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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到學校進行教學督導

發布時間:2020-12-17 11:45:51

『壹』 教育局的督導室督學是做什麼工作的

督學負責教育行政機關中視察、監督學校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室,督回學是教育督導室答的主任,一般相當於同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副職或下一級。

也指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據教育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指導、評價教育工作的人。

對中小學校和其他各類教育機構的教育目標、辦學方向、教育管理水平、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進行督導評估。

拓展資料:

督學 又稱「視學」。視察、監督及指導學校、教育行政機構及其他教育部門工作的教育專業人員。中國清代提督學政的別稱。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學部奏定各省提學使司設省視學,各級勸學所各設視學一人。1913年教育部設督學室,視導全國教育。1931 年公布《教育部督學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一度廢除督學制度,改設視導員。

1983 年 7 月,教育部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導制度的意見》,明確了督學的任務、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職權與條件。各省(市、自治區)隨之也建立了督導組織。其職責:代表同級政府及其教育部門在所轄地區內執行教育督導任務。

『貳』 教育督導室是代表哪個單位

1991年4月26日國家教育委來員會第15號令發布了源《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各省、市縣各級政府成立教育督導室,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置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教育督導的具體工作。地方縣以上均設教育督導機構。地方縣以上教育督導的組織形式及其機構的職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地方縣經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的規模及其他實際情況,確定教育督導機構的編制。
所以,博羅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稱謂是正確的。只能是某某縣人民政府督導室,而不是教育局督導室,這是兩條不同的線。同樣「我代表博羅縣人民政府、博羅縣教育局,對各位領導、專家表示熱烈的歡迎!」這句話並不越權,是正確的。

『叄』 如何充分發揮教育督導職能

一、推進區域教育均衡發展的幾點做法
1.合理調整學校布局,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我區針對農村校點布局分散、教育資源不能綜合利用、專任師資不足、辦學效益差等問題,合理調整學校布局,共撤並規模小、質量低、效益差的學校96所。區教育督導室跟蹤督導,全面評估,保證教育資源科學重組。同時,開展鄉鎮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把促進區域教育均衡發展作為鄉鎮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督導鄉鎮政府著眼長遠,科學謀劃,落實農村學校布局調整規劃,有效整合了教育資源,提高了辦學效益,為推進我區教育均衡發展奠定了基礎。
2.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推進標准化學校建設。「十一五」期間,我區投資1.44億元,新建和改擴建學校50所,被改造的學校基本實現了樓房化;投資3980萬元,教育局建成教育資源庫和共享平台,各學校共建成「班班通」教室1112個,目前,全區共有計算機7145台,師機比達到1.2:1,生機比達到10:1。2011年我們出台甘州區《義務教育學校標准化建設標准》,開展了義務教育標准化學校建設的督導評估驗收,至2013年有70%的義務教育學校達到標准化學校建設標准。
3.城鄉學校捆綁發展,實現教育資源共享。我區於2012年制訂義務教育區域均衡改革方案,進行區域「一體化辦學」改革,組建了14個城鄉學校捆綁發展聯合體,實行教師對等交流,統一管理,統一評價,實現城鄉學校幫扶發展。區教育督導室將督學責任區工作和區域「一體化辦學」改革緊密結合,召開督學責任區工作推進會議,落實督學責任區工作制度,加強隨訪督導和專項督導,實行區域內學校全覆蓋、全過程的監督、檢查、評估、指導,有效推進了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共享,城鄉學校共同發展。
4.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校內涵發展。區教育督導室堅持開展中小學辦學水平綜合督導評估,積極開展德育工作先進校,辦學水平示範校、素質教育特色校,學校文化示範校評估驗收,督導學校提高辦學水平,推進特色發展,涌現出了張掖一中的「綠色教育」、張掖四中的「孝德教育」、黨寨中學的「十美校園」、北街小學的「幸福教育」、南關學校的「生本教育」、馬神廟街小學的「快樂教育」等一批學校文化建設特色校。
二、對今後工作的幾點思考
1.學校布局調整要處理好規模效益與方便就學的關系。在學校布局調整上,教育督導部門一是要建議教育行政部門正確處理規模效益與方便就學的關系,本著實事求是、穩步推進、先建後撤、方便就學,規范辦學、提高效益的原則,合理確定區域內中小學、教學點的布局和規模。二是要在原有的基礎上,把解決學生交通、飲食、寄宿等狀況作為督導工作的重點,促進實際問題的解決,有效鞏固布局調整的成果,使學校的工作做到安全、有序,正常運轉。
2.義務教育學校標准化建設要統一要求,整體推進。要依據國家和省上制定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辦學標准,科學規劃,合理設計,加大督導力度,積極推進中小學標准化建設工程,促進公共教育資源合理配置和資源共享。通過重點實施「四改四配套」,即危房、宿舍、食堂、廁所的改造和圖書、實驗儀器、信息技術裝備、體衛藝設施的配套;「五園建設」,即和諧校園、平安校園、書香校園、綠色校園、數字化校園建設;達到「六提升」,即提升建設標准、提升管理水平、提升文化品位、提升教師素質、提升科研層次、提升教育質量,整體推進區域教育均衡發展。
3.督導評估要實現由「硬」到「軟」的轉變。隨著「兩基」國檢驗收和標准化學校的建設,學校的硬體設施已基本滿足教育教學的需要,督導評估應從關注硬體建設為主向關注軟體建設,內涵發展轉變,要把教師發展和學生發展放到督導指標的核心,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適應社會需要作為衡量教育質量的根本標准」,通過督導評估促進學校切實提高教師的整體素質,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努力增強學生的創新意識、實踐能力、科學精神和人文素養,進一步推進學校的內涵發展和特色發展。
4.教育督導要關注弱勢群體,促進教育公平。要進一步開展「控輟保學」工作的專項督導,加大「控輟保學」工作的力度,以關注弱勢群體為重點,做好進城務工農民子女,農村「留守兒童」的「控輟保學」工作。同時,對農村學生和城市家庭困難學生免費教科書、寄宿生生活補助、營養餐情況進行督導,讓他們感受到來自政府、社會和學校等各方面的關懷,讓他們留得住,學得好。以區域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區域教育公平的實現。

『肆』 教育局的監察室和督導室有什麼不同

簡單抄的說就是工作重點不襲同:教育局的監察室工作重點是法規紀律,督導室工作重點是教育管理和教學業務。
教育局的監察室和督導室都是對教育系統進行監督指導,但是各有側重:
監察室負責局機關考勤考核工作,研究擬定貫徹執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行政監察規定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全縣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和軟環境建設工作;負責對全縣教育系統黨員幹部職工的紀律檢查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負責全縣教育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法律法規及規章和政策的監督檢查,對幹部選拔任用、基礎建設、經費開支、案件查處等重要決策事項進行監督等。
而督導室主要負責對下級(鄉鎮)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鄉鎮)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伍』 教育局專職督學是什麼官

相當於同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副職或下一級。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據教育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指導、評價教育工作的人。

教育督導室一般同時掛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牌子,其崗位職責主要有一下三點:

1.對所在區域學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教育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根據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對鎮政府和其它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2.對區域內教育指導中心、中等和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檢查驗收和指導。

3.負責評定縣一級小學(園)、中等學校。

(5)教育局到學校進行教學督導擴展閱讀:

為加強教育督導,《教育督導暫行規定》1991年4月2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第15號令發布 ,省、市縣各級政府紛紛成立教育督導室,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置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教育督導的具體工作。地方縣以上均設教育督導機構。地方縣以上教育督導的組織形式及其機構的職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地方縣經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的規模及其他實際情況,確定教育督導機構的編制。

主要職責:(一)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二)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計劃和指導方案;(三)組織實施的教育督導工作;(四)指導下級教育督導工作;(五)組織培訓督導人員;(六)總結推廣教育督導工作經驗,組織教育督導的科學研究。

『陸』 教育局明確督學權利教育

記者9日從教育部獲悉,為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量和水平,教育部近日印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問題實施教育督導時,可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
辦法對督學的職責范圍進行了明確,要求督學應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並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部門;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後,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同時,辦法指出,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可行使5項權力:一是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二是查閱、復制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三是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四是採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五是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據教育部教育督導局負責人介紹,初步調查顯示,全國現有專職督學約1.76萬人、兼職督學約10.38萬人,一支數量充足的專兼職督學隊伍已經建立起來。為將辦法落到實處,下一步將要求各地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等,並適時組織專項督導。

『柒』 如何到學校督學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
國教督辦〔20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
為健全學校督導制度,加強對中小學校的監督指導,根據《教育督導條例》有關規定,特研究制定《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簡稱《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實行掛牌督導是轉變政府管理職能、加強對學校監督指導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強與學校和社會聯系、辦人民滿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有利於延伸教育督導的觸角,及時發現和解決學校改革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推動學校端正辦學思想,規范辦學行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實現內涵發展。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制定和完善本地掛牌督導的措施和辦法,積極創造條件,按照《辦法》的要求配足責任督學,在2013年底前將掛牌督導制度覆蓋所有中小學校,並及時將有關實施情況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對各地實行掛牌督導工作進行檢查。[1]
附件: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9月17日
2督導辦法編輯
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為健全中小學校督導制度,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學校設置責任督學,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區域內中小學校布局和在校生規模等情況,按1人負責5所左右學校的標准配備責任督學。
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一規格製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條 責任督學由教育督導部門聘任,頒發督學證,實行注冊登記,直接管理。
責任督學應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兼顧小學、初中和高中各個學段(含直屬學校)。
第三條 責任督學基本職責:
(一)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監督。
(二)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
(三)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
(四)發現問題並督促學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第四條 責任督學對以下主要事項實施經常性督導:
(一)校務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
(二)招生、收費、擇校情況。
(三)課程開設和課堂教學情況。
(四)學生學習、體育鍛煉和課業負擔情況。
(五)教師師德和專業發展情況。
(六)校園及周邊安全情況,學生交通安全情況。
(七)食堂、食品、飲水及宿舍衛生情況。
(八)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情況。
第五條 發現危及師生安全的重大隱患,責任督學應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對各種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了解並上報有關情況。
第六條 責任督學可採取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進行經常性督導。
督導結束後,責任督學要填寫督導記錄,將督導結果當場向學校反饋,並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
對每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得少於1次,視情況可隨時對學校進行督導。
第七條 責任督學要依法督導,客觀公正,廉潔自律,對有可能影響公正督導的情形要實行迴避。
責任督學進校督導應出示督學證。
第八條 學校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督和指導,按要求提供情況和進行整改。
教育督導部門對拒絕、阻撓責任督學依法實施經常性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學校,要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它責任人員提出處分建議。
第九條 各地要為責任督學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專項經費。對新任責任督學進行入職培訓,對在職責任督學進行定期培訓、集中培訓。實行責任督學定期交流制度,原則上每3年輪崗交流一次。建立督導信息直報系統。
第十條 教育督導部門要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
對年度考核稱職的督學,予以續聘;對考核優秀的督學,給予表彰獎勵。對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干擾學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及發現重大問題未及時上報的,視不同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督學資格。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部門定期聽取責任督學工作匯報,研究處理相關問題。
教育督導及有關部門要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為對學校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在學校評優評先、幹部任免、教師考核方面,充分聽取責任督學的意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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