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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權利教育教學權

發布時間:2020-12-27 11:46:33

教育教學權是與教師在教育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基本權利。為什麼是錯的說法

教育教學權的表現形式應該是不拘一格、多種多樣的。從課內到課外,從校內到校外,只要是存在教育教學資源的地方,都可以成為教師行使教育教學權利的用武之地。由此,我們說教育教學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一、德育滲透,率先垂範。抓德育既要靠教師的循循善誘,春風化雨,又要靠教師的率先垂範,身體力行。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先。二、點撥學習,指導實踐。教師的科學引領可以使學生的學習效果實現最優化,學生的實踐能力在這個過程中會得到真正的培養和鍛煉。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本。三、開展活動,總結收獲。豐富多彩的團隊活動是學生學習生活的精神文化食糧,通過活動促團結贏合作出成績,是大有可為的。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基。四、表揚批評,綜合評價。學生在校內外的各種表現都是教師可以用來評價的依據,客觀公正而又不失藝術性的評價可以對學生起到極大的激勵作用。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魂。五、交流合作,齊抓共管。成功的教育離不開水平一流、團結協作的師資隊伍,也離不開學生家長的信任支持和密切配合。在教師工作影響力的積極作用下實現全社會共同關心扶持教育,是教育發展的最佳境界。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高。參考資料:旗開教育

Ⅱ 按《教師法》規定,教師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專學屬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Ⅲ 如何理解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是基於教師的職業性質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動中產生並由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徵。教師的權利義務是統一的。《教師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表現為教師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的時候可請求國家以強制力保障其權利的實現。《教師法》第7條對我國教師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教學權。 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它主要指教師可以依據其所在學校的培養目標組織課堂教學;按照課程計劃、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自主改革,實驗和完善。非依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剝奪在聘教師的這項法定權利。 2.學術研究權。 教師有從事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撰寫學術論文或者著書立說,依法成立或參加學術團體、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等權利。
3.指導評價權。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指導評價權,這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居於主導地位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依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因材施教,針對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等方面的發展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評價;教師有權運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教師這項權利的行使。
4.獲取報酬權。 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的權利和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及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退休等各種福利待遇和優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等權利。
5.民主管理權。 教師有權向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是教師參與教育民主管理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適用。保證教師此項權利的行使,能夠調動教師對教育教學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它主要包括教師享有對學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批評權和建議權;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與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教師有權引導學生,培養學生的民主與法制意識,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教師有權參與教育的民主管理。
6.進修、培訓權。 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這是教師享有的接受繼續教育,不斷獲得充實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參與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保障教育教學質量;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順暢行使;教師有權參加達到法定學歷標准和達到高一級學歷的進修或以拓寬知識為主的繼續教育培訓等。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規劃,採取各種方式,開辟多種渠道,為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創造條件,提供機會,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承擔的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教師法》第8條對教師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 教師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活動的基本行為准則。教師要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更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培養學生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使其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質和行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思想品質、道德、法律意識的形成發揮積極的影響。這不僅是教師自身的行為規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師應盡的基本義務。
2.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的義務。 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所以,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制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具體的教學工作計劃,履行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工作職責,完成職責范圍內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 教師的工作是教書育人的工作,通過教書,達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師在教育活動中有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教師應自覺地結合自己教育教學的業務特點,將德育工作落實於教育教學工作的全過程中。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不僅是政治思想品德課教師的職責,也是每一位教師的基本義務。
4 .關心愛護學生,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的義務。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熱愛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和美德,教師應當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的學生,尤其是尊重每一個學生的人格尊嚴,幫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為其全面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特別是對於有缺點、錯誤的學生,更要滿腔熱情地幫助他們。要樹立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的法制觀念,不歧視學生,更不允許侮辱、體罰學生。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錯誤性質嚴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壓服。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侮辱、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義務。 教師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教師,自然更負有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的義務。教師應當在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對侵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的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也應當對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進行批評和抵制,這既是全社會的責任,也是教師義不容辭的義務。
6.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的義務。 教師應不斷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擔負著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知識的更新速度不斷加快。據美國技術預測專家詹姆斯?馬丁預測,人類知識在19世紀是每五十年增長一倍,20世紀上半葉是每五年增長一倍,而目前已達到了每兩年增長一倍。所以作為一名教師,要想勝任工作,跟上時代的發展步伐,就需要不斷學習,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提高業務水平。

Ⅳ 教育教學權實現的具體表現形式

一、德育滲透,率先垂範。抓德育既要靠教師的循循善誘,春風化雨,又要內靠教師的率先垂範,身體容力行。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先。

二、點撥學習,指導實踐。教師的科學引領可以使學生的學習效果實現最優化,學生的實踐能力在這個過程中會得到真正的培養和鍛煉。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本。

(4)教師的權利教育教學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Ⅳ 如何理解教師是權利主體

在教育工作生活中,教師是權利的主體,因為教師具有一下權利:

(一)教師的公民權利

教師的公民權利是指教師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相關法規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依照我國《憲法》的規定,教師的基本公民權利主要包括:政治權利、宗教信仰權、平等權、人身權、文化教育權、社會經濟權以及監督權等。在這些基本權利中,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是教師一般公民權利中最重要的兩個方面。

在日常生活中,教師的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教師遭受來自家長、學生的毆打,遭受到侮辱和性騷擾,等等。

(二)教師的職業權利

1、教育教學權

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二是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是教師職業權利的核心,也就是說,教師作為組織教育活動的主體,可以依據國家的教育方針,針對教育的實際和學生的基本狀況,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學活動,創新教育教學的形式和方法。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是教師主動性發揮的基礎,也是教育實踐有效進行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教師只有擁有了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的權利,才能夠更好地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高質量完成教學任務。

學校和其他教育組織也不能隨意侵犯教師的教育教學權。

2、學術研究權

(1)教師在專業領域內,有權從事科學研究、發表學術論文、著書立說和從事技術開發等。

(2)教師有權參與合法的學術交流活動,加入專業學術團體,並兼任工作。

(3)教師在學術活動中有權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爭鳴學術思想。

3、管理學生權

教師管理學生權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1)教師是已經取得教育資格並具備相應技能的專業人員,不僅精通教育技巧和方法,而且熟悉少年兒童身心發展的規律。因此,教師有權且能夠運用正確的方式引導學生學會學習。同時,依據學生的具體情況,教師能夠因材施教,並合理地啟發學生的個性發展。

(2)教師對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學生的道德、品行具有評定權。也就是說,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評價。這種評價,不僅要如實地、客觀地、公正地反映學生的思想品德和學業成績,而且對學生的長遠發展也會產生深遠影響。教師的管理學生權是教師教育教學工作中專業性較強的一項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教師管理學生權的行使。教師也應當珍惜、並以公正的態度行使這項權利。

4、報酬待遇權

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Ⅵ 教師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教師法》明確地規定了教師的權益,就使維護和保障教師的權益制止懲處侵害教師權益行為有了法律武器。《教師法》「法律責任」這一章節決定了他們不僅要教書,而且擔負著對學生進行「憲法」的基本原則的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的重任。教師有義務批評和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這就決定教師工作可能會與社會上一些不良現象發生沖突,也就產生了教師人身權利較其他人被損害的更多的可能性,因此《教師法》將侮辱毆打教師行為單獨列舉分不同情況予以制裁,就是為了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視通過嚴格執法在全社會形成尊師重教的風尚。
(一)侵犯教師權利的形式

1.侵犯教師的生命健康權和人格權、著作權、專利權。

2.侵佔教師的財產。

3.侵犯教師申訴權。

4.侵犯教師的教育教學權,拖欠教師的工資損害教師的合法權益。

(二)侵犯教師權利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教師既是普通公民,又是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為了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教師法》針對侵犯教師權益的情況規定了如下法律責任。

《教師法》第8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教師法》第35條對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教師法》第36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教師法》第38條對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Ⅶ 批評教育學生是教師的權利還是職責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是基於教師的職業性質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動中產生並由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徵。教師的權利義務是統一的。《教師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表現為教師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的時候可請求國家以強制力保障其權利的實現。《教師法》第7條對我國教師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教學權。 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它主要指教師可以依據其所在學校的培養目標組織課堂教學;按照課程計劃、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自主改革,實驗和完善。非依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剝奪在聘教師的這項法定權利。 2.學術研究權。 教師有從事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撰寫學術論文或者著書立說,依法成立或參加學術團體、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等權利。

Ⅷ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來享有下列權利:

(一)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當充分尊重教師的權利;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也是教師的權利之一;

二、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體罰學生,尊重學生;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學生的責任心;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體罰學生,及時家校溝通,時刻關心學生的身心狀況,培養學生積極向上的品質;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即使糾正學生的錯誤;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Ⅸ 教師作為專業教育教學人員的六大職業權利分別是哪些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簡稱教育教學權。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簡稱科學研究權。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簡稱管理學生權。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簡稱獲取報酬待遇權。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簡稱民主管理權。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簡稱進修培訓權。

Ⅹ 教師應享受的六大權利,你都享受了嗎

(一)教育教學權
教師的此項權利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可以對應學生最基本的權利是受教育權來進行識記。教育教學權指的是: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個人或部門都無權干涉。所以凡是跟老師按照要求完成自己的授課任務和教學任務,這種對應的就是教師的教育教學權。
(二)學術研究權
學術研究權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學術研究權指的是: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在這項權利中,需要考生掌握的關鍵詞是"學術交流"。凡是題干當中出現這個詞語,首先應當想到的就是教師的學術研究權。
(三)指導評價權
指導評價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相對應的一項特定權利。指導評價權是指: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個權利理解起來並不困難,只是需要注意它的其他幾種表述形式:管理學生權和評價學生權,三者是一回事。教師的這項權利主要就是說,教師作為教育工作者,享有對學生進行學業成績和品行的評價打分的權利,這個是法律賦予教師的權利之一。
(四)報酬待遇權
報酬待遇權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在教師職業范圍內的具體體現。《報酬待遇權指的是: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這項權利是教師職業的物質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教師,不僅僅包括公辦院校在編教師,同時也包括私立學校的在職教師。
(五)參與管理權
參與管理權是公民民主權利在教師特定職業下的具體化。參與管理權又稱民主管理權,指的是: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題干中如果出現了"教職工代表大會",首先應當想到的就是教師的參與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
進修培訓權是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進修培訓權是指: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以上就是教師所享有的六項基本權利,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礎上把關鍵詞對應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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