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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民族教育的教學語言文字不能變

發布時間:2020-12-18 13:29:03

1. 內蒙古民族大學的「八協計劃,蒙語授課」什麼意思,我不會蒙語,我可不可以報考,謝謝

八協 八卦是指非正式的,小道消息或者新聞。而八協就是將這些新聞加以誇張匯總,使之廣為流傳的組織。這組織在各大學校中普遍存在。

一、「八協」的由來、性質及主要工作

(一)「八協」的由來與性質

方誌是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的資料性著述,因此,首先要弄清楚「八協」的由來與性質。「八協」是「八省區蒙古語文工作協作小組」的簡稱,是國務院批復內蒙古自治區1973年上報的《內蒙古自治區革委會蒙古語文工作領導小組的任務》(試行草案)、《內蒙古自治區革委會關於加強蒙古語文工作的意見》(試行草案),於1974年(3號文件)和1977年(138號文件)的要求成立的。「八協」即「八省區蒙古語文工作協作小組」的簡稱,由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新疆、甘肅、寧夏、青海共8個省、區人民政府主管領導或直屬有關部門領導組成,由內蒙古自治區革委會領導,中央有關部門給予指導,辦公機構設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國務院在138號文件附件之一《蒙古語文工作協作小組工作簡則》中指出:「協作小組的工作,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下,遵循黨中央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方針、政策、原則,聯系八省、自治區的實際,制定工作規劃,組織協作,總結交流經驗,努力完成協作項目,促進蒙古語文工作的發展,更好地為民族地區政治、經濟建設服務,為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1979年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恢復後,原先劃給寧夏的阿拉善左旗劃回內蒙古,寧夏沒有協作任務而退出「八協」。199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入「八協」,國家民委批准同意。「八協」仍為8個省區。其間,中央直屬有關擔負蒙古語言文字圖書出版、廣播電視、翻譯等工作的單位,也以協作身份參與「八協」工作。由於人們稱呼簡稱習慣了,約定俗成,「八協」之名沿用至今。

(二)「八協」語言文字工作的巨大成就

「八協」成立30多年來,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各省、區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的蒙古語言文字的協調工作,使八省、區的蒙古語言文字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有如下幾個大的方面。

1.恢復了中斷20餘年的蒙文授課教育

1958年,受當時左的思想的影響,蒙古族的用蒙語授課教育先後中止。在國務院和八省、區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八協」堅持「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政策,通過八省、區協作機構的共同努力,保障了我國八省、區蒙古族群眾更好地享受《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恢復了中斷20餘年的蒙文授課教育。30多年來,蒙古族學校逐漸增多,接受蒙古語授課教育的學生成倍增長。而且,還填補了部分省、區蒙古語授課的空白。

2.培養了大批蒙漢兼通的各類人才

自1978年開始,「八協」開展了部分省、區大中專畢業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協作工作。一是以內蒙古為主,招收其他七省、區的蒙古族學生入內蒙古設有蒙語授課的大專院校學習;二是以互換的辦法,八省、區有條件的大專院校對換招收蒙古族學生,平均每年對換招生100餘名。這項工作培養了大批蒙漢兼通的各類人才,蒙古族每萬人達15人左右。他們中主要分布在八省、區蒙古族聚居地黨政機關和教育、文化等事業單位。

3.促進了蒙古語文新聞、出版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蒙古語文協作涉及到教育、新聞、出版和文化藝術等各項事業。30多年來,八省、區互通有無,共同協作,蒙古族聚居地區的蒙古語言文字的新聞宣傳設施,如報刊雜志、廣播電視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小到大,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各地互相訂閱蒙古文報刊,互相傳送蒙古語文的廣播電視節目,以及電影蒙古語片等。尤其是蒙古語文教材和蒙古文圖書的出版事業基本滿足了八省、區蒙古族學生學習和蒙古族群眾的需求。

4.蒙古語言文字科學研究成績斐然

「八協」的歷次工作會議都要討論協定蒙古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工作,並作出規劃,及至落實實施。如蒙古語名詞術語的審定統一原則的制定、蒙古語基礎方言的確定與劃分、蒙古語標准音和音標的研究確定等。同時,為了做好協調工作,組建了如「中國蒙古語文學會」等群眾學術團體,創造了一定的學術研究人才條件和物質條件,極大地促進了我國蒙古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推動了學習使用蒙古語言文字工作的發展。

5.在全國統一了蒙古文字

過去,內蒙古和其他大部分省、區的蒙古族群眾都使用胡都木蒙文,在新疆蒙古族群眾和青海部分蒙古族群眾中卻使用托忒蒙文。為了便於蒙古族的教育學習,在「八協」的倡議和指導下,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近20餘年胡都木蒙文的推行工作,完成了全國蒙古文字的統一。

二、「八協」省區蒙古族及其使用蒙古語言文字狀況

據2000年全國人口普查統計,在八省區蒙古族人口為548.21萬,佔全國蒙古族總人口的93.53%。他們中大多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居住。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是我國蒙古族居住最多的自治區。共有蒙古族417.08萬人,佔全區總人口的17.49%。全區八盟四市和101個旗(縣、市)都有蒙古族居住,但主要居住在48個旗(縣、市),佔全區人口的80%。其中44個旗使用蒙古語言文字。全區共有民族小學1073所,在校學生21.66萬人;民族普通高中65所,在校學生6.3萬人;全區31所普通高校中共有16所開辦民族語言授課專業,在校學生1.91萬人。

三、編纂《「八協」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志》的目的和意義
志書是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的,反映一地自然的、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著述,具有「資治、教化、存史」的作用。從上述「八協」的由來和八省區蒙古族基本情況和語言文字使用情況,我們可以得出幾個基本概念:
(1)「八協」是由國務院批示成立的,主持管理八省區語言文字協作工作的政府行政機構,具有一定的行政區劃概念;
(2)「八協」是為糾正在「左」的思想指導下撤銷用蒙語授課教育的錯誤,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恢復在蒙古族聚居區使用蒙語授課教育。她自1977年成立至今已有32年的發展歷程;
(3)「八協」領導的八省區的語言文字協作工作包含著以蒙古語言文字為基礎的民族的、社會的、文化藝術的各類內容。
(4)開展八省區的蒙古語言文字協作工作,這「是我國民族語文工作上的創舉」。
由此,編纂一部《「八協」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志》可以記述我國蒙古語言文字工作和「八協」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協作工作,總結新中國成立後我國蒙古語言文字工作的經驗與教訓,達到以史為鑒的目的。這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其意義在於:
一是以志書形式客觀地記述「八協」工作的歷史與現狀,她縱寫歷史(包括民族史和語言文字史),橫排門類,全面系統,內容包羅萬象,是其他「選編」類文獻不能替代的。她的產生,必將使我國的史志百花苑中增加一朵瑰麗的奇葩。
二是可以真實客觀地反映1958年至1975 年我國蒙古語言文字工作遭受嚴重破壞的情況,記述黨和國家糾正錯誤,認真貫徹《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成立「八協」,開展八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協作工作這一偉大創舉。
三是通過志書「資治、教化、存史」的作用,使「各民族都有學習和使用自己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得以保障,使《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我國少數民族的各項權利不受侵害。同時系統地保存了蒙古語言文字的變革發展的歷史資料和「八協」工作基本情況資料和各項成果資料。
四、《「八協」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志》的內容和編纂方法
(一)主要內容
1.八省區蒙古族的歷史淵源、人口分布、歷史上的語言文字狀況;
2.「八協」產生的歷史背景、性質和職責,國務院和國家領導的重要指示;
3.黨和國家對蒙古語言文字的關心、支持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對「八協」工作的領導幫助;
4.「八協」的組織機構、領導人名錄,各省區的相應組織和領導人名錄;
5.30年來,「八協」及各省區開展的蒙古語言文字協作工作及成果;
6.現在八省區蒙古語言文字狀況和語言文字工作狀況;
7.30年來,蒙古語言文字科學研究取得的重大成果;
8.「八協」重要文獻、重大科研成果報告。

(二)編纂方法
首先,要成立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語言文字工作的副主席擔綱的,八省、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領導參加的《「八協」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志》編纂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內蒙古自治區語委,由內蒙古自治區語委的領導任主任;八省區語委(或主管協作工作的部門)組成編纂小組,抽調二至三人從事這項工作。採取主編責任制,由內蒙古自治區語委的領導任主編,其他省、區語委(或主管協作工作的部門)領導任副主編。其次,採用資料搜集全面開花,編纂工作統一進行的方法。由《「八協」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志》編纂委員會制定篇目,各省區編纂小組按篇目搜集資料報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待資料工作基本就緒後,由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抽調有編纂能力的人員統一進行志書編纂工作。再次,先編資料長篇,然後寫初稿,再統稿出評議稿,召開志稿評議會,再修訂補充,最後向出版社報送審稿。(作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參考資料:民族文化博覽區——白鹿公館

2. 剛上三本線,上內蒙古的一些二本大學的八協計劃好不好

在我國的少數民族中,有一個民族歷史悠久、人口分布廣泛、文化底蘊深厚、語言文字豐富的民族———蒙古族。蒙古族在一千餘年的歷史發展中,在人類歷史上譜寫出一部可歌可泣的歷史篇章,建立了中國第一個由少數民族領導的多民族的統一國家———元朝,並由此奠定了中國現代版圖的基礎。蒙古族也是第一個將自己的語言作為「國語」的少數民族。筆者在主持編纂《新疆通志·語言文字志》的時候,學習和閱讀了一些蒙古民族和蒙古語言文字的文獻及相關資料,了解了蒙古語言文字的基本情況和「八協」從成立以來30多年來語文協作工作的情況。經過長期思考,於全國開展第二輪修志的時期,特提出編纂《「八協」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志》的建議。

一、「八協」的由來、性質及主要工作

(一)「八協」的由來與性質

方誌是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的資料性著述,因此,首先要弄清楚「八協」的由來與性質。「八協」是「八省區蒙古語文工作協作小組」的簡稱,是國務院批復內蒙古自治區1973年上報的《內蒙古自治區革委會蒙古語文工作領導小組的任務》(試行草案)、《內蒙古自治區革委會關於加強蒙古語文工作的意見》(試行草案),於1974年(3號文件)和1977年(138號文件)的要求成立的。「八協」即「八省區蒙古語文工作協作小組」的簡稱,由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新疆、甘肅、寧夏、青海共8個省、區人民政府主管領導或直屬有關部門領導組成,由內蒙古自治區革委會領導,中央有關部門給予指導,辦公機構設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國務院在138號文件附件之一《蒙古語文工作協作小組工作簡則》中指出:「協作小組的工作,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下,遵循黨中央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方針、政策、原則,聯系八省、自治區的實際,制定工作規劃,組織協作,總結交流經驗,努力完成協作項目,促進蒙古語文工作的發展,更好地為民族地區政治、經濟建設服務,為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1979年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恢復後,原先劃給寧夏的阿拉善左旗劃回內蒙古,寧夏沒有協作任務而退出「八協」。199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入「八協」,國家民委批准同意。「八協」仍為8個省區。其間,中央直屬有關擔負蒙古語言文字圖書出版、廣播電視、翻譯等工作的單位,也以協作身份參與「八協」工作。由於人們稱呼簡稱習慣了,約定俗成,「八協」之名沿用至今。

(二)「八協」語言文字工作的巨大成就

「八協」成立30多年來,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各省、區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的蒙古語言文字的協調工作,使八省、區的蒙古語言文字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有如下幾個大的方面。

1.恢復了中斷20餘年的蒙文授課教育

1958年,受當時左的思想的影響,蒙古族的用蒙語授課教育先後中止。在國務院和八省、區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八協」堅持「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政策,通過八省、區協作機構的共同努力,保障了我國八省、區蒙古族群眾更好地享受《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恢復了中斷20餘年的蒙文授課教育。30多年來,蒙古族學校逐漸增多,接受蒙古語授課教育的學生成倍增長。而且,還填補了部分省、區蒙古語授課的空白。

2.培養了大批蒙漢兼通的各類人才

自1978年開始,「八協」開展了部分省、區大中專畢業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協作工作。一是以內蒙古為主,招收其他七省、區的蒙古族學生入內蒙古設有蒙語授課的大專院校學習;二是以互換的辦法,八省、區有條件的大專院校對換招收蒙古族學生,平均每年對換招生100餘名。這項工作培養了大批蒙漢兼通的各類人才,蒙古族每萬人達15人左右。他們中主要分布在八省、區蒙古族聚居地黨政機關和教育、文化等事業單位。

3.促進了蒙古語文新聞、出版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蒙古語文協作涉及到教育、新聞、出版和文化藝術等各項事業。30多年來,八省、區互通有無,共同協作,蒙古族聚居地區的蒙古語言文字的新聞宣傳設施,如報刊雜志、廣播電視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小到大,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各地互相訂閱蒙古文報刊,互相傳送蒙古語文的廣播電視節目,以及電影蒙古語片等。尤其是蒙古語文教材和蒙古文圖書的出版事業基本滿足了八省、區蒙古族學生學習和蒙古族群眾的需求。

4.蒙古語言文字科學研究成績斐然

「八協」的歷次工作會議都要討論協定蒙古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工作,並作出規劃,及至落實實施。如蒙古語名詞術語的審定統一原則的制定、蒙古語基礎方言的確定與劃分、蒙古語標准音和音標的研究確定等。同時,為了做好協調工作,組建了如「中國蒙古語文學會」等群眾學術團體,創造了一定的學術研究人才條件和物質條件,極大地促進了我國蒙古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推動了學習使用蒙古語言文字工作的發展。

5.在全國統一了蒙古文字

過去,內蒙古和其他大部分省、區的蒙古族群眾都使用胡都木蒙文,在新疆蒙古族群眾和青海部分蒙古族群眾中卻使用托忒蒙文。為了便於蒙古族的教育學習,在「八協」的倡議和指導下,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近20餘年胡都木蒙文的推行工作,完成了全國蒙古文字的統一。

二、「八協」省區蒙古族及其使用蒙古語言文字狀況

據2000年全國人口普查統計,在八省區蒙古族人口為548.21萬,佔全國蒙古族總人口的93.53%。他們中大多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居住。

(一)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是我國蒙古族居住最多的自治區。共有蒙古族417.08萬人,佔全區總人口的17.49%。全區八盟四市和101個旗(縣、市)都有蒙古族居住,但主要居住在48個旗(縣、市),佔全區人口的80%。其中44個旗使用蒙古語言文字。全區共有民族小學1073所,在校學生21.66萬人;民族普通高中65所,在校學生6.3萬人;全區31所普通高校中共有16所開辦民族語言授課專業,在校學生1.91萬人。

(二)遼寧省

遼寧省有蒙古族66.99萬人,佔全省總人口的1.58%。設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和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17個蒙古族鄉。阜新蒙古族自治縣有蒙古族完全小學13所,初中3所,高中1所;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有蒙古族完全中學1所,初中4所,小學40所。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語言的佔50—60%,屬蒙古語中部方言區的科爾沁、喀喇沁土語。其餘蒙古族主要使用漢語。

(三)吉林省

吉林省有蒙古族17.20萬人,佔全省總人口的0.64%。主要居住在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共有10個蒙古族鄉。全省有蒙古族幼兒園1所、小學66所、獨立初級中學11所、完全中學3所等,在校學生13584人,其中蒙古族學生7351人。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於1980年恢復蒙古語文授課。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語言的佔50—60%,屬蒙古語中部方言區的科爾沁土語。其餘蒙古族主要使用漢語。

(四)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有蒙古族14.15萬人,佔全省總人口的0.38%。主要居住在杜爾伯特蒙古自治縣和齊齊哈爾市、大慶市。其中杜爾伯特蒙古自治縣有4萬多人,佔全省蒙古族總人口的28.26%。全省有54所蒙古族小學,在校學生5153人;初中8所,在校學生4930人;高中2所,在校學生404人。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語言的約佔40%,屬蒙古語中部方言區的科爾沁土語。其餘60%的蒙古族使用漢語。

(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蒙古族16萬人,佔全區總人口的0.83%。設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博爾塔拉蒙古族自治州和布克賽爾蒙古族自治縣,以及10個蒙古族鄉。有蒙古族小學34所,普通中學25所,在校學生14526人。另有1所蒙古族師范學校,新疆師范大學人文學院設有蒙古語言文學專業。

新疆是蒙古語三大方言區的衛拉特方言區,其語音、詞彙同中部方言區有比較大區別。過去使用托忒蒙古文,1978年開始推行胡都木蒙文。現全區都使用胡都木蒙文,個別報刊同時使用胡都木蒙文和托忒蒙文。

(六)甘肅省

甘肅省有蒙古族1.58萬人,佔全省總人口的0.06。主要居住在肅北蒙古族自治縣,全縣共11161人,其中蒙古族4210人。他們中大多懂蒙古文,語言為衛拉特方言區,但有差別,部分與中部方言區接近,形成了青海蒙古方言土語。

(七)青海省

青海省有蒙古族約9萬人,佔全省總人口的1.6%。主要居住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縣(該縣地處黃河之南故稱「河南」)。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辦有蒙古族中小學,以蒙古語文授課。該州是全省學習使用蒙古語言文字的重點區,95%以上的蒙古族幹部會講母語。但全省蒙古族中使用母語的僅有40%,河南蒙古族自治縣的蒙古族絕大多數已經使用藏語,部分使用漢語。

(八)河北省

河北省有蒙古族16.98萬人,佔全省總人口的0.25%。主要居住在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和隆化民族縣、平泉民族縣,以及4個蒙古族鄉、6個蒙古族同其他少數民族聯合建立的民族鄉和74個蒙古族村。全省共有蒙古族小學153所、中學3所,另有3所蒙、漢雙語教學學校。全省蒙古族絕大多數使用漢語言文字,只有1萬餘人使用本蒙古語。

註:以上省區順序排列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1980年呈送國務院的報告中省區排列順序

三、編纂《「八協」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志》的目的和意義

志書是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的,反映一地自然的、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著述,具有「資治、教化、存史」的作用。從上述「八協」的由來和八省區蒙古族基本情況和語言文字使用情況,我們可以得出幾個基本概念:

(1)「八協」是由國務院批示成立的,主持管理八省區語言文字協作工作的政府行政機構,具有一定的行政區劃概念;

(2)「八協」是為糾正在「左」的思想指導下撤銷用蒙語授課教育的錯誤,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恢復在蒙古族聚居區使用蒙語授課教育。她自1977年成立至今已有32年的發展歷程;

(3)「八協」領導的八省區的語言文字協作工作包含著以蒙古語言文字為基礎的民族的、社會的、文化藝術的各類內容。

(4)開展八省區的蒙古語言文字協作工作,這「是我國民族語文工作上的創舉」。

由此,編纂一部《「八協」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志》可以記述我國蒙古語言文字工作和「八協」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協作工作,總結新中國成立後我國蒙古語言文字工作的經驗與教訓,達到以史為鑒的目的。這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其意義在於:

一是以志書形式客觀地記述「八協」工作的歷史與現狀,她縱寫歷史(包括民族史和語言文字史),橫排門類,全面系統,內容包羅萬象,是其他「選編」類文獻不能替代的。她的產生,必將使我國的史志百花苑中增加一朵瑰麗的奇葩。

二是可以真實客觀地反映1958年至1975 年我國蒙古語言文字工作遭受嚴重破壞的情況,記述黨和國家糾正錯誤,認真貫徹《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成立「八協」,開展八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協作工作這一偉大創舉。

三是通過志書「資治、教化、存史」的作用,使「各民族都有學習和使用自己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得以保障,使《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我國少數民族的各項權利不受侵害。同時系統地保存了蒙古語言文字的變革發展的歷史資料和「八協」工作基本情況資料和各項成果資料。

四、《「八協」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志》的內容和編纂方法

(一)主要內容

1.八省區蒙古族的歷史淵源、人口分布、歷史上的語言文字狀況;

2.「八協」產生的歷史背景、性質和職責,國務院和國家領導的重要指示;

3.黨和國家對蒙古語言文字的關心、支持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對「八協」工作的領導幫助;

4.「八協」的組織機構、領導人名錄,各省區的相應組織和領導人名錄;

5.30年來,「八協」及各省區開展的蒙古語言文字協作工作及成果;

6.現在八省區蒙古語言文字狀況和語言文字工作狀況;

7.30年來,蒙古語言文字科學研究取得的重大成果;

8.「八協」重要文獻、重大科研成果報告。

(二)編纂方法

首先,要成立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語言文字工作的副主席擔綱的,八省、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領導參加的《「八協」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志》編纂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內蒙古自治區語委,由內蒙古自治區語委的領導任主任;八省區語委(或主管協作工作的部門)組成編纂小組,抽調二至三人從事這項工作。採取主編責任制,由內蒙古自治區語委的領導任主編,其他省、區語委(或主管協作工作的部門)領導任副主編。

其次,採用資料搜集全面開花,編纂工作統一進行的方法。由《「八協」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志》編纂委員會制定篇目,各省區編纂小組按篇目搜集資料報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待資料工作基本就緒後,由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抽調有編纂能力的人員統一進行志書編纂工作。

再次,先編資料長篇,然後寫初稿,再統稿出評議稿,召開志稿評議會,再修訂補充,最後向出版社報送審稿。

參考書目

八省自治區蒙古語文協作工作文件選編 八省區蒙語辦 1985年

蒙古語族語言研究 孫竹 內蒙古大學出版社 1996年

八省區蒙古語文協作工作20年 八省區蒙古語文工作協作辦 1998年

中國民族語文工作的創舉 舍那木吉拉 遼寧民族出版社 2000年

新疆通志·語言文字志》 語文志編委會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0年

吉林省蒙古語文協作30年 包東嘎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年

八省區蒙古語文協作三十年 《八省區蒙古語文協作三十年》編委會 內蒙古教育出版社 2005年

(作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參考資料:民族文化博覽區——白鹿公館

3. 普通話二甲證書丟失內蒙古民族大學能補辦嗎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如丟失需要補辦或信息錯誤需要更改

需由考生提供以下資料:

1、由原測試單位負責語言文字的部門出具該考生相關信息的書面證明,包括姓名、證書編號、測試時間、成績級等,核實該考生考試情況真實;

2、考生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考生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修改信息除出具上述資料外還需上交原信息有誤證書,如原證書丟失則不予修改信息。

新版證書照片是直接列印在證書上面,在成績系統上成績和照片是有備案的,丟失後可以補辦。老版證書照片是粘貼在上面,丟失後系統內沒有存儲照片,需要重新參加考試。

根據《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2003年5月21日教育部令第16號發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遺失,可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是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發放的,應試人可向原考試地的普通話水平測試中心(站)提出補辦申請,由測試中心(站)到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補辦證書,或者由測試中心(站)出具證明,應試人自己到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補辦。

到原發證單位申請補辦。如果記住證書號碼最好,記不住在書面申請中說明說行了。一般申請被受理後,按發證單位要求在報紙上登遺失證書的聲明,7天後可以按程序補辦。但是普通話新版證書丟失後可以補辦,老版普通話證書丟失後需要重新參加考試!

注意事項:

1、手寫普通話等級證書不予補辦或修改;

2、編號為2001年至2004年的證書只能補辦,涉及到信息有誤則無法修改。

4.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電話是多少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行政辦公室聯系電話為:0471-4606415。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辦公地點為回民區海拉爾西街182號(呼和浩特市機械工程學校院內實訓樓B座)。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職責許可權: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自治區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呼和浩特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措施,並組織監督實施。

2.研究制訂全市各類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提出教育事業發展的重點、規模、結構、速度和步驟,指導、協調、檢查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實施。

3.統籌管理全市的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民族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民辦教育;指導、協調各旗、縣、區及有關部門的教育工作;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組織實施高水平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

4.指導並組織教育督導工作,依法對全市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工作,發布教育督導報告。

5.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管理市本級教育經費,研究制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管理制度和辦法;監測全市教育經費的籌措、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統計全市教育經費投入情況;

6.主管全市的教師工作,統籌規劃、指導實施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教師、中小學校長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的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准;組織、指導教育系統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的申報和聘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和人才交流工作。

7.統籌指導全市學校的教育教學、科研、德育、體育、美育、衛生、國防教育和社會實踐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指導中小學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負責教育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8.負責全市普通大中專院校招生考試、自學考試、成人招生考試工作;研究並制定全市的各級各類學校招生計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實施;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9.統籌協調和指導民族教育工作,研究擬定民族教育發展改革的政策措施,並組織監督實施;規劃並指導民族教育教學工作和師資隊伍建設;指導教育系統民族團結教育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

10.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全市漢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部門、行業的漢語言文字工作;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11.負責管理協調並指導教育系統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和對外宣傳工作。

12.組織實施全市教育信息開發和建設,管理全市教育信息統計、分析、上報和發布;負責教育資產管理,指導全市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4)內蒙古民族教育的教學語言文字不能變擴展閱讀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設14個內設機構:

  1. 黨委辦公室

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統籌安排教育系統黨建工作;指導協調基層黨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做好教育系統黨的知識分子工作、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統戰工作、民辦教育黨建工作及群團工作。

2.辦公室

綜合協調教育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件運轉和管理;負責局機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與督辦;負責綜合性材料的起草、綜合調研、政務督查工作;負責教育信息與新聞宣傳、文秘、檔案、保密、計劃生育、綜治等工作。

3.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學校和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申報工作;負責教師資格認定和考核、評優、獎懲、評選特級教師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4.財務科

負責全市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本建設投資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直屬學校和單位國有資產、經費預決算、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教育專款經費、教育贈款、教育貸款、教育收費、教育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統計工作;擬訂全市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和校舍安全檔案及信息系統建設;落實中小學建設法規,統籌指導學校基建工作,指導中小學布局調整工作;指導中小學勤工儉學、後勤管理工作。

5.政策法規科

負責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管理和指導全市民辦教育工作;研究制定我市教育法制建設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牽頭起草全市綜合性教育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有關文件;統籌指導全市教育法制建設工作。

6.基礎教育科

統籌管理全市基礎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民辦基礎教育工作,重點推動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指導基礎教育教學改革,擬訂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及評估標准,規范基礎教育辦學行為。

7.職業與成人教育科

統籌管理全市中等職業教育、民辦中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工作;擬訂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文件、教學評估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學籍、畢業證書、專業技術證書管理與職業指導和教師的培訓工作。

8.民族教育科

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民族教育、民辦民族教育工作;負責編制全市民族教育發展規劃,研究制訂並落實民族教育的各項政策;規劃並指導民族教育「雙語」教學和教材建設;負責蒙語授課學校和加授蒙語學校招生考試的相關工作。

9.師資培訓與語言文字科(市漢語委辦公室)

指導和管理全市中小學在職教師的繼續教育和漢語言文字工作;制定中小學教師、校長(園長)培訓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規劃、指導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建設,執行自治區有關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學基本文件和評估標准並組織評估。

10.督導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指導全市教育督導工作;擬訂教育督導的規章、制度、辦法和評估標准;組織實施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經市人民政府授權,對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執法監督、檢查。

11.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科

指導全市學校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工作;擬訂學校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工作的指導性文件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學校體育競賽和藝術等活動;指導並協調學校衛生防疫、國防教育、學生軍訓和紅十字會工作。

12.德育科

指導和管理全市學校德育工作;擬訂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導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中小學思想品德相關的各種教育活動;指導中小學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13.青少年工作科

指導和管理直屬學校共青團、少先隊工作;負責團基層組織建設和團員教育管理;組織開展青少年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社會實踐等活動;組織團員、青年參加業余黨校、團校、軍校活動,開展團隊幹部、學生幹部培訓等工作。

14.學校安全管理科

指導和管理全市學校安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學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中小學安全工作指導性文件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學校安全責任事故和治理學校周邊環境工作。

5. 內蒙古民族大學漢語國際教育可以轉到漢語言文字嗎

可以的,高考語文在120分以上就可以,話說兩個專業其實差不多,我倒是覺得對外漢語的同學們更棒一些

6.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什麼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我國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法規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憲法》第4條明確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各少數民族在日常生活、生產勞動、通訊聯系以及社會交往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都受到尊重,得到法律保障。(2)民族自治機關執行職務時依法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民族區域自治法》第21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3)有關學校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或進行雙語教學。《教育法》明確規定:「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4)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民族區域自治法》第49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工作人員,能夠熟練使用兩種以上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予以獎勵。」(5)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提供幫助,創造條件。根據《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第20條的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並根據需要和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少數民族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教學研究。(6)大力培養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人員。政府先後在中央和各民族地區建立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工作機構和研究機構,培養了大批從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幹部和研究人員。

7. 學校及其他的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是漢語言文字。 對嗎

是的,但一些少數民族地區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或雙語教學。

8. 內蒙古地區雙語教育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教研室在研究使用教材過程中,按照授課時數對教材內容和使用要求進行了適當調整和內容壓減。一方面在遵循國家課程標准和保持單元知識體系完整銜接的基礎上,對課程容量進行了壓減。

重點對精讀篇目進行了調減,明確了精讀、跟讀、自讀和課外閱讀篇目,以減輕學生的學習壓力。另一方面,對教學評價也提出了基本要求,各地在確保落實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可結合教師和學生實際適當拓展教學內容。

(8)內蒙古民族教育的教學語言文字不能變擴展閱讀:

為順利推進民族學校國家統編教材的使用,有效提升教育質量,在過渡期建立輔導員制度,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困難的學生提供課外閱讀、作業輔導、答疑解惑等方式的課後服務,與國家為學生減負的政策並不矛盾。在中小學開展課後服務是拓展學習空間、發展素質教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重要途徑。

為規范課後服務,自治區教育廳等5部門今年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小學生課後服務工作的通知》,規范了課後服務的對象和時間:原則上小學不晚於17時30分,初中不晚於18時。同時對服務內容和形式也作了規范。小學一、二年級以團隊活動、課外閱讀、實踐活動、手工操作類為主;三至六年級以課外閱讀、作業輔導、興趣小組、團隊活動、綜合實踐為主;初中年級以作業輔導、答疑解惑、課外閱讀、社團活動、綜合實踐為主。

民族語言授課學校輔導員開展課後服務,是根據學生需求和家長的願望組織進行的,是對常規教學的補充和正常學業的輔導,不屬於增加學生額外課業負擔行為。

9. 請問內蒙古的教育是用中文嗎

中文。

內蒙古各地以語言文字規范化示範校建設為抓手,重點加強農村(牧區)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形成點上突破、面上開花的整體推進態勢。截至目前,全區已創建自治區級語言文字規范化示範校145所、國家級示範(特色)校34所。

針對中小學生書寫技能日漸衰退的實際,全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將寫字課納入中小學地方課程,並全面啟動「書法名家進校園」活動,加強學校書寫教育。各高等學校圍繞「聽、說、讀、寫、講」廣泛開展各具特色的比賽活動,凈化校園用語用字環境。

內蒙古農業大學、內蒙古商貿職業學院等還將學生分為東北部、中西部方言區,有針對性地進行講授,並一對一輔導答疑,強化學生普通話使用能力。

(9)內蒙古民族教育的教學語言文字不能變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教材委員會2019年印發的《全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規劃(2019-2022)》和《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我區今年4月組織專家對《蒙古語文》教材進行了修訂,增加了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革命傳統教育等內容和篇目的比例,刪減了部分篇目。

此項工作屬於正常業務工作,每學期都要對教材進行修訂。按照《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規定,教材編寫和修訂均由具備相應條件和資質的編寫機構組織相關學科專家團隊編寫,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教材審查由專門的審查機構,召開教材審核會議集體討論審定通過後使用。

教材內容選擇既要符合課程標准規定的知識類別、覆蓋廣度、難易程度等,又要相對穩定、與時俱進,及時反映經濟社會發展新變化、科學技術進步新成果,著眼於學生全面發展、注重培養核心素養、遵循學生成長規律,緊密聯系學生思想、生活、學習實際,促進知識、能力、情感、價值觀的培養有機結合,充分體現教育教學改革的先進理念。

10. 現在民族教育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縱觀我國民族教育幾十年的發展歷程,民族教育法規建設總是落後於民族教育自身的發展。由於民族教育法制的不健全,導致民族教育政策所確定的各項優惠措施難以落實,民族教育發展所需要的各種資源得不到保障。特別是改革開放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加強及2001 年12 月我國加入WTO ,民族教育立法已遠遠不能滿足民族教育發展的需要,這種不相適應的矛盾日顯突出。主要表現在:

第一,民族教育法規體系極不完善,法規層級過低。從現行的民族教育法規來看,大量的為民族教育行政規章及規章性文件,法規很少,至今沒有民族教育單項法,更沒有居於《憲法》和《教育法》之下的統領民族教育法規規章的民族教育基本法,民族教育法規體系遠遠沒有建立起來。由於民族教育法規體系不完善,法規層級過低,必然導致法規剛性不足,從而影響其效力的發揮,很難起到應有的對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進作用。2002 年,國家曾啟動了《少數民族教育條例》的起草調研工作,擬在行政法規層次對全國少數民族教育中重要的基本的問題做出明確規范,並計劃於「十五」期間頒布實施《少數民族教育條例》。但《少數民族教育條例》至今未能出台。當前,為適應我國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需要,以及民族教育的進一步改革和發展,迫切要求有關方面將《少數民族教育條例》的制訂工作列入緊要工作議事日程,促成其盡快出台。與此同時,從現在起就著手起草我國少數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數民族教育法》,為它的出台積極創造條件。《少數民族教育法》的起草制訂,將極大地推進我國民族教育法規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使我國民族教育事業盡快走上法制化軌道。

第二,民族教育立法指導思想有失偏頗。通過對我國民族教育立法歷史與現狀的考察,我們不難發現,我國民族教育立法比較注重對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特別是進入主流社會的受教育權的保護,而忽視對民族教育在傳承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中作用、角色的規范。我國現行民族教育法規很少有關於維護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內容,這是我國民族教育立法內容的重大缺失,也是我國民族教育立法指導思想的偏頗。這一點,可從我國雙語教學政策的演變中略見一斑。建國初期我國非常重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運用,而現階段更多地是關注少數民族學生對漢語的學習和掌握,如規定在使用民族語授課的民族中小學逐步從小學一年級開設漢語課程、制定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大綱(試行) 》、《關於在有關省區試行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的通知》等,而有關少數民族學生學習、運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規定,則非常缺乏。語言文字是文化的載體,民族語言文字的失傳,將導致民族文化的消失。因此,必須重視民族教育立法在保障和促進民族文化傳承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從維護少數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權出發,我國民族教育立法比較注重對少數民族學生的升學優待與照顧,而忽視了對其升學後有關學習輔導與幫助的規范,沒有確立民族教育與一般教育同等質量要求的思想。這從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少數民族學生的低學業成就,從而其教育平等權也不可能得到真正落實。

第三,民族教育立法內容不完善,重點不突出。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民族教育法規很少有關於維護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內容,忽視了對少數民族學生升學後有關學習輔導與幫助的規定等。此外,對於民族教育發展中的其他重大問題,如政府在發展民族教育中的職責、民族教育經費、師資、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門人才的培養、民族教育科學研究等,或忽略了對其的規定,或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當前,關於民族教育基本重大問題的規定,主要體現在2002 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中,內容比較宏觀,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關於這些問題,建國初期,我國政府曾制定了《關於少數民族教育事業費的指示》、《培養少數民族師資試行方案》等專項法規,但這些法規,隨著時間的推移及我國民族教育的發展變化,許多內容已不適用。因此,有必要加強民族教育法規的修訂、廢止工作,或制訂一些新的法規,使我國民族教育中的主要問題特別是重點和突出的問題,有法可依,而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第四,地方民族教育立法嚴重滯後。我國154 個民族自治地方中,僅有十幾個地方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規,絕大多數地方還沒有制定民族教育法規,這既與中央教育立法的發展不相適應,也與民族教育快速發展的要求及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極不協調。另據統計,從1985 年我國第一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經吉林省人大批准誕生,到2000 年底,各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條例133 件,單行條例280 件,變通或補充規定64 件。[1]與此相比,地方民族教育立法明顯滯後。

第五,現行民族教育法規還存在法律形式、法律語言不規范,民族教育立法理論研究亟待加強等問題。

針對我國民族教育立法的現狀及問題,為加強少數民族教育立法工作,盡快改變民族教育立法的不適應狀況,首先必須樹立科學、正確的少數民族教育立法指導思想,明確少數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少數民族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研究確定少數民族教育立法的內容,並從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教育法規體系的角度出發,科學有序地推進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少數民族教育立法的質量與效率,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與隨意性,避免法規之間不必要的交叉與重復,使民族教育立法從整體上真正發揮為民族教育保駕護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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