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 學生無故連續兩周不參加教學活動且拒不辦理退學手續的,學校開除其學籍
下列情況符合退學規定:
1、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最大彈性學習年限者(即學制年數延後兩年);
2、學生一學年內累計取得的學分數少於教學計劃規定的該學年學分數的40%者;
3、休學、保留學籍期滿不按時辦理復學手續者;
4、申請復學但經復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5、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6、未經請假離校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7、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8、本人自願申請退學者。 申請退學的需向學工處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退學手續步驟:
需要退學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或由各系部提出報告,教務處審核,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一、辦理審批手續
1.到系部領取或在教務網上下載《退學審批表》。
2.按表格要求填寫完畢,找輔導員(班主任)、系領導簽署意見。
3.到教務處找教務處處長簽署意見。
4.將審批表交到教務處學籍管理員,待學校領導批准後領取離校通知單,並憑離校通知單辦理離校手續。
二、辦理離校手續
按離校通知單要求到學院各有關部門辦理離校手續(簽字蓋章)。
三、領取退學證明
辦完離校手續後,將離校通知單、學生證一並交到教務處學籍管理員處,並領取退學證明和《退學審批表》復印件。
四、領取學生檔案
學生憑退學證明,《退學審批表》復印件及接收檔案單位證明到學生處領取個人檔案,並將《退學審批表》復印件裝入個人檔案。退學證明由學生個人保存。
未辦理退學離校手續的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學院不發給任何證明。自動退學的審批,由所在班級的輔導員或班主任代為辦理(因學生不到校、也不辦理任何手續)。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退學手續參照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