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疫情期間學費退費規定
學費(保教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各地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統一部署開學復課,未開學或未開課不得提前收取學費(保教費)。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教財司函〔2020〕30 號),全面落實好各項學生資助政策,通過減免學費,住宿費或發放臨時生活補助等方式,加大對患病和受到疫情影響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
(1)學校疫情期間教育教學工作制度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已按學年收取住宿費的學校,須將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學期末結算退還學生。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收住宿費。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在校住宿時間不足1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個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
,未開學或未開課(含網課)的不得收取學費(保教費)。學校按照實際發生原則收取住宿費,每學年按照10個月(每學期5個月)計算,多餘部分一律退還學生。在校實際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
『貳』 疫情期間培訓班退費規定
學費(保教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各地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統一部署開學復課,未開學或未開課不得提前收取學費(保教費)。
請選擇正規的教育培訓機構。正規教育培訓機構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證照,並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民辦培訓學校辦學公示牌。
公示牌內須含有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收費標准、教師信息、經審核備案的培訓方案及「十個嚴禁」承諾書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家長在交費前可及時了解相關信息。
(2)學校疫情期間教育教學工作制度擴展閱讀:
專項督查:
2018年5月9日至15日,教育部、民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派出七個督查組,赴華北地區、東北地區、華東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西南地區、西北地區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督查,覆蓋全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教育部從直屬機關抽調32名處級幹部,為每省分派一名聯絡員,指導督促日常工作,專項督查期間,聯絡員與相關省份見面對接。
這次專項督查的重點任務為:聽取省級教育行政、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工作匯報,了解各地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的政策亮點、典型經驗和做法,取得成效以及面臨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