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新建一座教學樓,施工合同已經簽訂,後續工作的具體內容和程序是什麼(以施工
這個程序內容多了,看你怎麼想知道什麼?不知道你您是什麼單位性質
② 公辦學校臨聘人員簽勞動合同4年,學校己擴建教學樓為由,解聘合同請問有哪些賠償
那個不是學校招聘。人員簽訂了四年合同,如果是合同,不到期就把。周聘人員解聘。這是違背《勞動合同法》的。按照有關規定是需要賠償。這個問題還得要咨詢勞動仲裁部門。去具體確定很少事項。
③ A建築公司投標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一中學教學樓項目,經公開招標後中標,與發包人依法簽訂了施工合同並在招投
不能答應發包人提來出的兩個條件自。第一個條件墊資:因是政府項目依據《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第12條規定: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所以經公開招標後中標,並且施工合同備案。如若A墊資則是違反了第38條(二)訂立背離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二個條件讓利:發包人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實施條例規定,不得在未招投標前將任何項目許諾給任何一家建築單位。建築單位也不得與發包人簽訂違反招標投標法和備案合同約定的任何條款。故兩個條件都不能答應
④ 某中學新建一教學樓,分別與市設計院和市建某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
天底下fcc剛剛光vg個個個好個個宮女vv發v剎v
⑤ 教學樓合同文件摘要
【網路綜合-教學樓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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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總承包合同
日期:20 年 月 日
地點 市
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
1. 市衛生局局長 先生(以下簡稱甲方)
2. 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經理 先生(19 年 月 日由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授權)(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地: (國家)
國籍: (國家)
總部: (國) 市
在A國的通訊地址: 信箱
鑒於甲方要興建的 學校10000m2的教學樓,乙方提交報價已於 年 月 日被 市衛生局招標委員會接受並已中標。根據A國 部1983年2月5日第318號決議,雙方締約於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准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范、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表及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 市對 學校10000m2的教學樓(該工程為樓房,包括全套傢具、設備、空調)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為 第納爾。兌換美元比例為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於「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為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價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A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於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並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要,並將紀要的復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於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⑥ 某建築公司於某學校簽訂一棟教學樓施工合同,明確施工單位要保質保量保工期完成學校的教學施工任務。工程
三要素:校方、施工方、工程;施工單位為工程質量負責,校方未經驗收使用,不能減抵施工工程質量,使用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校方負責
⑦ 村裡集資蓋的教學樓到現在有20年了錢沒給合同上說給人家2分息算可是現在縣教育局不給人家算息這樣事孩
集資蓋房,不知道當時手續是否齊全,像這樣的合同應該是無效的, 合同上的章蓋的哪裡的?
⑧ l某建築公司與某學校簽訂一教學樓施工合同,明確施工單位要保質保量保工期完成學校的教學樓施工任務。工程
朋友類視這樣的合同就把「保質、保量、保工期」內容寫的具體一點,不要含糊,另外必須要註明「合同違約」的約束條款,有這么一條約束他就不敢違約了。
⑨ 我在一個民辦學校當老師,但是租用的教學樓要拆遷(合同還有3年),
學校解僱,可以要求學校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