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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

发布时间:2021-01-01 16:57:35

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规定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回答提问
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就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说,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到2010年全国有民办学校近12万所,占全国学校数的22%。在校生3400万左右,占在校生总数13.1%。其中幼儿园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义务教育阶段少一些。民办教育为我们国家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是三个方面,扩大了教育资源,优化了教育结构,促进了教育改革。“但应当看到,由于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真正的恢复和兴起时间还不长,我们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特点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已有的法规政策也有不少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作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袁贵仁表示,最近教育部成立了民办教育办公室,充实了管理服务的力量,加强了民办教育全国调研,梳理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涉及到许多部门,我们正在会同多部门,起草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作出新的部署。
袁贵仁说,现在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平等对待,对学校,要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学位点审批、对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办学校同样的待遇。对教师,要依法推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工龄计算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对学生,要落实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性政策,重点破解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难题。在资金上,在教育规划和教育的重大项目中,把民办教育放进视野,纳入其中。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的任务要实行购买,拨付相应的费用。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三是要规范管理,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的建设工作,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四是要推进改革,民办学校现在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在于对学校是否营利这个界定和判断上不清楚。我们将积极推动试点,形成完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体制和扶持政策,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❷ 英国教育体制是什么

  1. 第一阶段:3岁到5岁的幼儿园教育;

  2. 第二阶段:5-11岁的小学教育;

  3. 第三阶段:11岁-16岁的中学教育。5岁-16岁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必须入学,由国家负责必须的学费、书籍和必要的供应。

  4. 第四阶段:16岁-18岁是中学高级班(或大学预备班),为中学至大学的过渡期;也称继续教育阶段,主要是学术方向和职业方向学习。完成预科的学生主要参加普通教育高级考试,而职业技校的学生除了要参加GCE-A level考试外,还要参加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5. 第五阶段:大学教育。一般从18岁开始,读本科需要3年-4年(医科为5年),可取得学士学位。硕士通常为1年-2年,博士为3年-5年。

❸ 美国的教育制度

美国教育制度和大多数其它国家教育制度的一个主要不同点,是美国的教育为社会上每一个人而办,不是专为少数人而设。用税款兴办的免费教育,除了设立一般学校的科目如数学、历史、语文外,还有缝纫、打字、无线电与汽车修理等科目。学生可依自己的兴趣、个人未来的计划和才能,从许多科目中自行选修。美国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每个孩子的才能,不管它高或低到什么程度,同时给每个孩子灌输公民意识。

美国的教育制度,整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那就是:(i)学前教育 (pre-school ecation);(ii)初等教育(elementary ecation);(iii)中等教育(secondary ecation);(iv)高等教育(higher ecation) 。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到中等教育,都是属于大学前(pre-college)的教育,包括保育学校 (nursery school)及幼儿园(kindergarden)、小学、初中 (junior high school)及高中(high school)。

美国法律规定,任何学龄儿童均应进入学校就读,并提供义务(免费)的中小学教育,当然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话,便要缴付相当昂贵的学费。有些公立中学,也录取外国学生就读,并会发给留学生签证,但这些外国留学生,却要缴交学费,情况与其它进入私立中学的学生大致相同。至于小学与中学的学制,在配合上也有几个不同的形式,因每州、每个城市或乡镇的不同情况而有异(例如有些是六年小学及六年中学制,亦有些是学分为二或三年制的初中及四年制的高中等等形式),但无论何,原则上在学童十八岁时,应该念完中等教育。由于美国的养务教育普及,大约有 93%的适龄儿童接受中等教育,而70% 可完成学业,其中大部分再进入大学或专上学院继续升学,开始他们的高等(专上)教育。

美国高等教育对'专才'的培训,主要是在研究院与高等专科学院的教育及训练上。而也是在这个层次上每年吸引了千万以上的留学生到美国接受高深的训练,其中不乏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三地而来的华人学生。事实上,中国学生留学美国的热潮,从二十世纪初叶以来,即从来没有间断过。

1. 研究院及高等专科学院开设的课程及学科,种类繁多,从核子工程到中国文学,从商业行政到法学与医学,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念完研究院课程的学生,经校方核定,会颁发以下的学位:

( 一) 硕士学位(Master' Degree ):视乎学科的性质来决定是文科硕士(M.A.)或理科硕士(M.S.) ,通常需时两年的时间;亦有一些学校设有公共行政学硕士(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法学硕士 (Master of Law)、神学硕士(Master of Divinity)等学位课程。通常学生需要通过G.R.E.考试(Graate Record Examination)才会被录取。

(二) 工商管理学硕士 (M.B.A. 即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由于近年的工商发展迅速,对工商管理人材的需求殷切,为配合市场的需要,攻读 M.B.A.学位的人士日渐增多甚至留学生念这课程的人数也急速上升,以满足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三地市场经济发展上的需要。
而M.B.A.的课程又可再区分为会计、管理、市场学等专业,但通常入学的条件之一,是要学生通过 GMAT(Gra-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成绩优良,才会录取。考试内容分为英语能力(verbal ability)及数学思考力( mathe-matical ability)。留学生当然还要通过托福(TOEFL)英文考试才会被考虑。

(三) 博士学位(Doctoral Degree):博士学位课程通常是需要先修毕硕士课程,但亦有例外。最普遍的博士学位就是哲学博士(Ph. D., 即 Doctor in Philosophy),但绝大部分的文、理科博士大都是授予Ph. D. 学位,而不单限于哲学这个学科。通常博士学位课程需要三年或以上的时间,理科时间较短,文科时间大多较长。至于念教育学科的,博士学位则称为Ed. D. (Doctor in Ecation)。博士学位是美国高等教育制度下的最高学位。

( 四) 法学博士(J.D.)与医学博士( M.D.):这是美国社会的律师与医生必须具备的专业学位。由于这两个行业的执业者社会地位很受人尊敬,也造成了不 少大学毕业生申请就读,以致入学录取的机会相当果难,但学生毕业后可以学以致用,直接地为社会服务,这也是高等教育主要的目的之一,即培养为社会服务的人材。

2. 美国大学的类别
美国的高等教育,在世界上一直领先,而大学教育的普及,亦是鲜有其它国家可与相比。
相据权威性的(高等教育纪事)(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cation )的Almanac Issue(1995年9月1日出版)的统计资料显示,全美国的各类大学已达3632所。而就读的大学本科生(undergraate)人数高达一千二百多万人, 研究院学生人数亦几达一百七十万,加上专科(例如医学院及法律学院)的三十万学生,可以证明及看到美国高等教育的普及。
在这三千六百多所大学之中,它们之间如何分类?分别在甚么地方?重要性如何?

(一) 初级(或社区)学院(Junior or Community College)
全美国现有公立和私立的初级学院(亦有人称之为社区大学或短期大学)共1422所。在二年制的学院就读,学生毕业后可得副学士(Associate' Degree)学位,再可转学到四年制的大学?/font>Bachelor' Degree)。 初级社区学院主要是由社区支持,其目标是在推广普及教育,因此对学生入学的要求较低,而学费亦比较廉宜,以鼓励更多学生就读。不少学生利用这些优点在这本的念大学省钱方法,为不少学子及他们的家长所采用。

(二)文理学院(College of Liberal Arts and Sciences或简称 Liberal Arts College)
这是四年制的大学,但重点是在大学本科教育(undergraate ecation)而非研究所教育,虽然有小部分文理学院亦颁授硕士及博士学位。这类学院在美 国的高等教育学府中是最先建立的一种,至今仍然盛行,有部分文理学院由于不断的发展扩充,已升格成为综合性大学(university),因在课程上不单只是 文理科,还包括了人文学科(humanities)、数理科(pure sciences ),以及专门职业教育(prefessional school)的研究院等,著名的大学如哈佛、耶鲁及哥伦比亚,其前身皆为文理学院。

(三)综合性大学(Comprehensive University,或简称University)
综合性大学必须附设研究院,从事深入的学术研究。颁授高级学位,如硕士及博士学位,藉以培训各种专业人材,这是大学与学院最显著不同的地方。一 所合性大学往往划分几个学院,各学院再划分为若干科系。而随着教育经费来源的不同,综合性大学又有分为公立大学及私立大学两种。
私立大学的名气整体上略胜公立大学,著名的长春藤盟校(Ivy League Schools,例如哈佛、耶鲁等大学,在美国大学排行榜上经常都名列前茅 ),都是历史悠久的私立大学,也是由于是私立大学,学费都比公立大学为昂贵。
公立大学中以州立系统的(由州政府拨款作为经费)比较完善,例如加州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University of California与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前者比较注重学术研究)、密芝根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纽约州立大学(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等,以及一些市立大学,例如纽约市立大学(University of New York)等,以及一些市立大学,例如纽约市立大学(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还有一种公立大学(Land-Grant University),原由联邦政府给予土地以其收益补助,后改为拨款补助,其特色主要是注重农业及 家事教育,以推行农村推广教育及训练中学的家事与农科教师。

(四)研究院(Graate Schools)
美国教育制度,以研究院及高等专科学院为最高的阶梯及顶点。顾名思义,研究院的重点是在研究方面,研究生攻读的课程均为高级教育学位如哲学博士(Ph.D.,涵盖很多科系而不单只是哲学)及硕士(M.A.或M.S.)。而不少留学生越洋到美国,就是要接受高深的研究所训练。有一些著名的研究院,从事高深的学识及尖端科学的训练,甚至罗致曾获得诺贝尔奖的学者坐镇,名气斐然。
总部设在纽约的卡奈基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曾出版一调查布告,名为(美国高等院校的分类)(A Classification of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cation ),更将有研究院设立的大学分类为研究大学(Research Universities)及颁发博士学位大学( Doctoratc-Granting Universities),视乎每年所颁授的博士学位数目来决定其类别。

(五)高等专科学院(Advanced Professional Schools,或简称Professional Schools)
专科学院以培训医科、法律、神学、艺术、师训,等各类专门人材为目标的高等教育机构。在美国的历史传统上,这等学科并未列入为大学的课程左p与其它国家并不一定相同。
专科学院,或为大学的一部分,或单独设立,其教育活动均限于一种单独的专业。依规定凡拟投考某种专科学院的学生,通常要先接受二年、三年、甚至 四年的专业预备性的文理科教育。各类专科学校,如医学博士(M.D.)及法学博士(J.D.),必须接受三至五年的专科训练,始具备领受此类学位的资格。有些学院,更限制非美国居民或公民入学,为的是不想为其它国家培训专门人材。

(六)技术学院( Technical Colleges)(又被称为工艺学院或技职专科学院)
所谓技术学院,根据美国国防教育法案的解释,即为招收高中毕业生,提供为期两年的高等教育,旨在培养工程、数学、物理或生物科学等各方面的技术人员的专上学府。此等专业人员为熟悉工程、科学或其它与技术有关部门的基本知识并擅长学以致用的专业人员。
技术学院为初级学院的另一类型,顾名思义,其特色在于较注重技术和半专 业性的工艺训练。技术学院多以公立为主,亦有私立、地方性、区域性及全州性等的不同区分。

(七)军事学校(Millitary Academies)
由联邦政府出资办理的高等学府有各种军事学校,如在纽约州西点(West Point, New York)的陆军学校(Military Academy),于1802创校;在马利兰州安那波里斯(Annapolis,Maryland)的海军学校(Naval Academy ),于1845年创校;在科罗拉多州科罗拉多泉(Colorado Springs, Colorado )的空军学校(Air Force Academy),于1955 年创校。此等军事学校,以培育军事人材为目的

(八)成人大学(或称大学校外课程University External Program;或成人教育 Alt Ecation;遥距教育Distance Ecation;持续教育Continuing Ecation 等等不同类型)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及职业上不同的需要与变化,在六十年代开始,大学教育已不只限于年青人及在校园之内上课的传统模式。而事实上,成人教育的发展已是日益需要,以满足一些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士,或为与趣,或为 职业上的需要,又或为一圆取得大学学位的美梦。
成人大学或为附设于一所大学之内,名为成人教育部或大学伸展部(Extension),例如匹次堡大学有"niversity External Studies Program"普林斯顿 大学亦有"rogram in Continuing Ecation"这已是成为一种风尚及需要。
此外,亦有一些单独注册为大学的遥距教育机构及学府,通过函授、计算机联网或电话及录音与录像带教学,待学生累积足够的学分,便可毕业取得学位。 这是一种公开式及没有门墙的大学,由于上课时间及地点没有限制,因此十分适合在职人士的需要,愈来愈见流行。

❹ 与民办学校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第一处是依据新《民促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回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答包括学校章程。

第二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三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第四处是新《民促法》第五十六条中,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处是国务院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4)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扩展阅读: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❺ 民办学校的政策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办公室清理各项歧视性政策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回答提问
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就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说,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到2010年全国有民办学校近12万所,占全国学校数的22%。在校生3400万左右,占在校生总数13.1%。其中幼儿园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义务教育阶段少一些。民办教育为我们国家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是三个方面,扩大了教育资源,优化了教育结构,促进了教育改革。“但应当看到,由于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真正的恢复和兴起时间还不长,我们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特点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已有的法规政策也有不少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作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袁贵仁表示,教育部成立了民办教育办公室后,充实了管理服务的力量,加强了民办教育全国调研,梳理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涉及到许多部门,我们正在会同多部门,起草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作出新的部署。
袁贵仁说,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平等对待,对学校,要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学位点审批、对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办学校同样的待遇。对教师,要依法推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工龄计算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对学生,要落实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性政策,重点破解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难题。在资金上,在教育规划和教育的重大项目中,把民办教育放进视野,纳入其中。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的任务要实行购买,拨付相应的费用。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三是要规范管理,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的建设工作,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四是要推进改革,民办学校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在于对学校是否营利这个界定和判断上不清楚。我们将积极推动试点,形成完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体制和扶持政策,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❻ 法国国民教育是通过怎样的体制来实现高等教育的 普及与精英教育相结合的

去法国留学没有雅思和托福的要求,要参加500学时的法语培训,并考法语测试,TEF,去法国以后要读一年的语言学校。至于法国建筑学排名,实际上没有这方面的资料,法国大学排名只有综合性排名,而且法国教育体制比较特殊,是分阶段实施的 法国教育制度 法国的教育体制由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构成。高等教育制度又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法国之所以在众多方面处于世界一流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富有特色的教育体制。法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主体是遍布全国的230所重点高等专科学院、87所综合性大学以及96所高等经济管理学院。除此之外,法国还有为数不少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 在多元化的高等教育体系下,不同类型的学校有着不同的教学目标和相应的课程设置, 入学条件也不尽相同。公立学校由国家资助,一律免费,只需支付一定的注册费。十分发达的教育体制使法国的高等教育质量得以保证,法国的文凭国际公认。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各学校和各专业之间转换。学制灵活是法国高等教育体制的一大特点。 综合性大学 遍布法国各地的87所综合性大学学科齐全,并与国家的科研机构紧密相连,平等的竞争机制使得各大学的师资与科研力量均衡。综合性大学主要实施基础和应用教学,同时也承担许多重大科研项目。 入学条件:招收持有法国高中会考证书或同等学历的学生向校方递交申请材料,学校根据候选人材料择优录取。中国大学在校生可去法国大学插班学习,中国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可去法国攻读硕士学位。 综合性大学的教学含以下3个阶段,各阶段的文凭均属国家级文凭。第一阶段实施基础教育, 第二、第三阶段趋向于专业化: 第一阶段 为期2~3年 完成学业者获大学基础学习文凭(DEUG) 第二阶段 为期2年以上 完成第一年学业者获学士学位(Licence) 完成第二年学业者获硕士学位(Ma?trise) 第三阶段 为期4年以上 第一年读深入研究文凭(DEA)/高级专业学习文凭(DESS)。 完成DEA后, 可攻读博士学位(Doctorat),一般须3-5年,但也可长达8年。 注:2003年起,法国开始进行教育制度改革,新的学位划分采用英美等国通用的Bac+3(学士)、Bac+5(硕士)、Bac+8及以上(博士)的形式,但新旧体制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共同存在。 高等专科学院 高等专科学院,俗称“大学院”(Grande Ecole),属于长期学制,学制5年。这些学院大部分隶属于政府各部门,主要是为政府机关、工业界及商界培养行政人员、工程师和高级管理人员。此外, 还有部分商学院与工程师学院是私立的或工商会办的, 经审核后可获得国家认可。大部分高等专科学院在法国社会享有很高声誉,毕业生供不应求。专科学校是法国的特色,也是法国的骄傲,是面向“精英”的教育系统。 入学条件: 要求很严格, 校方根据候选人的法国高中毕业会考成绩与申请材料择优录取, 被选拔的学生须在2年预科班学习 (或经过综合性大学1~2年的学习) 后, 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被录取者继续学习3年获得相当于新制度硕士学位的毕业文凭,落选者可进入综合性大学第一阶段学习。 其它高等院校 该类院校是一些在美术、音乐、电影、建筑等创作性领域进行高等专业教育的学校,比较特殊。大部分属于长期学制。 入学条件:大部分学校自行组织入学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颁发的文凭也不同于综合性大学与高等专科学院。 除长期学制以外,法国短期学制的职业教育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三、学位与文凭: 法国现有三类文凭: 国家级文凭、校级文凭和学习证书。 国家级文凭:由法国国民教育、研究与技术部统一颁发, 所获文凭被法国各地的所有高等教育机构认可。综合大学中三个阶段的学位文凭均属于国家级文凭,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不同院校完成三个阶段的学业。 校级文凭:也须经法国国民教育、研究与技术部的批准, 但与国家级文凭不同,属于学校自己颁发的文凭。 学习证书: 仅作为学校自行颁发的学习证明或课时证明。 四、赴法留学的资格: 赴法国留学的核心条件不是经济条件,而是学生的素质。由于法国政府每年在每个外国留学生身上的补贴达到4万至10万法郎,因此,对于前往法国留学的学生只有较高的学业要求。最基本的要求是学生年龄在18-26岁之间,研究生及美术、服装专业年龄可放宽;高中毕业,参加国内高考并被大专以上学校录取,以及获得希望就读的法国高等学校的语言与专业双录取。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在国内参加500小时的法语学习,参加TEF考试取得良好成绩。 五、留学费用预算(参考价): 学费:法国政府每年补贴80%的教育经费,学生通常没有学费负担,留学生同样享受此优惠。学费因学校性质不同而高低不等: 综合大学120~700/年不等 高等专科学院平均400~15,000/年不等 其他类型院校300~6,000/年不等 中国留学生赴法留学第1年往往需要就读语言学校或预科班,费用700~6,000欧元/年,视课时而定。 生活费: 学生住宿:费用最低的是公立大学宿舍,120~200欧元/月,但条件较差且难以申请; 比较适中的是私营赢利性大学宿舍和青年公寓,条件较好,补助后约150~180欧元/月;还有法国人家住宿、私房出租、旅馆及宾馆长期住宿,费用较高且有些不能申请房屋补助。 一般大学生宿舍有简单家具,有些还包水电费和暖气费。赴法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到每月30%~60%的学生住房补助。 餐饮消费:80~120欧元/月,政府补助大学食堂30%的学生餐费,学生支付70%。 交通月票:25欧元/月(均价) 其他费用:约45欧元 医疗保险:赴法留学生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国籍不同,每年从120-760 欧元不等。 勤工俭学:学习语言的学生不准许打工,暑期临时工除外。留学生赴法第一年不可以勤工俭学,第二年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勤工俭学,工作时间根据其课时量决定,每周最多不得超过20小时。另外,留学生在假期可按规定勤工俭学。

❼ 如何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申请办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当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及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及租赁期限)、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任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开设的专业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7)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扩展阅读

管理办法

1、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过4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收费应当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2、现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依法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为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资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培训业务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办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❽ 怎么成为澳门的小学教师

第15/96/M号法令《教学人员通则》第二条第二款b)项的规定,担任小学教育教师回,须具备小学教师培答训课程之学历或具备被教育暨青年局认为等同之资格。
而自2014年9月1日起,任职小学教育教师,按第3/201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须具有包含师范培训在内的属小学教育范畴的高等专科学位或同等或以上学历;或具有不包含师范培训在内的高等专科学位或同等或以上学历,但须具备教育暨青年局认可的小学教育范畴的师范培训课程资格。
现时具有某专业领域学士学位的人员,如任职小学教育教师,还须具备小学教师培训课程之学历或具备教育暨青年局认为等同之资格。
此外,自2014年9月1日起,只具有不包含师范培训在内的高等专科学位或同等或以上学历的人员,如任职小学教育教师,还须具备教育暨青年局认可的小学教育范畴的师范培训课程资格。

❾ 什么是高等教育体制、制度、结构

看到这个题目进来找答案的,没想到是在等答案的。同问啊?

❿ 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规程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 学校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组织职业培训和进修;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保护其办学积极性。 第六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校舍须为一校一处的独立院落,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校舍应当安全、卫生,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适宜学生学习的建筑。
租赁校舍办学者,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其租期不得少于5年。租赁校舍办学或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要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归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二)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30。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格。
(四)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与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20。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校专兼职教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五)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其中纸质图书不少于5000册,生均达到10册以上。
(六)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七)教学内容符合高等教育层次,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制定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配备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八)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训、实习设备。自购教学设施设备总价值不得少于50万元。 第七条 设置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济南市和青岛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开设卫生、保安、武术、航空服务等特殊专业,须先经省或学校所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必须经相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机构审批;与具备颁发学历教育证书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函授教育辅导站等,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事先履行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报教育厅审批、备案手续。
第八条 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并冠以学校字号。学校一律称“专修学院”,不称“培训学院”、“进修学院”、“大学”。
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如设立网站、网页,其域名应与审批的学校名称一致或 采用与其名称一致的汉字拼音书写。如使用简称,也应采用名称的汉字拼音字头书写。网站(页)地址应同主页内容一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批准正式设立后,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和其他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省市两级共同管理,以其所在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省教育厅实施宏观管理与协调。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审制度,并将检审结果长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学校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允许二个以上校区办学,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面向社会印发招生简章(平面媒体广告、电子多媒体等)设立招生网页,按照招生广告备案权限审核备案。
学校招生必须独立完成,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在办学地点之外设置招生点的,需经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办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填写《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事先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并加盖专用印章。在市级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在省级传播媒体或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并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专修”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以免造成误导。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
第十五条 招生广告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内容。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招生广告审核备案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二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一律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提供电子网页验证方法或电话验证方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容易误导为学历教育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
学生到校后,应及时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设置专业、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满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在校内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明细表。
举办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天数折算收费。
不得以任何名目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不得以“建校资金”、“教育储备金”、实习费等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超过核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
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省教育、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教学与行政管理
(一)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院(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聘任院(校)长必须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承担学历教育助学以及国家资格性培训的学校,应使用国家规定教材。所用教材应报办学审批机关备案。
(四)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严禁缺课、漏课或删减课时。
第二十条学生管理
(一)建立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和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应组织专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招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一年(一年)以上的学生必须组织政审、体检和建立入学登记备案花名册学生电子档案。登记备案项目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学时间、学习专业(培训项目)、身体状况、身份证号码等。学员无身份证者应注明并核对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名称及户口薄编号。
学生登记备案花名册应于每年10底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电子学籍和学生档案永久保留。
(二)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严禁谩骂、体罚学生。严禁对学生实施罚款处罚。
(三)健全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核、考试或实验、实习成绩,及时存入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资料。学生完成学业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的,按规定颁发写实性结业证明。
(四)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学生组织。
第二十一教师管理
(一)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所聘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聘任教师的条件: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民办教育,为人师表,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要达到高校教师相应的学历要求。
(三)聘任教师要根据不同层次签定聘任合同。合同内容尽量详尽,如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法处理,避免给学校工作造成直接损失。
(四)学校要有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注重培养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创造条件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加强师德建设,鼓励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培养“双师资格”的新型教师,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按照新《劳动法》,依法保证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按时支付教师讲课费,在业务培训、职称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计划生育、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安全与卫生管理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学校应建立并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制及校园安全、校舍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学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学校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及消防要求。
(四)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学校安全设施,防止火灾、洪涝、触电、盗窃、食物中毒、踩踏、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一)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财务人员不得由学校举办者的直系亲属担任。并设立独立的、具备安全防盗条件的财务办公场所。
(二)学校一经批准设立,须持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学校名义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各项收入均应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严禁个人保管或者存入个人账户。
(三)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严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费用和学校资产。
(四)学校应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监督,年度终了,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财务报表;定期接受审批机会的财务检查,参加审批机关组织的会计培训。接受审批机关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的审计,并如实公告审计结果。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的比例逐年提取发展基金。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学校必须事先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严格工作交接手续;审批机关可以指派专人监交。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提出,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电子网页网址,变更或者增设专业,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其终止办学: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者;
(二)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第二十八条自行终止或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学校,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必须妥善安置学生,做好财务结算及相关善后工作,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并注销登记。
终止学校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审批机关审批(济南市、青岛市办理终止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审批机关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罚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将学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科学的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严格督促现有学校完善办学条件,保证教学质量,及时监督、指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派出督导专员或督导巡查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二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学校在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条件,应改办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或终止办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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