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的機構設置
教育部中小學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辦公室
辦公室
綜合處
政策處
專項工作處
學校德育處
校外教育處
學校管理處
❷ 國家教育部內設多少個司處
1、辦公廳:
2、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
3、發展規劃司:
4、人事司:
5、財務司:
6、基版礎教權育司:
7、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8、高等教育司:
9、民族教育司:
10、師范教育司:
11、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12、思想政治工作司:
13、社會科學司:
14、直屬高校工作司:
15、高校學生司:
16、科學技術司:
17、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18、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19、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20、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21、直屬機關黨委:
22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23、離退休幹部局:
24、紀檢組、監察局:
❸ 教育部、司法部《教學司【2003】16號》文件內容是什麼
中國政法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中央司法警官學院
提前錄取專業招生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國政法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以下簡稱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招生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要求,結合政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提前錄取專業為:
(一)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的偵查學、治安學、邊防管理和刑事科學技術專業;
(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
第三條 凡志願報考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考生,除應符合教育部規定的考生報名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志願從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
(三)身體健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有關條件;
(四)未婚,年齡不超過22周歲。
第四條 思想政治品德及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取: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
(二)參加邪教組織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四)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五)被開除公職的;道德敗壞,品質惡劣,有流氓、盜竊及參加邪教組織等不良和違法行為的;
(六)道德敗壞,品質惡劣,有流氓、盜竊等不良和違法行為的;
(七)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的活動,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八)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九)其他原因不適於從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的。
第五條 凡報考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考生必須符合下列身體條件:
(一)五官端正、體形勻稱,無各種殘疾;
(二)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不低於4.7的;
(三)雲南、貴州、四川、重慶、廣東、廣西、海南、江西八省(區)的男性考生身高應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應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應在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應在1.60米以上;
(四)男性考生體重不低於50公斤,女性考生體重不低於45公斤,身體勻稱;
(五)體能測試成績合格。
中央司法警官學校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准見附件二,其他五所院校參照執行。
第六條 身體狀況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取:
(一)嚴重心臟病、心肌病、高血壓病;
(二)重症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症;
(三)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四)重症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癒、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五) 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攜帶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
(六)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七)色盲色弱;
(八)不能准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
(九)主要臟器:肺、肝、腎、脾、胃腸等動過較大手術,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風濕性關節炎等病史,甲狀腺機能亢進的;
(十)先天性心臟病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反流量少者;
(十一)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以內另一耳全聾的;
(十二)面部有明顯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痕等);嗅覺遲鈍、口吃、雞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嚴重靜脈曲張,明顯八字步、羅圈腿、步態異常,重度平趾足(平板腳),紋身、駝背;
(十三)直系親屬有精神病史的;
(十四)有傳染病的。
第七條 填報志願和考試(面試、體能測試)
(一)考生必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在提前錄取的院校欄內填報志願,實行提前錄取;
(二)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面試、體能測試。
第八條 各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按學校招生計劃數120%的比例向高校投放檔案,由學校進行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線上生源不足時,招生院校可調整招生計劃類別或將招生計劃調劑到生源較好的省(區、市)。
第九條 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錄取女生所佔比例每校不超過本校招生數的15%。
第十條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錄取的考生實行警務化管理,學生統一著人民警察服裝。
第十一條 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招生面試、體能測試、政審及錄取工作由各有關省(區、市)招生部門和招生院校組織。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及所屬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對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的招生面試、體能測試及政審工作積極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六所院校和招生面試協助單位應向考生做好宣傳工作,積極取得各有關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的支持和協助,指導符合條件的考生報考。
第十三條 在招生工作中,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招生紀律,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風。如有違規違紀行為,依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司法部法規教育司負責解釋。
附件二: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准
性 別
測試項目
合格標准
男 子
50 米
7 」1 以內(含 7」1 )
1000 米
3`55 」以內(含 3`55 」 )
俯卧撐
10 秒以內完成 6 次以上(含 6 次)
立定跳遠
2.3 米以上(含 2.3 米)
女 子
50 米
8 」6 以內(含 8」6 )
800 米
3`50」 以內(含 3`50」 )
仰卧起坐
10 秒內完成 5 次以上(含 5 次)
立定跳遠
1.6 米以上(含 1.6 米)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的司局設置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來信來訪、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綜合性教育法律法規草案;承辦全國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發展規劃司
擬訂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承擔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和高等學校設置標准;參與擬訂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准;會同有關方面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撤銷、更名、調整等事項;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承擔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高等學校的安全監督和後勤社會化改革管理工作。
四、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直屬高等學校、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等幹部人事工作;規劃、指導高等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五、財務司
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的方針、政策;承擔統計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的有關工作;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預決算、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參與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管理;參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等對我國教育貸款的立項工作。
六、基礎教育一司
承擔義務教育的宏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擬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義務教育辦學標准,規范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推進教學改革;指導中小學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
七、基礎教育二司
承擔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觀管理工作;擬訂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的發展政策和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國家課程教科書,推進課程改革;指導中小學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
八、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承擔職業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工作;擬訂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和教學基本要求;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承擔成人教育以及掃除青壯年文盲的宏觀指導工作。
九、高等教育司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宏觀管理工作;指導高等教育教學基本建設和改革工作;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擬訂高等學校學科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文件;指導各級各類高等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工作。
十、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擬訂教育督導的規章制度和標准,指導全國教育督導工作;組織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發布國家教育督導報告;組織開展全國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承擔國家教育督導團的具體工作。
十一、民族教育司
指導、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少數民族「雙語」教育工作;指導中小學生民族團結教育;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二、師范教育司
規劃、指導全國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擬訂教師教育標准和各級各類師范院校培養目標、規格及師范教育基本專業目錄;指導師范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准並指導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
十三、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指導大中小學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教育教學指導性文件;規劃、指導相關專業的教材建設以及師資培養、培訓工作;協調大中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
十四、思想政治工作司
承擔高等學校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宏觀指導高等學校基層黨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以及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高等學校穩定工作和政治保衛工作,及時反映和處理高等學校有關重大問題;負責高等學校網路文化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五、社會科學司
統籌規劃和協調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工作;規劃、組織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並指導實施;協調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教育系統新聞電視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十六、科學技術司
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工作;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以及高等學校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七、高校學生司
承擔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急需畢業生的專項就業計劃。
十八、直屬高校工作司
指導直屬高等學校制定發展戰略規劃,規范並監督直屬高校辦學行為;承擔直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調整和改革工作;配合有關方面加強直屬高等學校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等有關工作。
十九、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擬訂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指導與管理研究生培養和學科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研究生院的設置和國家重點學科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211工程」、「985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擬訂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及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承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一、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並審定語言文字標准和規范,擬訂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標准;指導地方文字規范化建設;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應用。
二十二、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擬訂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工作的政策;承擔教育涉外監管的有關工作;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工作;規劃、協調、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❺ 教育部教學司[2003]16號文件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是什麼
教育部教學司[2003]16號文件,簡稱《提前錄取專業招生辦法》,主要是針對報考回中國政法大學、答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等六所院校提前錄取的考生的相關規定。
該文件的原文,請瀏覽如下網頁查看:http://www1.znufe.e.cn/department/xgb/ZhaoSheng/tqlubf.htm
❻ 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學術學位研究生教育處處長是誰
p>❼ 國務院批准國家教育委員會重新設立了教育視導機構-督導司,是在哪一年
改革開放之後到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正式獨立設置,其間教育督導機構的主要演化進程如下:
1977年9月,鄧小平同志在與教育部負責人談話時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機構。要找一些四十歲左右的人,天天到學校里去跑。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專門下去跑。要象下連隊當兵一樣,下去當『學生』,到班裡聽聽課,了解情況,監督計劃、政策等的執行,然後回來報告。這樣才能使情況反映得快,問題解決得快。可以先跑重點大學,跑重點中學、小學。這些就是具體措施,不能只講空話。」
1984年8月,國務院批准教育部設視導室,負責巡視、檢查和指導幫助全國各地的普教工作。1985年6 月教育部任命12位教育部視導員。
1986年10月,國務院批准教育部視導室更名為國家教委督導司,這標志著我國的教育督導制度的正式恢復和重新建立。
1991年4月,李鐵映簽署國家教育委員會第15號令,頒布了《教育督導暫行規定》。
1993年機構改革,中央編制委員會批准建立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設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掛靠基礎教育司。
1998年7月21日,國務院批准印發《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108號),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成為教育部18個職能司(廳、室)之一。
供參考。
❽ 教育部下屬的組委會有哪些
教育部司局機構設置
1、辦公廳
2、政策法規司
3、發展規劃司
4、綜合改革司
5、人事司
6、財務司
7、基礎教育一司
8、基礎教育二司
9、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10、高等教育司
11、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12、民族教育司
13、教師工作司
14、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15、思想政治工作司
16、社會科學司
17、科學技術司
18、高校學生司
19、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20、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21、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22、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港澳台辦公室)
23、巡視工作辦公室
24、機關黨委
25、離退休幹部局
26、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
27、紀檢組、監察局
教育部直屬單位(主要社團)
1、教育部機關服務中心
2、國家教育行政學院
3、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
4、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
5、教育部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發展研究中心
6、教育部職業技術教育中心研究所
7、國家漢辦(孔子學院總部)
8、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
9、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
10、國家開放大學
11、中央電化教育館
12、中國教育電視台
13、教育裝備研究與發展中心
14、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15、教育部基礎教育課程教材發展中心
16、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
17、教育部經費監管事務中心
18、教育部民族教育發展中心
19、中國教育報刊社
20、教育部考試中心
21、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22、全國學生資助中心
23、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24、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
25、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
26、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
(人民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語文出版社)
27、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秘書處
28、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
29、中國教育學會秘書處
30、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秘書處
31、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秘書處
32、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秘書處
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地區、自治州和縣、市設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廳(局)
❾ 教育部有哪些機構
教育部設18個職能司(廳、室)。
(一)辦公廳
綜合協調部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文件運轉和管理;負責部長辦公會、部級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並督辦;負責新聞宣傳以及文秘、檔案、保密、信訪、保衛等工作。
(二)研究室
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井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規劃並起草綜合性教育法律、法規草案。
(三)發展規劃司
制定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國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負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的調整;擬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研究提出各類高等學校設置標准,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撤銷和更名;負責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有關工作;管理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投資。
(四)人事司
負責直屬高等學校、部機關與直屬單位、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等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規劃並指導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協調並指導直屬高等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
(五)財務司
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和管理的方針、政策;統計並監測全國教育經費投人情況和執行情況;編制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經費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同有資產管理井監督資本運育;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檢查、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協調工作。
(六)基礎教育司
宏觀指導基礎教育工作和重點推動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及評估標准,指導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審定統編教材,規劃教材建設工·作;指導中小學電化教育、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配備工作;指導中小學德育工作、幼兒教育工作、殘疾少年兒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工作。
(七)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統籌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成人文化技術教育,編制中等職業教育的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文件;制定教學評估標准並指導實施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各類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的工作以及職業證書考試。
(八)高等教育司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教育,規劃並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制定學科專業設置目錄、教學指導文件、指導性教材建設規劃、教學儀器和實驗設備基本配備標准;指導社會力量舉辦高等學校的工作。
(九)民族教育司
指導並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井指導少數民族「雙語」教學和教材建設;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師范教育司
指導普通師范教育和在職教師的培訓工作;制定各級各類師范院校培養目標、規格及師范教育基本專業目錄,指導師范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
(十一)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承辦教育督導團的日常工作,組織國家督學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宏觀指導各地的督導工作。
(十二)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
規劃高等學校杜會科學研究、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建設工作井指導實施;負責高等學校黨建、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穩定工作;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建設;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
(十三)高校學生司
負責各類高等學校的招生及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負責各類高等教育學歷和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井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少量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劃。
(十四)科學技術司
擬定高等學校自然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劃;組織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並指導實施;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負責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和本部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無線電管理工作;協調教育系統有關版權和專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五)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宏觀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健康和藝術教育上作,制定有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的指導性文件;協調大中學學校及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竟賽和藝術教育等交流活動;規劃並指導有關的專業教材建設、專業師資培訓;指導並協調學校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
(十六)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擬定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指導語言文字改革;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及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六)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井審定語言文字標准和規范,制定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標准;指導地方文字規范化建設;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應用。
(十八)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負責教育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統籌管理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項目;規劃並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業務工作。開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仍設在教育部,其行政編制包括在教育部行政編制總數內。
❿ 教育部民族教育司電話
010-66096354
010-66097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