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举例说明美术是人类文化的造型载体
传统绘画(区别于“西洋画”)泛指在中国民族的土壤上长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版在世界美术领域中自权成独特体系的中国民族绘画。它的精神内核是“笔墨”。它是用毛笔、墨以及中国画颜料,在特制的宣纸或绢素上作画。
美术是以物质材料为媒介,塑造可观的静止的,占据一定平面或立体空间的艺术形象的艺术。表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同时也是一种生产形态。
美术,也称造型艺术或视觉艺术,它是运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如纸、布、木板、粘土、大理石、塑料等),通过造型的手段,创造出来的具有一定空间和审美价值的视觉形象的艺术。
(1)美术是人类文化的造型载体教案扩展阅读:
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形式在空间、表达、作用于人的视觉上的一种艺术。当十七世纪这个词开始在欧洲使用时,绘画、雕塑、文学、音乐等都有了广义的美学意义。
“五四”前后,“五四”一词被广泛使用,也就等同于整个艺术。例如,鲁迅在1913年解释美术一词时写道:美术,翻译自英语。
此后不久,我国另以“艺术”,一词翻译“爱忒”,“美术”一词也成为了绘画等视觉艺术的名称。
『贰』 肖像权到底是不是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叁』 美术是人类文化的造型载体的论文200~300字
无论是西方美术还是东方美术历程,他们的起源说里面有个叫巫术起源说,这个是目前赞同最多的说法,而巫术,必然联系到政治统治,也就是说在这种说法下,美术的诞生一开始就于政治密不可分。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美术日益成熟,趋于体系化,更彻底的成为维护政治,维护宗教的必然手段。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美术进一步发展,开始慢慢脱离传统的在宗教思想和政治统治上的唯一性,走向本身的独立,追求个人学科的艺术魅力。到现代,其实美术对政治的辅导教化作用还是很明显,但相对于之前几个社会已是减弱许多了。
同理西方美术史也是这么一个过程。只是他们划分历史阶段跟中国不一样。
而美术与经济的关系,主要在于他创造和引导一个时代的潮流走向,审美风格,审美思想。最重要,也最为隐蔽的是影响人们的行为习惯。就想洛可可时期,响应产生的咯可可风格事务的走俏。美术不断的分化综合,产生许多新的学科,新的产业。设计业是其衍生出来并蓬勃发展的一个行业。
当然 美术起源说有很多种,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美术对宗教的依附性
美术是人的精神层面表象化的一种方式,一副好的作品在一个有心的人眼中可以是一种精神,简单点可以是一种处事方式做人方式,能够映射到世界观,人生观,等诸多方面,比如观察事物的角度啦~对生活冷暖的感受啦,都能很直白的体现出来,不同时间段的大师作品可以反映出很多不同的社会状况给某个人内心世界影响,大师们将这些影响抽象化之后表现在作品中,任何的一个优秀的作品都是来源于现实又高出现实的,这就是大师们主观的处理~而这些处理方式多源自于某个时代某种特定的生活或社会环境给作者内心造成的影响,而这些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模式则是一个时代人类文化的一种体现了。这个世界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美丽的,关键是取决于欣赏的角度~每个人的口味不同,我不喜欢重口味,所以重口味对于我是丑陋的,但是有人喜欢,美术也一样,文化也一样~某种文化在一个时间段可能是被摒弃的并不代表这个时代之前或者之后的人不喜欢~所以美术就好像一个容器,装了一些东西,这些东西不是所有的时代的人都喜欢的,但是他的的确确的存在,并表现着些什么,所以说美术是人类文化的载体。
以上是个人对美术这个广义的概念的理解~当然有些地方是从画的角度讲,当然美术包括的范围还是比较广的比如设计啦,雕塑啦,舞蹈,音乐啦~美术是制造出美丽的一种技术,这是一种比较浅显的解释方式,希望我的这些意见能给你些帮助
人类诞生用图案表现想法,记录事情,因为美术出现了甲骨文--文字诞生
当一个用语言文字难以理解的事情出现,插图开始辅助文字
当一首诗表现不了双层含义时,画和诗相互衬托
汉字...还有我国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字,都属于象形文字,...每个字就是一个简单的情景,物体画...
美术记载了人类在某个时间以前的社会面貌.生活状态...这是音乐,及口传不能比拟的。.
人类的发展中的记载的新事物的设计图纸也属于美术
『肆』 急求 人教版美术八年级上15册 第一课 美术是人类文化的造型载体 课本图片
上新华书店去,不知道呀,网上应该也有卖的
『伍』 什么叫艺术,这就是艺术
艺术的含义很广泛。
简单的说艺术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是人类实践活动专的一种形式,也是人类把握世界的属一种方式。艺术家按照美的规律塑造艺术形象,以人为中心对社会生活做出感性与理性、情感与认识、个别性与概括性相统一的反映,把创照性的生活与表现情感结合起来,并用语言、音调、色彩、线条等物质手段将形象物质和外观,成为客观存在的审美对象。形象性与审美性是艺术作品最突出的特征。艺术起源于生产劳动并渗透到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人类自由创照能力的体现,它在发展过程中早已成为独立的精神活动领域。艺术活动是一个民族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人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优秀的艺术作品是全体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它促进人们之间的交往,推动历史的前进。
2. 艺术包括很多类别。包括文学、绘画、雕塑、建筑、音乐、舞蹈、戏剧、电影、曲艺、工艺等。
『陆』 怎么说美术是人类文化的造型载体
传统绘画(区别于“西洋画”)泛指在中国民族的土壤上长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世版界美术领域权中自成独特体系的中国民族绘画。它的精神内核是“笔墨”。它是用毛笔、墨以及中国画颜料,在特制的宣纸或绢素上作画。
美术是以物质材料为媒介,塑造可观的静止的,占据一定平面或立体空间的艺术形象的艺术。表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同时也是一种生产形态。
美术,也称造型艺术或视觉艺术,它是运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如纸、布、木板、粘土、大理石、塑料等),通过造型的手段,创造出来的具有一定空间和审美价值的视觉形象的艺术。
(6)美术是人类文化的造型载体教案扩展阅读:
美术,通常指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形式等在空间开展的、表态的、作用于于人们视觉的一种艺术。十七世纪欧洲开始使用这一名称时,广义上具有美学意义的绘画、雕刻、文学、音乐等。
“五四”前后开始普遍应用这一名词时,同样具有相当于整个艺术的涵义。比如鲁迅在一九一三年解释“美术”一词时写道:“美术为词……翻译自英之爱忒。爱忒云者,原出希腊,其谊为艺。”
随后不久,我国另以“艺术”,一词翻译“爱忒”,自此“美术”一词便成为专们指绘画等视觉艺术的名称了。
『柒』 什么是艺术
就是你看不懂
人家却说很美的东西
就是你觉得不可理喻
人家却说是美
当然如果你不是很懂艺术的话
如果说你要更专业的话
这里有哈
要多少有多少(如果你看得下去的话)http://ke..com/view/576.html?wtp=tt
【艺术的定义】
艺术,是人们为了更好地满足自己对主观缺憾的慰籍需求和情感器官的行为需求而创造出的一种文化现象。艺术,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娱乐游戏的一种特殊方式,又是人们进行情感交流的一种重要手段,属于娱乐游戏文化的范畴。艺术文化的本质特点,就是用语言创造出虚拟的人类现实生活。艺术发生的基础是人类的语言,有效的艺术创造必须完全借助于语言。人类有什么样的语言形式,就会有什么样的艺术形式。不借助语言的所谓艺术创造,只能算是普通的游戏创造。在娱乐功能的层面上,艺术与普通的娱乐游戏具有同等重要的存在价值和发展价值。然而,艺术与普通的游戏在文化形态上毕竟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在文化的社会功能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被认真关注的必要。
什么是艺术,艺术与人类的其他文化有什么本质的不同?目前似乎谁也不能够明确地给予回答。本文从人的主观行为的功能范畴及其所创造出的文化构成入手,试图回答这一问题。
一,人的主观行为的三种基本功能
在社会生活中,人的主观行为,可以根据其基本的功能范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为了获得最基本的社会生活资料所从事的基本生产劳动,如寻找、采摘、捕获和种植食物,修造居所,制作衣物和其他生活必须用品等等,都属于基本生产劳动。如果没有基本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基本生活资料,人的基本生命活动就无法维持。第二类是为了保障最基本的生命活动所进行的基本社会生活,如做饭和洗衣、生殖和养育后代、社会交往和维持社会生活秩序、日常其他所必须的活动等等,都属于基本社会生活。如果离开了基本社会生活,人的基本生命活动同样无法健康维持。第三类是为了消耗人体自身多余的体能和精力而进行的娱乐游戏活动,如唱歌,跳舞,写诗,听戏,踢球等等,都属于娱乐游戏活动。离开了娱乐游戏活动,人的基本生命活动仍能够正常维持。
二,艺术是娱乐游戏的一种方式
艺术是人的一种主观行为,这种主观行为属于娱乐游戏的范畴,这似乎是人们的共识。因为,离开了任何形式和内容的艺术活动,人类的基本生命活动都是能够正常维持的。那么,是不是人们所有的娱乐游戏活动都能够称为艺术呢?显然不是的。如,小孩子掏鸟窝、摸鱼、斗蛐蛐等等许多与之类似的娱乐游戏活动就不能称为艺术。而弹琴、作诗、画画、唱戏等等许多与之类似的娱乐游戏活动就能够称为艺术。这是人们的共识。尽管不能够把娱乐游戏活动都称为艺术,却能够把艺术确定为娱乐游戏的组成部分,确认为娱乐游戏活动的一种方式,这在逻辑上是不会有问题的,也似乎是不会有人提出异议的。
三,什么是艺术
然而,对于人类所有的娱乐游戏活动,可以把其中的哪些明确地称为艺术,又把其余的哪些明确地称为不是艺术呢?目前似乎还没有人能够明确地回答。但是,问题还远不止于此。如,对于画画这种娱乐游戏活动,人们一般都会认为能够称其为艺术。然而,是不是对于所有的画画活动都能够称为艺术呢?同样都是画画,老画家的绘画就能够称为艺术,这似乎是没有疑问的。随便一个小孩子的信手涂鸦能够称为艺术吗,这似乎有很多人是不赞同的。只有当小孩子的“信手涂鸦”达到了“一定水平”,人们才会称其为艺术。那么,小孩子的“信手涂鸦”的水平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才能够称为艺术呢?这又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据说美国的一只黑猩猩会“作画”,人们给它纸和笔,它能够“饶有兴致”地作出很多“有意思”的“画”来。如果把黑猩猩的“作画”也称为艺术,似乎有很多人更是不赞同了。那么,我们在理论上应该怎样区分艺术和非艺术呢?或者说,从理论上讲,究竟什么是艺术,艺术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
四,人的主观需求
人的主观是以人的“自我”形态为根据的,人的“自我”形态是以人的观念文化形态为根据的。人以“自我”形态为根据所产生的对客观事物的需求行为,称为人的主观需求。当客观事物满足了人的主观需求时,人在主观上就会产生快乐感觉;当客观事物不能够满足人的主观需求,或是损害了人的主观利益时,人在主观上就会产生痛苦感觉。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因为主观需求得不到客观事物的及时满足及经常被某些客观事物损害自己的主观利益而产生出许多的痛苦感觉。可以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全部行为内容,就是追求客观事物对自己主观需求的满足和拒避客观事物对自己主观利益的损害。然而,这种追求或拒避又经常会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够如愿,这就使得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主观上总是因许多事不能够如愿而存在着许多的缺憾,这种主观缺憾总使人持续地沉浸在痛苦感觉之中而令人总想解脱。
五,人体的三大功能系统
人体有三大功能系统:一是基本功能系统,二是认知功能系统,三是情感功能系统。基本功能系统的基本功能,是负责完成人体正常的生理代谢、器官发育和个体生殖等最基础的生命活动任务的。组成此功能系统的所有器官,称为人体的基本器官。认知功能系统的基本功能,是负责完成人体对客观事物的“认知”任务的。组成此功能系统的所有器官,称为体人的认知器官。人的认知器官,目前普遍认为是集中于人的大脑。情感功能系统的基本功能,是负责完成人体由认知成果所引起的“情感行为”的发生和人的不同个体间的“情感交流”任务的。组成此功能系统的所有器官,称为人体的情感器官。情感功能系统的“中枢”,被许多人认为在人体的“心区”。
人体的生命活动,是以人体器官与客观事物发生关系才能够进行的。人体器官与客观事物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机能现象,称为器官行为。人体的器官行为,是人体器官“天生”所具备的机能现象,是人体生命活动的基础,是人体器官的本能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观需求。人体器官的许多行为,能够使人产生快乐感觉,这种器官行为正是人在主观上所企盼和追求的。确切地说,人的主观需求,正是以人体的三大功能系统对客观事物的需求行为为基础的。可以说,人的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就是主观上对一定形式和内容的器官行为的无休止追求。
情感器官通常所产生的行为内容,主要有喜、怒、哀、乐、悲、欢、思、恋、怨、恨、惊、疑、盼、烦、惧等等。情感器官的这些行为,都是人在主观上经常需要的。无论是在人们的基本生产劳动、基本社会生活或是娱乐游戏活动中,情感器官的这些行为都能够产生。然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情感器官产生这些行为,通常都需要人在主观上付出许多代价。如,劳动的过程和成果可以使人获得喜、怒、哀、乐,可劳动过程中的长时间的辛苦通常让人们在主观上不愿意忍受。许多的娱乐游戏活动虽然能够使情感器官获得较为激烈的行为反应,但娱乐游戏活动通常又要消耗大量的生活资料。
在生活实践中,人们发现,有些娱乐游戏活动只需要花费较少的社会财富,就能够使情感器官产生足够多的行为反应。如,说故事和听故事,就能够只花费很少的社会财富而使人的情感器官产生出现实生活中所有的器官行为反应。
六,虚拟文化现象
在人们的社会生命中,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客观事物满足了人的主观需求或违背了人的主观需求时,能够使人产生快乐感觉或痛苦感觉,并且能够引起情感器官的行为反应;人与故事中的虚拟的客观事物发生关系时,也同样能够使人产生快乐感或痛苦感觉,并且也同样能够引起情感器官的行为反应。而且,故事中的客观事物比起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更容易引起情感器官的强烈行为反应。如,现实生活中的“小芳”会让人觉得善良美丽,会让人朝思暮想,寝食难安;然而,故事里的“林妹妹”更会让人觉得柔情万种,更会让人为她失魂落魄,伤感万分,痛不欲生。现实生活中的“小芳”经常不能够满足人的主观需求,而故事中的“林妹妹”却能够对人的主观缺憾产生非常好的慰籍作用而使人产生“别具滋味”的快乐感觉。
情感交流,是人的情感器官经常性的行为需求。心里的缺憾向他人倾诉一下,内心的欢喜事向他人陈述一下,听听他人讲些新鲜的事情,或有新鲜的事情向他人讲述,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需的情感交流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经常都会发生一些“有意思”的和“值得说说”的悲伤或欢喜事。实际上,人们相互交流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相互听来或看来的关于他人的事,尤其是采用夸张和虚拟的方法编造出的关于他人的情节曲折和内容精采的故事。在现实生活中,说故事和听故事,具有非常好的情感交流效果和对主观缺憾的慰籍效果。自古以来,人们都非常喜欢听故事,也非常喜欢编故事。听故事的人总想听更精采的新故事,编故事的人也总想编出更精采的新故事。想听故事和编故事,早已成了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主观需求。非常自然地,听故事和编故事,就发生和发展成了人们社会生活中一种非常独特的文化现象。这种文化现象,其功能的主要方面是专门满足人的主观缺憾的慰籍需求和情感器官的行为需求的,其文化形态的本质特点是虚拟人们的现实生活。这种文化现象,称为虚拟文化。本文把这种专门为了满足人们的主观缺憾的慰籍需求和情感器官的行为需求而创造出的虚拟文化现象,称为艺术。一直以来,艺术的内含没有过明确的界定,每个对艺术有所关注的人对艺术 都有自己的界定,这是因为一直没有一个公认的界定艺术的客观标准。本文对艺术的界定,一方面给出了明确的客观标准,另一方面明确定义了艺术的本质,从理论上把艺术同普通的娱乐游戏行为严格地区分开来,从而能够明确指导人们的艺术实践。本文对艺术的界定,也许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艺术”原来的词意,这并不要紧,因为类似的先例在理论界是有过的。
为了人们的精神快乐而虚拟现实,是人类非常重要的一项文化创造。这种文化创造,为人类的社会生活生产出了非常丰富的精神食粮。人的梦境虽然也多是虚拟的生活现实,但梦境的创造不是人的主观行为,不能把梦称为艺术。编瞎话骗取他人财物或故意损害他人利益,所用的手法也是虚拟现实,但骗人财物或故意损害他人利益不属于娱乐游戏。所以,也不能把编瞎话称为艺术。
七,艺术的本质
艺术属于娱乐游戏文化的范畴,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对主观缺憾的慰籍需求和情感器官的行为需求而创造出的一种文化现象,这种文化现象的本质特点是用语言创造出虚拟的人类现实生活。艺术是人们进行情感和思想交流的一种文化形式,人们进行情感和思想交流是以语言为基础的,所以,艺术的发生基础是人类的语言。在人们的艺术实践中,艺术的发生通常总是要完全借助于人类语言,人类有什么样的语言形式出现,就会有什么样的艺术形式产生。人类语言有许多种形式,如口头语言、文字语言、绘画语言、形体语言、音乐语言及现代的电影电视语言等等。艺术的发生在形式上就相应地会出现故事、小说、诗歌、绘画、舞蹈、音乐、电影和电视剧等等艺术形态。没有语言,就没有艺术的发生基础;如果人们相互间语言不通,就不能够实现艺术的交流。
艺术用语言创造出虚幻的事件,让他人通过对语言的理解来感觉虚幻事件的发生情景,在感受情景的过程中,人的相应的主观缺憾就会得到适当的慰籍,人的情感器官就会产生出活跃、激烈的行为反应。人的主观缺憾的慰籍及情感器官的行为反应,完全是以人在社会生活中对一定客观事物的主观需求为根据的。所以,艺术所创造出的虚拟事件,就必须以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观需求为根据,才能够发挥出显著的艺术效果。
有句成语叫“画饼充饥”,是对艺术的最形象的诠释:人由于饥饿想吃饼子,没有饼子,只好画一张大大的饼子来自慰,饥饿的人看到画中的这张饼子,主观上能够获得些许的满足感,情感器官也会产生出些许的喜悦。古人有赋:说梅止渴,稍苏奔竞之心;画饼充饥,少谢腾骧之志。这实际上是对艺术的发生原理和社会功能的最生动和精辟的阐述。
『捌』 论述:美术是人类文化的造型载体,600字以上 速求!!!!!!!!!!!
无论西方美术还是东方美术历程,他们的起源说里面有个叫巫术起源说,这个是目前赞同最多的说法,而巫术,必然联系到政治统治,也就是说在这种说法下,美术的诞生一开始就于政治密不可分。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美术日益成熟,趋于体系化,更彻底的成为维护政治,维护宗教的必然手段。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美术进一步发展,开始慢慢脱离传统的在宗教思想和政治统治上的唯一性,走向本身的独立,追求个人学科的艺术魅力。到现代,其实美术对政治的辅导教化作用还是很明显,但相对于之前几个社会已是减弱许多了。
同理西方美术史也是这么一个过程。只是他们划分历史阶段跟中国不一样。
而美术与经济的关系,主要在于他创造和引导一个时代的潮流走向,审美风格,审美思想。最重要,也最为隐蔽的是影响人们的行为习惯。就想洛可可时期,响应产生的咯可可风格事务的走俏。美术不断的分化综合,产生许多新的学科,新的产业。设计业是其衍生出来并蓬勃发展的一个行业。
当然 美术起源说有很多种,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美术对宗教的依附性
美术是人的精神层面表象化的一种方式,一副好的作品在一个有心的人眼中可以是一种精神,简单点可以是一种处事方式做人方式,能够映射到世界观,人生观,等诸多方面,比如观察事物的角度啦~对生活冷暖的感受啦,都能很直白的体现出来,不同时间段的大师作品可以反映出很多不同的社会状况给某个人内心世界影响,大师们将这些影响抽象化之后表现在作品中,任何的一个优秀的作品都是来源于现实又高出现实的,这就是大师们主观的处理~而这些处理方式多源自于某个时代某种特定的生活或社会环境给作者内心造成的影响,而这些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模式则是一个时代人类文化的一种体现了。这个世界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美丽的,关键是取决于欣赏的角度~每个人的口味不同,我不喜欢重口味,所以重口味对于我是丑陋的,但是有人喜欢,美术也一样,文化也一样~某种文化在一个时间段可能是被摒弃的并不代表这个时代之前或者之后的人不喜欢~所以美术就好像一个容器,装了一些东西,这些东西不是所有的时代的人都喜欢的,但是他的的确确的存在,并表现着些什么,所以说美术是人类文化的载体。
以上是个人对美术这个广义的概念的理解~当然有些地方是从画的角度讲,当然美术包括的范围还是比较广的比如设计啦,雕塑啦,舞蹈,音乐啦~美术是制造出美丽的一种技术,这是一种比较浅显的解释方式,希望我的这些意见能给你些帮助
人类诞生用图案表现想法,记录事情,因为美术出现了甲骨文--文字诞生
当一个用语言文字难以理解的事情出现,插图开始辅助文字
当一首诗表现不了双层含义时,画和诗相互衬托
汉字...还有我国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字,都属于象形文字,...每个字就是一个简单的情景,物体画...
美术记载了人类在某个时间以前的社会面貌.生活状态...这是音乐,及口传不能比拟的。.
人类的发展中的记载的新事物的设计图纸也属于美术.
『玖』 如何理解“美术是人类文化的造型载体”这句话
其实这句话说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在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方方面面都离不开美术,就像一些服装设计呀,也是需要美术的。或者是一些雕塑啊,不过这也都是体现了人类的造型。
『拾』 美术是人类文化的造型载体,怎么理解
还原大白话:美术包括色彩、透视等,它是一种语言(载体),而且它的特质还能造型,比文字语言先进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