第十九條 要對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進行考核。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主辦單位負責考核,衛生技術人員所在單位負責審核。考核、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人事行政部門共同制定。解放軍總後衛生部、衛生部直屬單位考核、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各單位制定。

第二十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登記制度。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主辦單位應對參加活動的衛生技術人員發放本單位簽章的包括活動名稱、編號、形式、日期、考核結果、學分類別、學分數等內容的登記證或學習證明。各單位應建立繼續醫學教育檔案,對本單位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參加各種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和獲得的學分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都應參加與本專業相關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學分數不低於25學分。學分的授予和登記應嚴格執行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衛生技術人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基本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繼續醫學教育合格作為衛生技術人員聘任、技術職務晉升和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情況,應作為對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四條 建立繼續醫學教育的評估制度。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定期對開展繼續醫學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第二十五條 對積極開展和踴躍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並且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繼續醫學教育所需的經費,採取國家、集體、個人等多渠道籌集的辦法解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繼續醫學教育經費列入預算。各衛生單位應保證一定的繼續醫學教育費用,並通過其它途徑籌集資金。繼續醫學教育經費要專款專用。衛生技術人員本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根據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頒發義務教育等四個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財[1996]101號)的有關規定,舉辦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可收取合理學習費用,但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護士(助產土)的繼續教育暫依照《繼續護理學教育試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人事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衛生部發布的《繼續醫學教育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衛生部。

衛生部 .2005年12月9日

⑷ 醫生繼續教育培訓制度

什麼意思啊 看不懂

⑸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實行什麼制度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為保障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實施,規范和加強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運行管理,推動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以下簡稱「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是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認定,以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補充、更新知識,拓展知識結構,提高綜合素質和創新能力為基本內容開展教育培訓的機構,是國家培養培訓高層次、急需緊缺和骨幹專業技術人才的服務平台。
第三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根據地域和領域發展需要,按照「優化布局、突出特色、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的原則,實行分期分批建設和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是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設立、調整和撤銷,制定有關政策、規章和規劃,組織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交流,監督指導基地的運行管理。
第五條 有關地方、部門和中央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是所推薦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負責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實施具有本地區、本部門和本行業特點的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六條 獲准設立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機構是基地的建設單位,負責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制定本基地的運行管理辦法,承擔本基地運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是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機構建設的培訓實體,不改變原有隸屬關系,在繼續教育業務上接受管理單位的指導,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
第三章 基地設立
第八條 設立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單位應具有豐富的培養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經驗,在本地區、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滿足培訓需要、相對穩定、密切聯系科研生產一線的高素質專(兼)職師資隊伍。專(兼)職師資應當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影響力和公認度。
(二)有健全的繼續教育管理機構及從事繼續教育管理的專(兼)職人員。有健全的教學組織管理、學員考核管理、教學科研管理、培訓登記管理、培訓經費管理、後勤保障管理以及規范的培訓效果評估、跟蹤反饋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為基地基本建設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經費保障。具備與所承擔的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固定教室、教學設備、專業圖書資料及相應的硬體設施;專業性強的領域或繼續教育科目,還要有能供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實訓的場所或實訓合作單位。
(四)具備現代化遠程教育條件,具有滿足大規模網路培訓所需的教學設備和基礎設施,建立網路化的培訓和管理信息平台,實現網上培訓和網路互動交流。
(五)圍繞著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現代服務業領域,每年培訓不少於2000名專業技術人才。
第九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分期分批進行申報及評定。
(一)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申報遵循自願原則。
(二)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主要從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具有實踐基礎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門或行業教育培訓機構,專業協會(學會)及大中型企業培訓機構中遴選。優先從地區或部門、行業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中遴選。
(三)具備條件的施教機構填寫《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申報表》,由副省部級以上(含)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人事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推薦意見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繼續教育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論證、考察和評審,並對通過評審的施教機構予以認定。
第十條 經認定的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公布,並頒發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匾牌。
第四章 基地運行
第十一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要嚴格遵守繼續教育法規和政策,緊密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緊跟世界科技發展前沿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根據地區、部門和行業發展需要,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主要承擔相應區域、領域和行業國家級高層次、急需緊缺和骨幹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培訓工作,承擔地方、部門和行業繼續教育師資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須聘請繼續教育和相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結合地區和行業發展要求,提出基地的培訓規劃、課程設置等,報管理單位同意後實施。
第十四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要為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繼續教育服務,特別是突出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的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不斷增強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五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提供繼續教育服務的主要形式包括:承辦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重大專項工程項目;舉辦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培訓班、研修班或進修班;協助開展專業技術人員公需科目或專業科目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開展繼續教育理論研究,開發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項目與培訓課程;舉辦繼續教育交流服務活動等。
第十六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有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項目的義務,實施公益性繼續教育時要向各個地區、各類經濟組織和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平等開放,並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給予傾斜。
第十七條 鼓勵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優勢,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訓任務的基礎上,主動為社會上各類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業務培訓、崗位進修、能力提升、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等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不斷創新培訓內容,不斷改進培訓方式方法,加強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監控,不斷提高培訓水平,逐步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九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應積極探索產學研相結合的人才培養培訓機制,與重點領域權威研究機構和領頭企事業單位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及時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進技術經驗和業務骨幹,逐步形成專業品牌和培訓特色。
第二十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要積極推廣網路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新的教學方式方法,積極開發在線學習平台,建設具有專業特色的網路學習中心,不斷提高在線培訓和開展現代化遠程教育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可採用走出去和請進來的方式,積極參與國際繼續教育交流,利用境外的優質資源,不斷提高繼續教育的質量和效益。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實行年度計劃審核備案制度。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應根據培訓需求制定年度任務計劃,並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計劃報推薦設立該基地的管理單位審核;審核同意後,於當年12月31日前將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計劃一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應按照管理單位審核同意的年度計劃內容開展培訓活動,培訓結束後要認真做好培訓情況的建檔登記和效果評估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未經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同意,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及其建設單位不得以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名義開展教育培訓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實行檢查考核制度。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基地師資隊伍建設情況、基地經費使用情況、設施配套情況、制度執行情況、繼續教育任務完成情況、培訓效果及後續跟蹤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負責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檢查考核,並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基地的管理單位,在檢查考核基礎上對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進行定期檢查評估和不定期抽查,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布。檢查評估或抽查結果作為調整、撤銷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及下一階段任務分配的重要依據。
對成績突出、評估優秀的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將及時宣傳推廣經驗做法,在培訓資源配置、任務分配等方面給予一定傾斜。對不按本辦法開展繼續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繼續教育任務或達不到教學管理要求的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時間內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資格。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年度計劃備案審核制度及有關規定,出現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現象的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依法追究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被取消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資格的施教機構,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為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建設提供政策和項目支持,支持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承辦繼續教育項目和活動。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地方、部門、行業組織開發教材、課件、網站等優質培訓資源,無償或以優惠價格提供給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內部使用。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支持各領域從事科研、生產、教學等方面工作的專家參與繼續教育基地的人才培養培訓工作。對表現突出、成效明顯的專家,在其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選拔、參與專家休假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三十三條 中央財政按規定為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提供一定的專項經費資助。專項經費主要用於開展專家授課、師資培訓、教材課件開發、資料庫開發、課題研究等工作。基地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專項經費的使用辦法和使用方案,基地的管理單位負責審核專項經費使用辦法和使用方案,確保專款專用並取得最大效益。
第三十四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為基地的基礎建設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經費。
第三十五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應在政策扶持、項目支持、師資隊伍建設、資源整合、培訓宣傳等多方面為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幫助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形成科學有效的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培訓體系。
第三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參加培訓的情況,可記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或學習檔案,作為對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職稱評聘和執業注冊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為社會提供繼續教育服務時,可按照有關規定適當收取培訓費用,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收取的相關費用優先用於保障基地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十八條 支持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加強與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繼續教育協作體系,促進繼續教育成果轉化,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經驗交流和成果推廣等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機構名稱、聯系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須及時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應的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四十一條 軍隊系統的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地區、部門和行業結合實際,建設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形成上下銜接、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繼續教育基地體系。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⑹ 什麼是黨員繼續教育有沒有一份黨員繼續教育制度

黨員繼續教育是各級黨委每年對黨員與時俱進的深化教育。中央沒有統一的教育制度,但各級黨委會根據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黨員教育管理制度

⑺ 完善中學校長繼續教育制度和體制有哪幾個方面

我國現有的中學校長培訓I機構主要是教育學院、教師進修學校,基本上是單線條的。教育學院、教師進修學校為培訓中學校長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不少經驗。但時代的發展對中學校長進行繼續教育的內容、形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中學校長的需求也更加多樣化。只憑借教育學院、教師進修學校顯然已不能適應需要。因此,需大力加強基地建設,擴充中學校長繼續教育機構,把它作為一種特殊專業來建設。要增加專項經費,優化師資隊伍,組建綜合交叉的立體教育網路,以便採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對中學校長實施繼續教育。就機構而言,這個立體教育網路應包括各級教育學院或教師進修院校、普通高等院校、教育行政部門、教育學術團體等。教育主管部門應調動上述各種機構共同參與中學校長繼續教育的積極性,發揮各自優勢,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形成合力,共同為提高中學校長的素質和能力而服務。

現階段我國中學校長繼續教育的管理體制是由國家教育部宏觀指導,地方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這種管理體制基本適合當前我國單線條的中學校長培訓情況,但面對立體化的培訓網路,管理體制也應作相應調整。新體制應強化省、市教育部門的綜合管理作用,在省市組建中學校長繼續教育管理委員會,組織指導、協調、管理、督查校長繼續教育工作。即組織指導各教育機構設置中學校長繼續教育專業,為中學校長培訓工作提供咨詢、研究設置課程;協調各部門、各教育機構的教育活動;在國家宏觀指導下,以省為單位,由管理委員會對中學校長的繼續教育實行統一管理,包括學分認定、互通、資格證書發放等,並依法對中學校長繼續教育網路的工作和中學校長接受繼續教育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評估,以確保多途徑、多規格、多形式地開展中學校長繼續教育,保證質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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