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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學司辦公室電話

發布時間:2021-01-18 14:28:38

❶ 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的機構設置

教育部中小學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辦公室
辦公室
綜合處
政策處
專項工作處
學校德育處
校外教育處
學校管理處

❷ 國家教育部內設多少個司處

1、辦公廳:
2、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
3、發展規劃司:
4、人事司:
5、財務司:
6、基版礎教權育司:
7、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8、高等教育司:
9、民族教育司:
10、師范教育司:
11、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12、思想政治工作司:
13、社會科學司:
14、直屬高校工作司:
15、高校學生司:
16、科學技術司:
17、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18、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19、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20、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21、直屬機關黨委:
22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23、離退休幹部局:
24、紀檢組、監察局:

❸ 教育部、司法部《教學司【2003】16號》文件內容是什麼

中國政法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中央司法警官學院
提前錄取專業招生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國政法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以下簡稱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招生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要求,結合政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提前錄取專業為:
(一)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的偵查學、治安學、邊防管理和刑事科學技術專業;
(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
第三條 凡志願報考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考生,除應符合教育部規定的考生報名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志願從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
(三)身體健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有關條件;
(四)未婚,年齡不超過22周歲。
第四條 思想政治品德及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取: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
(二)參加邪教組織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四)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五)被開除公職的;道德敗壞,品質惡劣,有流氓、盜竊及參加邪教組織等不良和違法行為的;
(六)道德敗壞,品質惡劣,有流氓、盜竊等不良和違法行為的;
(七)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的活動,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八)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九)其他原因不適於從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的。
第五條 凡報考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考生必須符合下列身體條件:
(一)五官端正、體形勻稱,無各種殘疾;
(二)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不低於4.7的;
(三)雲南、貴州、四川、重慶、廣東、廣西、海南、江西八省(區)的男性考生身高應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應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應在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應在1.60米以上;
(四)男性考生體重不低於50公斤,女性考生體重不低於45公斤,身體勻稱;
(五)體能測試成績合格。
中央司法警官學校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准見附件二,其他五所院校參照執行。
第六條 身體狀況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取:
(一)嚴重心臟病、心肌病、高血壓病;
(二)重症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症;
(三)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四)重症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癒、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五) 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攜帶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
(六)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七)色盲色弱;
(八)不能准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
(九)主要臟器:肺、肝、腎、脾、胃腸等動過較大手術,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風濕性關節炎等病史,甲狀腺機能亢進的;
(十)先天性心臟病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反流量少者;
(十一)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以內另一耳全聾的;
(十二)面部有明顯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痕等);嗅覺遲鈍、口吃、雞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嚴重靜脈曲張,明顯八字步、羅圈腿、步態異常,重度平趾足(平板腳),紋身、駝背;
(十三)直系親屬有精神病史的;
(十四)有傳染病的。
第七條 填報志願和考試(面試、體能測試)
(一)考生必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在提前錄取的院校欄內填報志願,實行提前錄取;
(二)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面試、體能測試。
第八條 各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按學校招生計劃數120%的比例向高校投放檔案,由學校進行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線上生源不足時,招生院校可調整招生計劃類別或將招生計劃調劑到生源較好的省(區、市)。
第九條 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錄取女生所佔比例每校不超過本校招生數的15%。
第十條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錄取的考生實行警務化管理,學生統一著人民警察服裝。
第十一條 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招生面試、體能測試、政審及錄取工作由各有關省(區、市)招生部門和招生院校組織。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及所屬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對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的招生面試、體能測試及政審工作積極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六所院校和招生面試協助單位應向考生做好宣傳工作,積極取得各有關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的支持和協助,指導符合條件的考生報考。
第十三條 在招生工作中,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招生紀律,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風。如有違規違紀行為,依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司法部法規教育司負責解釋。

附件二: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准

性 別

測試項目

合格標准

男 子

50 米

7 」1 以內(含 7」1 )

1000 米

3`55 」以內(含 3`55 」 )

俯卧撐

10 秒以內完成 6 次以上(含 6 次)

立定跳遠

2.3 米以上(含 2.3 米)

女 子

50 米

8 」6 以內(含 8」6 )

800 米

3`50」 以內(含 3`50」 )

仰卧起坐

10 秒內完成 5 次以上(含 5 次)

立定跳遠

1.6 米以上(含 1.6 米)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的司局設置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來信來訪、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綜合性教育法律法規草案;承辦全國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發展規劃司
擬訂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承擔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和高等學校設置標准;參與擬訂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准;會同有關方面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撤銷、更名、調整等事項;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承擔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高等學校的安全監督和後勤社會化改革管理工作。
四、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直屬高等學校、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等幹部人事工作;規劃、指導高等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五、財務司
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的方針、政策;承擔統計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的有關工作;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預決算、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參與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管理;參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等對我國教育貸款的立項工作。
六、基礎教育一司
承擔義務教育的宏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擬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義務教育辦學標准,規范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推進教學改革;指導中小學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
七、基礎教育二司
承擔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觀管理工作;擬訂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的發展政策和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國家課程教科書,推進課程改革;指導中小學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
八、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承擔職業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工作;擬訂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和教學基本要求;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承擔成人教育以及掃除青壯年文盲的宏觀指導工作。
九、高等教育司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宏觀管理工作;指導高等教育教學基本建設和改革工作;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擬訂高等學校學科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文件;指導各級各類高等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工作。
十、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擬訂教育督導的規章制度和標准,指導全國教育督導工作;組織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發布國家教育督導報告;組織開展全國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承擔國家教育督導團的具體工作。
十一、民族教育司
指導、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少數民族「雙語」教育工作;指導中小學生民族團結教育;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二、師范教育司
規劃、指導全國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擬訂教師教育標准和各級各類師范院校培養目標、規格及師范教育基本專業目錄;指導師范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准並指導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
十三、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指導大中小學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教育教學指導性文件;規劃、指導相關專業的教材建設以及師資培養、培訓工作;協調大中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
十四、思想政治工作司
承擔高等學校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宏觀指導高等學校基層黨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以及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高等學校穩定工作和政治保衛工作,及時反映和處理高等學校有關重大問題;負責高等學校網路文化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五、社會科學司
統籌規劃和協調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工作;規劃、組織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並指導實施;協調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教育系統新聞電視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十六、科學技術司
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工作;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以及高等學校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七、高校學生司
承擔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急需畢業生的專項就業計劃。
十八、直屬高校工作司
指導直屬高等學校制定發展戰略規劃,規范並監督直屬高校辦學行為;承擔直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調整和改革工作;配合有關方面加強直屬高等學校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等有關工作。
十九、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擬訂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指導與管理研究生培養和學科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研究生院的設置和國家重點學科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211工程」、「985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擬訂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及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承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一、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並審定語言文字標准和規范,擬訂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標准;指導地方文字規范化建設;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應用。
二十二、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擬訂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工作的政策;承擔教育涉外監管的有關工作;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工作;規劃、協調、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❺ 教育部教學司[2003]16號文件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是什麼


教育部教學司[2003]16號文件,簡稱《提前錄取專業招生辦法》,主要是針對報考回中國政法大學、答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等六所院校提前錄取的考生的相關規定。

該文件的原文,請瀏覽如下網頁查看:http://www1.znufe.e.cn/department/xgb/ZhaoSheng/tqlubf.htm

❻ 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學術學位研究生教育處處長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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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屬於國民教育序列中的高等教育、中心)教務辦公室申請計劃外錄取。
b:
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博士)學位(包括參加十月聯考的攻讀專業學位。
用人單位與研究生之間合同的內容應包括:研究生學習的專業,起了積極作用。
b.高等學校招收委託培養研究生一律實行合同制、第三種形式的定向生還須徵得考生本人同意),簽訂合同後,由招生單位發出錄取通知書。招生的高等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與研究生之間必須在錄取前。合同未簽訂前,培養單位不得向定向培養研究生發出錄取通知書。
單位之間合同的內容應包括、所。
d。
按照學習方式的不同、合同有效期限及違反合同者應承擔的責任等主要內容、智,在徵得本人同意後,由招生單位與委託單位聯合發出錄取通知書,或由委託單位錄取後,轉入招生單位,中國的研究生可分為脫產研究生和不脫產研究生、在學習期間的待遇、畢業分配辦法,後者簡稱「博士生」,經與委託單位研究同意(第一種形式的委託生還須徵得考生本人同意);第三,從推薦應屆大學本科畢業生為碩士生的人員中選定,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合同有效期限、違約責任。採取第一種形式的在職人員被錄取為研究生後,其學習期間不轉工作關系,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採用第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c。培養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均不得自行擴大定向培養用人單位的范圍。
c.定向生在錄取前,必須簽訂考生工作單位,整個招生工作由招生單位負責。入學時要轉戶口和檔案關系。計劃外研究生同樣需要參加國家的考試,考試內容與計劃內研究生相同。考試成績超過國家規定的最低分數線但不能計劃內錄取的考生,可以及時向所報考的院(系,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作出創造性成果的高級專門人才、委託培養研究生(簡稱委培生)和自費研究生。 ①非定向研究生
非定向研究生畢業時應服從國家就業指導,並提出錄取名單。經費自籌,計劃外研究生收費標准根據國家相關文件而定。前者指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進行全日制學習的研究生,又稱全日制研究生,其培養經費由國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畢業時實行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由本人選報志願,招生單位推薦、培養要求、委託培養研究生在學習期間的待遇及管理、在委託單位最低工作年限、戶口、工資關系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按規定標准錄取,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國家重點企業(由國家教委會商有關部門確定),由財政撥款的文化,畢業後到委託單位工作。委託生在學期間和畢業後享受與國家計劃內碩士生相同的待遇。
c.委託培養研究生和國家計劃招收的研究生之間的主要區別:培養費用的來源和畢業分配的辦法不同。
委託培養研究生的培養經費由委託單位提供,畢業之後回委託單位工作;國家計劃招收的研究生;後者指在學習期間仍在原工作崗位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研究生:德,並辦理公證,而定向生按合同規定畢業後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
②委託培養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基本內容
a、一月份管理類全國聯考、高等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 自費研究生,即自籌經費研究生,住宿費需要自己承擔。
不脫產研究生按照入學和考核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專業必須有學位授予權),修滿學分、論文通過可以得到與計劃內研究生同樣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三種類型的研究生中,國家計劃非定向研究生(也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公費研究生)的比例越來越少,而隨著連年擴招,自費研究生的名額和比例也在不斷增加。從長遠來看,研究生全面收費是一個不可改變的趨勢。研究生階段與大學階段一樣,不是義務教育,不能完全用納稅人的錢,自己負擔一部分理所當然。特別在中國這樣一個教育經費還嚴重不足的國家,義務教育的經費急需增加,農村和貧困地區的中小學生還不能充分就學,用於研究生培養的經費只能保持在一定的比例。讀研究生後能具有更高的教學、研究和工作能力,一般說來能獲得更理想的工作和更高的報酬,有限的投入能夠有可觀的回報。而且,再發達的社會,有資格讀研究生的也是少數,適當收費也是對入學資格的合理限制。
據統計,國家培養一名碩士研究生的費用約為3萬元,培養一名博士研究生需4.5萬元。高校擴招以來,中國研究生教育發展很快。據統計,1998年,在校碩士研究生15萬人,博士生4.5萬人;2005年,研究生招生37萬人,其中碩士研究生招生31.6萬人,博士研究生招生5.4萬人。
一些新設的研究生教育如MBA早已實行收費,研究生教育不是義務教育,收費是大勢所趨。以前國家支持一定的公費研究生是因為那時國家亟需這一層次的人才,而在2013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已經部署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決定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向所有納入國家招生計劃的新入學研究生收取學費。但可以放心的是,在研究生全面收費以後,其它配套的獎學金助學金制度也會相應的建立和完善,以防止研究生教育成為富人的專利。
按照專業和用途來劃分,研究生可分為普通研究生和特殊種類研究生。 根據中國的有關規定,普通碩士教育以培養教學和科研人才為主,授予學位的類型主要是學術型學位。
中國學術型學位按招生學科門類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管理學等12大類,12大類下面再分為88個一級學科,88個一級學科下面再細分為300多個二級學科,同時還有招生單位自行設立的760多個二級學科。普通碩士的招生考試主要是年初的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簡稱「統考」),被錄取後,獲得研究生學籍。畢業時,若課程學習和論文答辯均符合學位條例的規定,可獲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特殊類研究生,即專業學位研究生。21世紀以來,中國經批准設置的專業學位已達15類。專業學位教育是中國研究生教育的一種形式。區別於一般意義上側重理論、學術研究的研究生教育,專業學位教育旨在針對一定的職業背景、培養高層次、應用型人才。
①特殊類研究生相關知識
a.專業學位和通常所說的「碩士、博士學位」的異同
中國於1981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當初以培養教學和科研人才為主,授予學位的類型主要是學術型學位。就研究生的學位而言,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碩士、博士學位」。20世紀90年代初,為了加速培養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需的高層應用型專門人才,設置了專業學位。
專業學位的職業指向性非常明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規定,專業學位為具有職業背景的學位,為培養特定職業高層次專門人才而設置。
專業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但大多隻設置碩士一級。各級專業學位與對應的中國現行各級學位處於同一層次。專業學位的名稱表示為「XX(職業領域)碩士(學士、博士)專業學位」。
b.專業學位教育的學習方式
專業學位教育的學習方式比較靈活,大體可以分為在職攻讀和全日制學習兩類。
比較簡單的區分辦法是:招收在職人員、以業余時間學習為主的專業學位考試通常在每年的10月份進行,名為「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簡稱「聯考」;招收全日制學習學生的專業學位考試與每年年初舉行的「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簡稱「統考」)一起舉行。
c.專業學位的招生條件
專業學位招生條件的最大特點是,要求報考者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經歷,一般要求本科畢業,有的專業要求報考者具有學士學位。絕大多數專業學位要求在職人員報考需經所在單位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同意,有的甚至要求所在單位推薦等。但也有例外,比如工程碩士專業學位中的軟體工程領域也面向應屆大學畢業生招生。d.專業學位的招生考試
專業學位的招生考試有10月份的「聯考」和年初的「統考」。兩大國家級別的考試都有規定的考試科目,各專業學位的考試科目有所不同。對此,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辦每年都會在發布報名信息時公布相關方案。聯考以外的科目,由各招生單位自行命題、閱卷,其中有的考試是與聯考科目同時進行。
e.專業學位的招生名額
不管是10月「聯考」這一批,還是年初「統考」的這一批,招生單位的招生名額都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相對來說,10月「聯考」的招生名額更加寬裕些,有的甚至是由招生單位自定。但由於要保證教育質量,因此擁有自定招生名額權利的招生單位並不會來者不拒,而是根據自身的教育資源和生源情況來確定招生名額。
另外,有的專業學位招生對於來自某些領域的學生有一定的招生額度限制,比如公共管理碩士,《關於2006年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非政府部門人員的錄取比例一般不超過本校當年錄取限額的20%。
「統考」的招生名額則是被納入高校每年的研究生招生總計劃中。
f.專業學位的錄取分數線的劃定
10月「聯考」的錄取工作由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錄取分數線由各招生單位自行劃定,統一公布。各招生單位根據考生入學考試成績(含面試),擇優錄取。
1月「統考」的錄取工作,則是先由國家教育部劃定統一的復試分數線(按地區和專業),參加招生單位組織的復試的人員絕大多數是過線者。
g.專業學位教育證書
由於攻讀方式不同,大多數專業學位教育只授予學位證書,沒有學歷證書(以下簡稱「單證」),但也有例外,例如工商管理碩士、法律碩士、會計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和博士、建築學學士和碩士等,存在既有學位證書,又有學歷證書的「雙證」情況。大體來說,「統考」生是「雙證」,「聯考」生是「單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3.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經2年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同等學力是指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但業務水平能達到或基本達到本科畢業生水平的生源。凡不持有國家教育部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的考生,均屬同等學力,詳情請參見同等學力考研詞條),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等院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再次報考碩士生,但只能報考委託培養或自籌經費的碩士。
自考生和網路教育學生須在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方可報考。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4.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託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5.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201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報考取消了「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的限制條件。 1.法律碩士(非法學),簡稱「法律碩士(非法學)聯考」:
(1)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畢業生不得報考)。
2.法律碩士(法學),簡稱「法律碩士(法學)聯考」:
(1)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法學專業的(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畢業生方可報考)。
3.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
(1)符合(一)中第1、2、4、5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經5年或5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4.除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的其他專業學位須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1.符合報考條件(一)中第1、2、4、5各項要求。
2.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後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託培養的在職人員。
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託培養的在職人員。 免試經審定可以開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學校,可以推薦本校規定數量的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初試,並在規定的日期前直接到報考單位參加復試和辦理接收手續。推薦和接收辦法由學校(招生單位)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製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團和農村教育碩士項目的推免生)須在國家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到報考點辦理報名確認手續,亦不得再參加統考。在規定的日期內仍未落實接收招生單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資格。
除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其它學術型專業和各專業學位均可接收推免生。 統招研究生分為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考取碩士研究生一般需要考外語、政治、綜合科目(根據報考專業不同而不同)和專業課。而考博士不需要考政治。
研究生作為大專和本科以後的深造課程,在中國大學畢業生就業率不到30%的今天,無疑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很多難題的產生。
在中國大陸地區,普通民眾一般也將碩士畢業生稱為「研究生」,將博士畢業生稱為「博士」,所以,按照俗稱,則變成了「大學生」——「研究生」——「博士」的階梯。 學歷 報考要求 大學本科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可直接報名參加。 國家承認學歷的高職高專畢業生 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從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9月1日),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歷,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成人高考
畢業生 成人高校大專畢業生 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畢業生,畢業後兩年(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的9月1日,下同)或者兩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含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可以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成人高校應、往屆本科畢業生 成人教育學歷是國家承認的,成人教育本科往屆生可以直接以本科生的資格報考。而成人教育應屆本科生由於報考時(每年的11月中旬)並沒有取得本科學歷,所以只能以同等學力的資格報考,不同於全日制的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生。 高等教育
自學考試 自考本科
畢業生 自考生和網路教育學生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無論是否已取得學位都能報考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 自考專科畢業生 自考專科畢業生自取得專科畢業證書後工作兩年後才有資格報考,有的學校還在此條件的基礎上加上必須通過自考本科主幹課程的規定,有的學校規定部分專業不招收大專畢業生。具體報考情況,考生應提前向擬報考的高等院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咨詢。 未取得本科畢業 每年12月份畢業的本科畢業生,在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之前,到本地招考辦申請辦理「自學考試在讀考生成績單」,以本科在讀的同等學力的身份報考研究生,待來年4月研究生錄取復審時,再出具正式的本科畢業證,確認考試資格以及是否被錄取。 黨校函授
畢業生 黨校函授實際上是黨為了提高廣大黨員幹部的理論素養和業務水平,建設一支高素質黨員幹部隊伍而進行的一種內部培訓。相對於國民教育(即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教自學考試等)而言,「進口」要寬一些,「出口」要松一些。有關文件規定:「黨校函授畢業生不得享受國民教育系列學歷同等待遇」。具體考研規定請與所要報考單位進行確認。 普通高校結業生與肆業生 從2002年起,高校結業生(沒有畢業證,但沒有完成所有的指定學業科目,有普通高校結業證書)可以按同等學力身份報考。肆業生(在普通高校學習一段時間,完成部分的指定學業科目學習有普通高校肆業證書)根據不同學校要求執行。 同等學力 1、通過本科段課程;2、英語達到本科畢業水平;3、要求發表論文或有科研成果;4、復試時要加試兩門專業課(對於以上問題,第一和第四是各招生單位的共同要求,第二和第三各招生單位則有不同要求)。 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 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再次報考碩士生,但只能報考委託培養或自籌經費的碩士生。

、錄取學校、考生本人三方簽署定向培養協議、考生姓名、培養要求。它對鼓勵高等學校挖掘潛力,培養更多的研究生,研究生可劃分分為國家計劃研究生,按照規定要求,分別簽訂定向培養合同。採取上述三種形式的定向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單位負責,按國家教委規定的標准進行初選。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培養目標是:德、智、體全面發展,在本門學科內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掌握一門外國語;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第二種形式的委託生、系(所)審查同意,並經研究生院院長審核批准、畢業後的工作安排和最低服務年限,以及其他雙方認為必要的內容,並簽訂合同後,由招生單位發出錄取通知書: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委託單位與委託培養的研究生之間的合同,應包括委託培養志願、學習專業、招生單位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雙向選擇就業制度。由國家和學校提供全部學費,由招生單位培養的辦法。
採取第一、第三種形式被錄取為研究生的待遇與脫產研究生相同,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就業制度,轉戶口和檔案關系。
②定向研究生
a.定向培養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時即通過合同形式明確其畢業後工作單位的研究生,其學習期間的培養費用按規定標准由國家向培養單位提供。
b.凡屬研究生國家招生計劃服務范圍的用人單位.從招生單位招收的研究生中選定;
b.由委託單位推薦本單位在職人員參加招生單位研究生的入學考試,即高等學校,經與用人單位協商(第二.高等學校招收培養研究生一律實行合同制。委託單位與培養單位之間、委託單位與委託培養的研究生之間應分別簽訂委託培養合同、用人單位提供研究生學習期間的待遇、合同有效期限、醫葯衛生等公益事業單位,經招生單位指導教師,黨和國家機關以及人民解放軍對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養研究生。除上述范圍外的用人單位對研究生的需求,從參加全國統考的在職人員中選定、委託單位與委託生之間應分別簽訂委託培養合同、更好地滿足社會對高級專門人才的需要、教學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培養目標是,由委託單位按其錄取標准提出初選名單、體全面發展、教研室。20世紀,中國研究生教育種類很多,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不得定向培養,只能由用人單位提供培養費用,進行委託培養.委託單位與培養單位之間的合同,應包括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委託生的培養費用由委託單位提供,即在學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生活補助費.試行由委託單位招生錄取(招生的學科、違約責任,以及其他雙方認為必要的內容。 ①委託培養研究生的概念及其與國家計劃招收的研究生的區別
a.高等學校招收委託培養研究生是中國研究生招生計劃和畢業生分配製度的一項重要改革。委託單位與培養單位之間。按照攻讀學位等級的不同、畢業分配辦法、培養費用數量及撥付辦法、合同有效期限以及委託合同者應承擔的責任等主要內容,檔案、人事.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應辦理公證手續。
③委託培養研究生的形式
a,研究生可分為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和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兩級。教學安排與計劃內研究生相同。前者簡稱「碩士生」、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等)和單獨考試取得碩士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按在校期間提供經費的渠道不同,實行由本人選報志願、研究生學習期間的待遇及管理,並提出初選名單;
c,畢業後按合同規定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
d.定向生的形式:第一,由用人單位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的在職人員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第二。定向生的用人單位還可向定向生提供部分生活補助。
e.定向培養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內容
定向培養研究生一律採取合同制辦法。
採取第三種形式的委託生

❼ 國務院批准國家教育委員會重新設立了教育視導機構-督導司,是在哪一年

改革開放之後到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正式獨立設置,其間教育督導機構的主要演化進程如下:
1977年9月,鄧小平同志在與教育部負責人談話時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機構。要找一些四十歲左右的人,天天到學校里去跑。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專門下去跑。要象下連隊當兵一樣,下去當『學生』,到班裡聽聽課,了解情況,監督計劃、政策等的執行,然後回來報告。這樣才能使情況反映得快,問題解決得快。可以先跑重點大學,跑重點中學、小學。這些就是具體措施,不能只講空話。」
1984年8月,國務院批准教育部設視導室,負責巡視、檢查和指導幫助全國各地的普教工作。1985年6 月教育部任命12位教育部視導員。
1986年10月,國務院批准教育部視導室更名為國家教委督導司,這標志著我國的教育督導制度的正式恢復和重新建立。
1991年4月,李鐵映簽署國家教育委員會第15號令,頒布了《教育督導暫行規定》。
1993年機構改革,中央編制委員會批准建立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設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掛靠基礎教育司。
1998年7月21日,國務院批准印發《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108號),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成為教育部18個職能司(廳、室)之一。
供參考。

❽ 教育部下屬的組委會有哪些

教育部司局機構設置
1、辦公廳
2、政策法規司
3、發展規劃司
4、綜合改革司
5、人事司
6、財務司
7、基礎教育一司
8、基礎教育二司
9、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10、高等教育司
11、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12、民族教育司
13、教師工作司
14、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15、思想政治工作司
16、社會科學司
17、科學技術司
18、高校學生司
19、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20、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21、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22、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港澳台辦公室)
23、巡視工作辦公室
24、機關黨委
25、離退休幹部局
26、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
27、紀檢組、監察局

教育部直屬單位(主要社團)

1、教育部機關服務中心
2、國家教育行政學院
3、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
4、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
5、教育部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發展研究中心
6、教育部職業技術教育中心研究所
7、國家漢辦(孔子學院總部)
8、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
9、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
10、國家開放大學
11、中央電化教育館
12、中國教育電視台
13、教育裝備研究與發展中心
14、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15、教育部基礎教育課程教材發展中心
16、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
17、教育部經費監管事務中心
18、教育部民族教育發展中心
19、中國教育報刊社
20、教育部考試中心
21、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22、全國學生資助中心
23、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24、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
25、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
26、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
(人民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語文出版社)
27、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秘書處
28、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
29、中國教育學會秘書處
30、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秘書處
31、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秘書處
32、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秘書處

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地區、自治州和縣、市設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廳(局)

❾ 教育部有哪些機構

教育部設18個職能司(廳、室)。

(一)辦公廳
綜合協調部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文件運轉和管理;負責部長辦公會、部級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並督辦;負責新聞宣傳以及文秘、檔案、保密、信訪、保衛等工作。

(二)研究室
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井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規劃並起草綜合性教育法律、法規草案。

(三)發展規劃司
制定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國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負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的調整;擬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研究提出各類高等學校設置標准,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撤銷和更名;負責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有關工作;管理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投資。

(四)人事司
負責直屬高等學校、部機關與直屬單位、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等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規劃並指導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協調並指導直屬高等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

(五)財務司
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和管理的方針、政策;統計並監測全國教育經費投人情況和執行情況;編制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經費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同有資產管理井監督資本運育;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檢查、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協調工作。

(六)基礎教育司
宏觀指導基礎教育工作和重點推動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及評估標准,指導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審定統編教材,規劃教材建設工·作;指導中小學電化教育、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配備工作;指導中小學德育工作、幼兒教育工作、殘疾少年兒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工作。

(七)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統籌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成人文化技術教育,編制中等職業教育的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文件;制定教學評估標准並指導實施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各類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的工作以及職業證書考試。

(八)高等教育司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教育,規劃並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制定學科專業設置目錄、教學指導文件、指導性教材建設規劃、教學儀器和實驗設備基本配備標准;指導社會力量舉辦高等學校的工作。

(九)民族教育司
指導並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井指導少數民族「雙語」教學和教材建設;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師范教育司
指導普通師范教育和在職教師的培訓工作;制定各級各類師范院校培養目標、規格及師范教育基本專業目錄,指導師范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

(十一)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承辦教育督導團的日常工作,組織國家督學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宏觀指導各地的督導工作。

(十二)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
規劃高等學校杜會科學研究、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建設工作井指導實施;負責高等學校黨建、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穩定工作;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建設;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

(十三)高校學生司
負責各類高等學校的招生及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負責各類高等教育學歷和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井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少量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劃。

(十四)科學技術司
擬定高等學校自然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劃;組織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並指導實施;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負責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和本部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無線電管理工作;協調教育系統有關版權和專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五)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宏觀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健康和藝術教育上作,制定有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的指導性文件;協調大中學學校及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竟賽和藝術教育等交流活動;規劃並指導有關的專業教材建設、專業師資培訓;指導並協調學校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

(十六)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擬定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指導語言文字改革;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及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六)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井審定語言文字標准和規范,制定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標准;指導地方文字規范化建設;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應用。

(十八)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負責教育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統籌管理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項目;規劃並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業務工作。開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仍設在教育部,其行政編制包括在教育部行政編制總數內。

❿ 教育部民族教育司電話

010-66096354
010-6609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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