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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語言文字教育教學

發布時間:2020-12-16 17:23:00

1. 怎樣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和國家通用語言教學水平

一、不斷加強師德建設是提高教師素質的基礎。 師德是教師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具備良好的師德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礎,加強師德建設對於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具有重要的意義。《教育規劃綱要》也明確提出要加強師德建設,加強教師職業理想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此,學校要把師德教育作為教師培訓的重要任務,在校本培訓中把師德教育擺在第一位。 一是師德教育要以「愛和責任」為核心,引導教師熱愛教育,關愛學生,嚴謹篤學,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感染學生,做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和引路人,努力成為受學生愛戴、讓人民滿意的教師。 二是加強教師思想政治、職業理想和職業道德教育。定期組織教師學習《教師法》、《教育法》、十七大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覺悟;積極引導教師學習理解《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把《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作為指導自己工作的准則,學校也要結合實際,對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提出更為具體明確的要求,達到規范教師行為的目的;組織教師聆聽教育專家講座,如魏書生、李鎮西等,從專家對自己教育經歷的解讀中感受他們的人格魅力,喚醒和激活教師的教育理想、教育信念、教育境界和教育追求;樹立典型,挖掘並宣傳教師身邊的學習榜樣,引導教師向模範教師學習,使教師們學有方向,趕有目標。 三是建立德育工作者培訓制度,每學期要對本校的班主任、輔導員等進行師德教育專題培訓。
二、提高教師的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是提高教師素質的關鍵。 提高教師的專業化水平既是時代的要求,也是教育改革的需要。雖然近年來我國在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上作出了極大的努力,使廣大教師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有了長足進步,但與時代的新要求相比,教師的知識水平、技能水平還有明顯的差距,成為制約教育質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學校要採取多種有效措施提高教師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使之具備精湛的業務能力,促進學校教育的發展。 (一)激發教師專業自主發展意識,引導教師自我反思,調動教師自主提高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教師專業成熟離不開教師的自我反思和自主發展能力,因為教師自身才是教師專業發展的重要保證,教師的個人努力、教師的主體性的發揮是教師專業發展的關鍵。因此在專業發展的過程中,學校最首要的是要去喚醒和強化教師專業發展的自我意識,引導他們對教學實踐進行檢視和反省。通過培訓、交流和競爭機制的開展,為每一位教師提供平等的發展機會,創設展現自我的舞台,讓教師在工作中體驗到成功的快樂、成長的愉悅,才可能真正喚醒並不斷強化教師主動發展的意識,促使教師自覺地對自己的專業發展負責,進而形成主體性發展的動力機制。如果沒有了這些,教師的專業成熟,教師的不斷超越自我和發展自我,就將成為一句空話。 (二)在扎實的校本研訓中實現教師業務水平的有效提高 校本研訓是教師成長的重要途徑,學校要豐富研訓的內容,採取靈活的方式方法開展研訓活動,從而實現教師業務水平的有效提高。
三、科學的管理機制是提高教師素質的保障。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堅持教師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兩手抓」,必須有科學、嚴格的管理機製作為保障。
四、貫徹落實《 學校強力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開展教育教學工作通知 》精神,積極穩妥、科學有序推進我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建設一支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發展相適應的教師隊伍,進一步加強教師培訓工作。

2. 如何做好一年級,初一年級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工作

在理解內容的過程中,抓住表情達意的關鍵性詞語或句子,體會、學習作者在表達上的特點,並試著運用。這些思考、推測、判斷的過程,既是理解語言文字的過程,也是學習運用語言文字的過程。

3. 如何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

如何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

  1. 充分認識在我國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重要意義。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行力度、提高普及程度和應用規范水平,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會意義,不僅能夠方便各地域間人們的溝通、各民族間的交流交往交融,也事關整個中華民族歷史文化傳承,將對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產生重要作用。

  2. 強國必先強語,強語助力強國.高度重視基本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國家發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中西部地區還有很多青壯年農民、牧民無法用普通話進行基本的溝通交流,這已經成為阻礙個人脫貧致富、影響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制約國家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甚至影響民族團結和諧的重要因素。扶貧首要扶智,扶智應先通語。

  3. 准確把握普及攻堅工程的重點目標和主要任務。要結合國家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結合新型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農村地區和民族地區為重點,以勞動力人口為主要對象,摸清攻堅人群基本情況和需求,制定普通話普及攻堅具體實施方案,大力提高普通話的普及率,為經濟發展提供新動力,為文化建設提供強助力,為打贏全面小康攻堅戰奠定良好基礎。

4. 如何強化師生國語培訓,抓好國家通用語言教育質量

  1. 營造「一個氛圍」。

    努力創造學習國語的語言環境,加大校園國語使用率,積極營造學習氛圍。有效利用校園文化牆、校園廣播、文化走廊、電子屏等宣傳載體,廣泛宣傳學習雙語的重要性,增強師生樹立學習雙語的思想意識;以「以賽促學、借賽提質」為主題,定期舉辦雙語教學大賽、口語大賽、演講比賽等活動,激發學習興趣,提高表達能力,增強學習效果;組織國語學習小組,督促教師加強國語學習,通過提問、溫習等形式,不斷積累詞彙,形成「比、學、趕、幫、超」的學習熱潮。

  2. 立足「兩個培訓」。一認真做好校本培訓。

    各學校要充分利用放學後1小時,選定優秀雙語教師,根據培訓內容,制定課程表,積極組織少數民族教師開展國家通用語言學習班;以校為單位,抓好互動交流,每星期組織開展一次集中培訓,通過分組討論、交流發言、集中朗誦、觀看視頻等方式,加強少數民族教師的聽說能力。同時,充分利用遠程教育平台和班班通設備,定期開展校校之間的多媒體應用培訓和雙語能力培訓,使每位老師都能夠熟練應用電子教學資源,不斷增強教學效果;開展結對互學活動,組織新老教師、民漢教師結對子,發揮各自優勢、取長補短,做到每周相互聽課、交流、座談不少於5次。

    二全面落實外派培訓。各區縣要利用外派學習機會,打造國語培訓團隊,根據外派指標,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外派方案,分期、分段組織骨幹教師參加培訓;根據有些農村、偏遠學校國語整體偏低的情況,積極組織內區域內民語言學校和漢語學校「捆綁式」發展,選派民語言教師到漢語學校跟班學習,進行備課、聽課、上課、批改作業等,不斷提高民語教師的口語表達能力和專業技能水平。

  3. 完成「三個目標」。

    一是實現專業水平目標。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暫行)辦法》中少數民族教師漢考標準的要求,積極組織培訓,強化培訓效果,到2016年底,全市70%的少數民族教師達到專業目。

    二是完成日常工作目標。通過組織各類培訓,到2016年6月,全市所有少數民族教師能用國語進行簡單交流和學習。到2016年底,全市所有少數民族能正確使用國語書寫簡單的文字材料,如:撰寫簡單的通知、請假條等。三是信息化能力目標。2016年9月份,全市所有少數民族教師能用維、漢兩種輸入方式,掌握「班班通」、電腦等多媒體使用方法,能熟練使用多媒體播放教學視頻。到2016年底,全市所有教師能利用互聯網查找資源、編寫教案、製作課件,運用多媒體進行教學。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什麼時候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是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確立了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
第四條 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
第五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豐富和發展。
第七條 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准。
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准;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語文教師怎樣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
第四條 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
第五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豐富和發展。
第七條 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編輯本段]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准。
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准;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編輯本段]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第二十一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 [編輯本段]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7. 在學科教學中如何有效提高國家通用語言教學論文教師

頒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意義《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於語言專文字方面的專門屬法律,它的頒行是我國社會語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多方面的意義:(一)有利於鞏固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事實上的「全國通用」地位,增進各民族、各地區間的交流與溝通,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語言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交際工具,文字是記錄語言的書寫符號,是使口語書面化的工具。(二)有利於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 (三)有利於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提高社會信息化水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工作,是普及教育、發展科技、提高社會信息化水平的必要前提和先導工程。 (四)有利於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的管理。(五)有利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8. 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教育教學中學校起什麼樣的作用

頒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意義《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於專語言文屬字方面的專門法律,它的頒行是我國社會語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多方面的意義:(一)有利於鞏固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事實上的「全國通用」地位,增進各民族、各地區間的交流與溝通,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語言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交際工具,文字是記錄語言的書寫符號,是使口語書面化的工具。(二)有利於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 (三)有利於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提高社會信息化水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工作,是普及教育、發展科技、提高社會信息化水平的必要前提和先導工程。 (四)有利於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的管理。(五)有利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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