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学校一校一章程是什么意思
一部章程串起近200种制度
孙爱军认为,制度建设是开展办学活动的有力手段。1999年她就任广灵路小学校长,首先建立的制度就是将教师考核评价的末位淘汰制变为弹性评价机制,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然而,在很长时间里,广灵路小学并没有章程,如同其他中小学校长一样,孙爱军对学校章程意识非常淡薄。
2005年9月,虹口区要求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都要制定学校章程,各位校长、园长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协助下,凝练办学理念,明确运行机制,拟定章程文本,反复修改讨论后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到2006年5月,全区117所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实现章程“全覆盖”。根据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各校于2011年开展了章程修订工作,并于2012年修订完成。
“章程是学校内部的宪法,串起校内各项制度,形成体系,为教育活动铺设起稳定运行的轨道。”孙爱军说。该校于2010年把章程和156项制度汇编成册,涵盖教职工岗位职责、组织机构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安全管理、总务管理等,并成为新入职教师的培训教材。
前不久,一名孩子在校内就读的教师与孩子的班主任发生矛盾,学校通过人事争议协调小组做双方的工作,平息了事端。随后,学校出台《教职工子女在校就读制度》,在教代会上通过。制度规定,在本校就读的教职工子女不得随便出入父母的办公室,子女与其他同学发生纠纷时,父母不得主动介入,而应由班主任主持解决,通过建章立制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广灵路小学每学期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开会都会建立或更新两三项制度,至今已有近200种。严密的制度使学校在良性轨道上运行,教学活动在各项制度护航下平稳有序,部分教师还按照制度约定开设全校公开课。
一校一规划实现学校自主发展
正在虹口区北虹高中读高三的女生小隋忘不了,当初是校长张峻的一番启发,让她坚定了读理科的信心。高二结束时面临文理分科,小隋喜欢物理,希望读理科,但她身体状况不好,班主任劝她读文科。最终,她在导师张峻的开导和鼓励下,选择了理科。
2014年初,北虹高中在高二和高三部分班级试点“学生导师制”,学生从班主任以外的本校教职工中选择导师,从而在学习和生活上得到更多针对性的指导。试点发现,这种做法成效显著,因此学校把“继续完善学生导师制”写进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发展规划。
章程和制度体系为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制定了规则,而学校的发展进步离不开规划的前瞻性引领。虹口区从2000年开始在全区各类学校推行“一校一规划”,大致以3年为一个周期,实现学校的自主发展。
张峻告诉记者,新的规划围绕“让每个学生得到充分和谐的发展”办学理念,分析发展中的优势与劣势,提出未来3年的实施构想,在构建治理体系、创建数字校园、课程建设、凸显学生主体地位等方面提出举措,用8个策划周密的行动方案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
如今,“学生导师制”已在北虹高中高一年级全面推开,180名学生与30名教职工自愿结对,获得个性化的指导。3年规划中提出的“凸显学生主体地位,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目标正在一步步变成现实。
“学校结合规划,制订每一年的行动方案,年底进行自评,3年结束时接受区里的评审。学校和教师们都有强烈的自主发展意识,3年规划起到了蓝图和引领的作用。”张峻说。
督导室主抓,课题式推进
早在1996年,虹口区就开始中小学校自主发展方面的研究,2000年推行“一校一规划”,2004年做到“一校一评价”,2006年实现“一校一章程”,2008年倡导“一校一制度”,2010年追求“一校一特色”,至今,五个“一”凝结为一整套规章体系,为依法治校保驾护航。
“一套好规章成就一所好学校”,如今在虹口已成为共识。虹口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常务副主任郑万瑜说:“好校长的作用固然重要,但往往是不可复制的,有些学校会出现‘换一任校长翻一次烧饼’的状况。章程、规划、制度等则为学校发展建立了基本规范,使学校文化的延续、区域办学水平的整体提高成为可能。”
在虹口区教育局层面,依法治校的探索和实践以课题形式推进,保持了良好的延续性,各学校也以子课题形式承担相应研究任务。如“中小学校自主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为上海市教育科研“九五”规划重点课题;“构建区域性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为“十五”规划重点课题,课题系列成果编成“走向现代学校”丛书,总结性成果《区域性现代学校制度体系构建》于2015年1月正式出版。
虹口区教育局局长常生龙说:“在中小学校推进章程、规划、制度、评价、特色等一整套规章建设,既是落实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内在需求,也是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有效路径。依法治校成为看得见、可操作的行动,促成了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依法共同参与的发展态势。”
早在1996年,虹口区就开始中小学校自主发展方面的研究,2000年推行“一校一规划”,2004年做到“一校一评价”,2006年实现“一校一章程”,2008年倡导“一校一制度”,2010年追求“一校一特色”,至今,五个“一”凝结为一整套规章体系,为依法治校保驾护航。
“一套好规章成就一所好学校”,如今在虹口成为共识。虹口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常务副主任郑万瑜说:“好校长的作用固然重要,但往往是不可复制的,有些学校会出现‘换一任校长翻一次烧饼’的状况。章程、规划、制度等则为学校发展建立了基本规范,使学校文化的延续、区域办学水平的整体提高成为可能。”
在虹口区教育局层面,依法治校的探索和实践以课题形式推进,保持了良好的延续性,各学校也以子课题形式承担相应研究任务。如“中小学校自主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为上海市教育科研“九五”规划重点课题;“构建区域性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为“十五”规划重点课题,课题系列成果编为“走向现代学校”丛书,总结性成果《区域性现代学校制度体系构建》于2015年1月正式出版。
虹口区教育局局长常生龙说:“在中小学校推进章程、规划、制度、评价、特色等一整套规章建设,既是落实《教育法》和中长期教育改革纲要的内在需求,也是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有效路径。依法治校成为看得见、可操作的行动,促成了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依法共同参与的发展态势。”
② 石家庄市第二十八中学的章程列举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全日制国办学校,初中学制三年,高中学制三年。
第三条:学校以“求实、求同、求新、求美”为校风;以“德以立身,学以立业,全面发展,拼搏进取”为校训。 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隶属于新华区教育局。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六条: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德育工作。
二坚持学校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倡继续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办学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六任职期间,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七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七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第九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接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由国发工资、课时津贴、岗位津贴组成,学校自筹资金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干部、教职工。
第十四条: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后勤等方面的工作。学校设教育处、教务处、总务处和办公室、科研处。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十六条:注重基础,鼓励争先,合理负担,讲究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学会合作。
第十七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未来建设者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第十八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环节。
第二十条: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补课。学校教师不得在校外各类辅导班兼课,不允许做有偿家教。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征订教材,任何教师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向学生销售其他书籍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学校、班主任和任课老师要做好学生和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差生,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学生。 总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按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经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坚持勤俭办学,合理地节约使用奖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不浪费。第五章教师和职员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法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研课题、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要签定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或处罚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国家教委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校纪校规予以处分或处罚。学生对所受处分或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③ 三明市第三中学的学校章程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努力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水平,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学校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福建省三明市第三中学是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隶属三元区教育局,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省文明学校、省示范校、省课改基地校、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校、市首批青少年科技教育示范校。办学规模为初中3个年级,44个教学班。每班学额为50名左右。学校承担着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教育任务,而且承担着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研究,探索中学教育教学规律,为全面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挥实验性、示范性的任务。
第三条:学校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立的人才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历史与现状,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的办学理念,“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的办学宗旨,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学校应为实现“环境优美、设备先进、师资雄厚、科研领先、管理科学、特色鲜明、 优质高效、示范辐射、省内外知名的现代化中学”的办学目标而积极工作。主动参与社区教育,为形成良好的教育大环境而努力。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家长学校、学生会议、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培养目标为:道德高尚、情趣高雅,勤思善学、基础厚实,主动探究、实践创新, 体魄强健、人格健全,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师资目标为: 师德高尚、敬业爱生,观念先进、业务精湛,善于科研、开拓创新, 团结合作、无私奉献;
管理目标为: 结构合理、精干务实,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科学民主、文明治校, 信息畅通、运作高效。
校训为:厚德、博学、砺志、创新;
校风为:严谨、勤奋、求实、进取;
学风为:勤奋、诚实、求真、创新;
教风为:敬业、博学、爱生、奉献 。
第七条:学校于1972年创建,校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10号。9月10日为校庆纪念日。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任命。党支部书记由中共三明市三元区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学校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和政教处行政职能处室;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处室主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支委会提名,党组织考察,区委宣传部任命,处室副主任由学校支委会提名,党组织考察,区教育局任命,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奖惩制。校长有下列权利: (一) 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 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 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除重大基础项目须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 自主招生权。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和指标,保证招生片区内小学毕业生入学,并依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五) 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实现办学目标。
第十一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努力创设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环境。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德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关注学生成长,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个体差异性,尊重学生自身独立的生命价值,满足学生的各种兴趣,培养学生热爱科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进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
第十二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时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三)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四)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七)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二、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五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十六条: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队及年段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论证机构。校长任主任,成员由校长聘任,由学校全体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团、队负责人、民主党派人士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贯彻国家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接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法与学法方法,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二十一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设组长1-2名,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探索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教学模式,科学运用和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充分发挥省课改基地校的作用和优势,以改革为动力,以教育科研为先导,积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搞好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实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创造新鲜经验,获取科学结论。
第二十三条:要形成具有特色的主课题。课题的研究要在课堂教学改革、评价改革等一系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 学校课题的研究,应充分考虑前瞻性、创造性和实效性等原则,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针对中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校为本,围绕中学教育的目标、管理、课程、教材、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以及考试评价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研究。
第二十四条:要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的网络,成立课题研究小组,有计划地培训科研骨干。要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教科研的各项制度,加强课题研究的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保障教科研的成效。
第二十五条:要培育学校内的学术氛围,定期开展学术研讨,举行教科研成果的评奖,搞好成果的汇编,充分发挥教科研的资源优势,更好地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实践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对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实行全员、全局、全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八条:开展评价改革,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好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九条:依据《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加强学籍管理,健全教育教学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自筹经费为辅,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三十二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意识,积极推进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改革进程。
第三十三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严格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分步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六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自觉做到治学严谨,期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四十一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结构工资制,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据教师发展性评价的有关规定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工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并上报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福建省教育厅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第四十八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三) 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三明市三元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三明市三元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三明市第三中学校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