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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律教案

发布时间:2020-12-25 04:00:11

A. 交通安全教育教案

写教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十项:
一.课题(说明本课名称)
二.教学目版的(或称权教学要求,或称教学目标,说明本课所要完成的教学任务)
三.课型(说明属新授课,还是复习课)
四.课时(说明属第几课时)
五.教学重点(说明本课所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六.教学难点(说明本课的学习时易产生困难和障碍的知识点)
七.教学过程(或称课堂结构,说明教学进行的内容、方法步骤)
九.板书设计(说明上课时准备写在黑板上的内容)
十.教具(或称教具准备,说明辅助教学手段使用的工具)
在教案书写过程中,教学过程是关键,它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导入新课
1.设计新颖活泼,精当概括。
3.提问那些学生,需用多少时间等。
(二)讲授新课
1.针对不同教学内容,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
(三)巩固练习
1.练习设计精巧,有层次、有坡度、有密度。
(四)归纳小结
(五)作业安排
布置那些内容,要考虑知识拓展性、能力性。

B. 幼儿园交通法制安全教案

幼儿园交通安全教案 活动内容:《安全过马路》 活动目标: 1、让幼儿了解一些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知道红灯停,绿灯行的道理。 2、知道过马路时要注意自己的安全,让幼儿知道不走斑马线的危险性。 3、让幼儿学会念儿歌,进一步培养幼儿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 活动准备:1、图片红绿灯、斑马线 2、儿歌《交通灯...》 活动过程: 1、手指游戏,稳定幼儿情绪。 “小朋友们伸出小手,跟叔叔一起玩个手指游戏好不好?” 2、谈话,引入主题。 “小朋友们知道怎样过马路吗?过马路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幼儿讨论) 3、出示图片,提高幼儿兴趣。 “我们中三班小朋友太乖了,叔叔让你们看以些图片好不好?想不想看?小朋友们把小眼睛闭上,叔叔把小图 片请出来,3,2,1,好了,睁开小眼睛。” “这是什么呀?(红绿灯)小朋友们见过吗?小朋友们跟爸爸妈妈上街的时候有没有见过?”(幼儿讨论) 4、引导幼儿认识红绿灯 “中三班小朋友真棒,叔叔来告诉小朋友,这个是红绿灯,小朋友们跟爸爸妈妈上街时候可以看一看,马路上的十字路口就有了。” 5、引导幼儿讨论 “我们中三班小朋友那么聪明,那么,你们知道要怎样看红绿灯吗?” (幼儿讨论) 6、讲解怎样安全过马路 “小朋友说街上车多不多?危不危险?所以小朋友们一定要知道怎样看红绿灯是不是。那小朋友们要张开小嘴巴跟叔叔学了好不好。” “红灯停(出示图片红灯),绿灯行(出示图片绿灯)。”(反复教幼儿三遍) 7、引导幼儿认识斑马线 “小朋友们看,这又是什么呀?你们有没有见过”(同上,介绍红绿灯时一样) “小朋友们张开小嘴巴跟叔叔念,过马路要走斑马线” 8、引导幼儿学习儿歌 “今天中三班小朋友表现太棒了,叔叔来你们一首儿歌好不好?每个小朋友都要张开小嘴巴跟叔叔读了,叔叔来一下,看哪个小朋友的声音最好听,等一下我们就送小星星给它。” 9、带幼儿读儿歌(引导幼儿读第一遍,鼓励幼儿读第二遍,表扬幼儿读得棒,提到幼儿兴趣,读第三遍。)10、延伸 “小朋友跟爸爸妈妈上街时候还要注意些什么呀?” (做公车时先下后上,上街时要拉好爸爸妈妈的手,不能攀爬街上的护栏等等) 1 1、请小朋友跟图片红绿灯说再见,活动结束。

C. 初一交通安全法制辅导课教案~~~大家帮帮忙~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3/content_255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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