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義務教育法對學校教育教學提出了哪些要求
要根據教學目標、學生的需要以及當地客觀條件,積極地和有創造性地探索專有效的教屬學方法;不斷對自己的教學行為進行反思,努力使自己成為具有創新精神的研究型教師。只有在吃透課標、深鑽教材、研究學生的前提下,才能做到精心備課,在教學中胸有成竹和有的放矢。
Ⅱ 公辦學校提前教學違反教育法嗎
什麼叫提前教學?具體說一下行嗎?一般情況下,知識點提前學,好多學校都在這樣做內,為的是容留出更多的時間系統復習。初高中好多學校都這樣做。不算違規。如果是提前開學,延長教學時間,那就值得商榷了,也看當地教育局規定了。這個一般不涉及教育法。
Ⅲ 教育教學法規
教育政策法規
一、教育法制的有關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來講,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運行,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學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應明確以下幾點: 1、依法治教的主體:包括各級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圍:包括國家機關管理教育、舉辦學校、學校辦學、教師教學、學生學習等教育十分明顯的教育活動,以及教育經費撥款、舉辦校辦產業、捐資助學等有關教育的活動。 3、依法治教的依據: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理解「依法治教」這一概念必須與「以法治教」、「以罰治教」相區分。 注意區別「教育法制」與「教育法治」。前者是指與教育法律制度有關的概念,後者則與「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活動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教育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法與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規」內涵、外延基本一致;狹義的教育法專指有關教育的法律。我們一般是從廣義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規范(簡稱教育法規)——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自由內在邏輯結構的一般行為規則。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二)受教育機會平等(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權利和義務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統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體現為統治功能和社會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調整有關教育的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 「有關教育的活動」,專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以及與此緊密相關的其它活動。
「社會關系」專指前述教育活動中產生的教育內部及教育外部關系。 第二節 教育法律規范
一、教育法律規范的含義和特徵
教育法律規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確定的人們的行為規范。其特徵與一般法律規范的特徵基本相同,即具有規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
(一)法定條件——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情況。 (二)行為准則——法律規范中指明的行為規則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後果——當某種條件或情況出現時。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做出或沒有作出「行為准則」要求的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 三、教育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一)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稱「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體系的「母法」。 2、教育單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規
1、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較全面、系統規定。 2、規定——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規定。 3、辦法——對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規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規
1、執行法、補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五)教育規章 按照制定發布機關教育規章可分為兩類: 1、部門教育規章 2、政府教育規章
教育法規體系 層 級 形 式
制 定 機 關 第一層次 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層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教育單行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第三層次 教育行政法規 國務院
第四層次
地方性教育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委會 第五層次
教育規章
部門教育規章 國家教育委員會及國務院部委 政府教育規章
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我國教育的性質、方針、基本原則 2、教育管理體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權利和義務 5、教育經費的籌措體制 6、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的主要內容 《教師法》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從事某一職業的人制定的單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2、教師的任用制度 3、教師的培養、培訓和考核 4、教師的待遇 5、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另外,《教師法》還對教師的申訴制度作了較為完整的規定。 第三節 教育法律關系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及其特徵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聯系的社會關系。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教育法律關系客觀
一)物
1、不動產 包括場地、房屋和其它建築設施以及場館等。 2、動產 包括資金、教學儀器設備等。
(二)行為
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行為 3、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教學行為
第二講 教師與法 第一節 教師的法律地位 一、「教師」的法律含義
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可從三個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二)教師必須從教於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 (三)教師具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指教師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賦予的權利。是國家對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可以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一)教育教學權(二)科學研究權 (三)管理學生權 (與工作有關的權利)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五)民主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 (與自身利益有關的權利) 三、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一)道德義務 (二)教學義務(三)教育義務(四)關心學生的義務 (五)批評的義務(六)提高的義務
第二節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並且推行的教師制度的總稱。通常包括教師資格(許可)制度、職務(職稱)制度、任用制度、培訓進修制度及獎懲制度。 一、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師資格分類 (二)教師資格條件
1、必須是中國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4、具有教育教學能力 5、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者國家資格考試合格 (三)教師資格考試 (四)教師資格的認定 二、教師職務制度
教師職務制度就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的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總稱。
(一)職務系列規定 我國設高等學校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教師、中學 教師、小學教師和技工學校教師職務五個系列。 (二)任職條件規定
1、具備各級各類相應教師的資格;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3、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水平、學術水平,具有教育科學理論的基礎知識,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 4、具備學歷、學位要求; 5、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 (三)評審規定 各級教師職務評審的程序、許可權以及評審組織的組成辦法等,教師職務條例都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一、任命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靠行政關系來管理和使用教師,所以,教師有義務在工作中服從學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願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第四節 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學生的權利 (一)接受教育權(二)獲取教育扶助權(三)獲得相應學業證書權(四)申訴權 二、學生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其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三、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二)教師與學生的平等關系 第三講 教育法律責任 第一節 教育法律責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 法律責任有廣義、狹義之分。一般說到法律責任時,是在狹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指法律關系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在法學上又稱其為「第二性義務」。 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其它社會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必須有法律規范的規定; 2、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 3、由違法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 4、由國家專門機關或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 教育法根據違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和違法行為的性質,規定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三種主要方式: (一)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行政處分共有八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三)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3種。 三、教育法律責任的內容 (一)制裁 1、人身罰 2、能力罰 3、財產罰 4、申誡罰 (二)補救 1、財產補救2、精神補救3、違法行為否定 (三)強制
第二節 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 一、教育法律責任主體 (一)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三)就學學生及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人;(四)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要件
(一)有損害事實(二)損害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教育法(三)行為人有過錯(四)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三、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形式
(一)教育行政機關和其它國家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補救性的,如消除影響、賠償等。(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既有制裁性法律責任,又有補救性法律責任。(三)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與校長、教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學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責任主體,對他們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既不能採取一般的行政處分形式,也不宜採取行政罰款形式,一般採用紀律處分。(五)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雖然其本身並不負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但因其監護對象的特殊性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六)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內容和性質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
Ⅳ 蒙台梭利教育法與普通教學有什麼區別
蒙式教育法簡介
蒙台梭利是世界著名的幼兒教育專家。近百年來,她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一直對世界幼兒教育產生著積極的影響。蒙台梭利教育法是對幼兒實施素質教育及潛能開發的優秀教育模式。
一、 蒙式教育的十大特點:
1、以兒童為中心。 視兒童為有別於成人的獨立個體,反對以成人為本位的教學觀點,
2、「不教的教育」。 蒙台梭利反對以教師為中心的填鴨教學,主張由日常生活訓練著手,配合以良好的學習環境和豐富的教育內容,讓兒童自發的主動學習,自己建構完善的人格。
3、把握兒童的敏感期。0- 6歲的幼兒在特定的時期會出現特定的喜好傾向。若順著敏感期學習,該特性即可獲得最大的學習效果。
4、教師扮演導師的角色。 一般稱蒙氏教師為啟導員。他必須對孩子的心靈世界有深刻的認識與了解,對於孩子的發展狀況了如指掌,才能提供孩子適時、適性地協助與指導。
5、完全人格的培養。蒙氏教育的最終目的是協助孩子正常化。透過環境的設計、教具的操作,使孩子一步步建構完善的人格。
6、尊重孩子的成長步調。蒙氏教育要求教師根據兒童發展的進程,對不同特點的兒童進行因材教,不搞一刀切式的教育。
7、混齡教育。讓不同年齡的孩子在一起,可使較小的孩子有不同年齡層的模仿對象,而較大的孩子則可以從幫助年幼的兒童中增強自己的知識和能力。
8、豐富的教材與教具。蒙台梭利教具非常豐富,但這些教具並非是教師用來教學的工具,而是孩子工作的材料。孩子透過這些工作,從自我重復操作練習中,建構完善的人格。
9、屏除單一獎懲制度。蒙氏教學尊重兒童,培養孩子正在萌芽的尊嚴感。
10、爆發式的教學成果。蒙氏教育尊重孩子內在需求,讓孩子適時、適性的成長,短期內不易察覺成果,但卻會在某一時間以爆發的形式,彰顯出孩子內在的心智發展水平。
二、自由—蒙式教育法的基礎。
自由是蒙台梭利教育方法的基本原理。蒙台梭利稱她的教育方法是「以自由為基礎的教育法」,又被稱為「自由研究的教育。」因此,把握「自由」的內涵,是了解蒙式教育法本質的前提。
(1)、關於自由。蒙台梭利認為,自由是兒童可以不受任何人約束,不接受任何自上而下的命令或強制與壓抑的情況,可以隨心所欲地做自己喜愛的活動。生命力的自發性受到壓抑的孩子絕不會展現他們的原來本性,就像被大頭針釘住了翅膀的蝴蝶標本,已失去生命的本質。這樣教師就無法觀察到孩子的實際情形。因此,我們必須以科學的方法來研究孩子,先要給孩子自由,促進他們自發性地表現自己,然後加以觀察、研究。
這里所謂的給孩子自由,不同於放縱或無限制的自由。蒙台梭利說:「讓孩子學會辨別是非,知道什麼是不應當的行為。如任性、無理、暴力、不守秩序及妨礙團體的活動,都要受到嚴厲的禁止,逐漸加以根絕。必須耐心地輔導他們,這是維持紀律的基本原則。」事實上,放縱孩子絕對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
(2)、關於紀律。蒙台梭利認為紀律是一種積極的狀態,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礎之上的。一個人如像啞巴那樣的安靜,像癱瘓的人那樣的一動不動,不能算是有紀律的。積極的紀律包括一種高尚的教育原則,它和由強制而產生的「不動」是完全不同的。
她說:紀律的培養不能靠宣傳和說教,也不能靠指責錯誤,而是在自然的活動中發展起來。重要的是使兒童在活動中理解紀律,由理解而接受和遵守集體的規則,區別對和錯。因此,真正的自由也包括思考和理解能力。一個有紀律的人應當是主動的,在需要遵守規則時能自己控制自己,而不是靠屈服於別人。在蒙台梭利學校的活動室內,允許兒童自由地活動、交談、交換位置,甚至也可以按自己的意願移動桌椅。在教室里的兒童有目的、自願的活動,每個人忙於做自己的工作,安靜地走來走去,有秩序地取放物品,並不會造成混亂。因為他們懂得安靜和有秩序是必要的,並且知道有些活動是被禁止的。兒童在這種環境中逐漸成長,自然會注意自己的行動。長此下去,就會養成守紀律的好習慣。
三、環境教育兒童
蒙台梭利十分重視環境,她說:「在我們的學校中,環境教育兒童。」並認為環境是重要的保育內容,而且保育方法的許多方面亦由環境決定。兒童需要適當的環境才能正常地發展,完善其人格。然而,多數兒童在一般情況下並不是生活在適當的環境中。兒童天性親近自然,但是,伴隨著文明的發展,自然卻距離兒童越來越遠了。他們居住在以成人為本位的世界中,身邊的一切對他們來說,其規格、重量及形態都是不完全相適宜的,難於隨心所欲地操作。「有準備的環境 」是為了讓精神處於胚胎狀態的兒童能夠順利成長,將秩序與智慧等精神食糧的環境預備好。對六歲以前的兒童而言,成人的環境與兒童的環境在大小及步調上相差懸殊。因此兒童在活動時須時時依賴成人協助。但是,兒童一直依賴成人的協助便無法完成應有的成長,不能支配自己的生活、教育自己、鍛煉自己。如果沒有理想的環境,兒童就無法意識到自己的能力,這樣永遠無法脫離成人而獨立。因此,蒙台梭利根據兒童六歲以前的敏感期和吸收性心智,創設一個以兒童為本位的環境,讓兒童自己生活。這個環境是「有準備的環境」。其意義並不僅是環境,而且是兒童不久將要面臨未來世界及一切文化的方法和手段。因此,它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充分發揮兒童的節奏與步調。兒童與成人在心理和生理方面差異懸殊,成人在一小時內的認知和感覺與兒童所經驗到的截然不同。兒童以其特有的步調感知世界,獲得很多成人無法想像的事情。兒童特有的節奏已成為他們人格的一部分。成人在復雜、多變的文化環境中生存時,必須愈加保護兒童特有的「節奏或步調」 所需的環境。
(2)、給兒童安全感。人類的孩子比其他動物的成熟來得遲,因此他們更需要庇護。當孩子的身體感到危險時,用溫柔、鼓勵的眼神關愛孩子,才能使他們自由、奔放地行動。
(3)、可自由活動的場所和用具。兒童必須依靠運動來表現其人格。尤其是他們的內心,一定要與運動相結合,才能夠充分獲得發展。因此,需要讓兒童持續接觸東西—收集、分解、移動、轉動、變換位置等可自由活動的用具和場所。
(4)、美。美對兒童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兒童最初的活動欲是因美引起的。所以,在兒童周圍的物品,不論顏色、光澤、形狀都必須具有美的感覺。
(5)、必要的限制。兒童的周圍不可有太多的教材或活動的東西。太多的東西反而使兒童的精神散亂迷惑,不知該選擇何種教材或從事何種活動。以至不能將精神集中在對象物上。為避免兒童做不必要的活動,而導致精神疲憊、散漫,教材及活動必須有某種程度的限制。
(6)、秩序。兒童的秩序感以兩歲為高峰,其後的數年間,兒童的秩序是極特殊的。這個時期秩序感與兒童的關系就像魚和水、房子與地基。事實上,兒童會以秩序感為中心,運用智慧進行區分、類比的操作,將周圍的事物加以內化。要是沒有秩序的話,一切事物將產生混亂,兒童會因而失去方向感。所以,秩序必須存在於有準備的環境中的每一部分。
(7)、與整個文化有連貫性。 所謂「秩序存在於有準備的環境中的每一部分」,就意味著秩序應包含於拓展兒童智慧的教材中。這種秩序可使兒童朝真實且正確的「工作」去努力,也就是兒童能真正認真的去進行「真實的生活」。能夠獨立專注於自已世界內活動的兒童,才能真正在下一個階段的成人世界中活動。而秩序應表現在「有準備的環境」中與成人的文化世界相連貫。
四、蒙式教育的五大教育內容
日常生活教育:包括基本動作訓練、照顧自己、照顧環境、照顧他人、社交行為。以培養孩子的獨立性、自主性、專注力、手眼協調能力和自信心。
感官教育:通過對視覺、聽覺、味覺、嗅覺、觸覺的訓練,培養幼兒的觀察力、分類能力和注意力。
數學教育:培養幼兒初步的數量概念、邏輯思維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斷能力。
語言教育:通過對聽覺、口語、視覺、語音、文字和閱讀練習,培養幼兒聽、說、認、讀和書寫能力。
科學文化教育:包括自然、地理、歷史、科學、音樂、美術。通過讓幼兒學習民族文化,培養幼兒愛科學的情感和民族自豪感,激發幼兒的好奇心和求知慾。
五、及時把握孩子的敏感期
敏感期是自然賦予幼兒的生命助力。如果敏感期在內在需求受到妨礙而無法發展時,就會喪失學習的最佳時期。日後若想再學習此項事物,盡管要付出更大的心力和時間,成果也不顯著。如何運用這股動力,幫助孩子更完美的成長,正是成人的職責。以下幾點建議,可以幫助父母及時把握孩子的敏感期:
1、尊重孩子為有能力的個體。孩子是具有能力的天生學習者,他們會尋著自然的成長法則,不斷使自己成長為「更有能力」的個體,這是父母首要改變的觀念。
2、細心觀察敏感期的出現。每個孩子敏感期的出現並不完全相同。因此,成人必須以客觀的態度,細心觀察孩子的內在需求和個別特徵。
3、布置豐富的學習環境。當成人觀察到孩子某項敏感期出現時,應盡力為孩子准備一個滿足他成長需求的環境。
4、鼓勵孩子自由探索。當孩子獲得了尊重與信賴後,就會在環境中自由探索和嘗試。
5、適時協助而不幹預。當孩子熱衷於有興趣的事物時,大人「應放手讓孩子自己做」,避免干預。但並非要丟下孩子完全不管,而是適時予以協助指導。
實際上,蒙班側重的是常規行為習慣和數概念的培養,通過讓孩子自己操作教具,讓孩子通過嘗試錯誤,既自己動手操作,來得到自我提高。教師在班中主要是觀察引導,我覺得讓孩子在小的時候多接觸是有好處的,特別是3-4歲間,但蒙班對孩子的想像力和個性上的培養不是很多,另外,蒙式教育的成本也是很高的,它的教具幾乎全是進口的。
Ⅳ 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回通過考核、獎勵、培答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教育法》的頒布是關系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一件大事,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教育制度,維護教育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設,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5)教學教育法擴展閱讀:
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六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Ⅵ 什麼是蒙氏教育法
蒙氏教育法是一種全復面提升兒童制素質,發展兒童潛能的教育方法,又名蒙氏教學法,全名蒙特梭利教學法。蒙特梭利認為兒童存在著與生俱來的「內在生命力」,這種生命力是積極的、不斷發展的、具有無窮的力量。而教育的任務是激發和促進兒童的「內在潛力」的發展。
(6)教學教育法擴展閱讀:
蒙氏教育法認為兒童不是成人灌注的容器,也不是可以任意塑造的泥和蠟,教師和父母必須認真研究、觀察兒童、了解兒童的內心世界,在兒童自由與自發的活動中,幫助兒童獲得身心發展。據此,蒙特梭利為學前兒童設計出一整套有效引導兒童迅速成長的訓練方法。
蒙特梭利教育法是一個非常實用的,操作性極強的、完整的教育體系。他不但能完成對兒童的早期智力開發,而且能全面提升兒童的身心素質。蒙特梭利非常重視兒童智力早期開發,但是反對教師為中心的填鴨式教育,蒙特梭利學校主張以自我教育為主,在教育活動中,兒童是主體、是中心。
Ⅶ 教育法內容 對老師
根本沒有。想都不要想。老師沒收只是一種教育手段而已。你應該做的就是承認錯誤,並實際改正。
Ⅷ 《教育法》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
教育法》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版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A.民事責任
B.刑事責任
C.一般責任
D.行政責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Ⅸ 我國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9)教學教育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准,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發展並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