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蒙古民族大学的“八协计划,蒙语授课”什么意思,我不会蒙语,我可不可以报考,谢谢
八协 八卦是指非正式的,小道消息或者新闻。而八协就是将这些新闻加以夸张汇总,使之广为流传的组织。这组织在各大学校中普遍存在。
一、“八协”的由来、性质及主要工作
(一)“八协”的由来与性质
方志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资料性著述,因此,首先要弄清楚“八协”的由来与性质。“八协”是“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的简称,是国务院批复内蒙古自治区1973年上报的《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试行草案)、《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关于加强蒙古语文工作的意见》(试行草案),于1974年(3号文件)和1977年(138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的。“八协”即“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的简称,由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共8个省、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直属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由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领导,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办公机构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国务院在138号文件附件之一《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工作简则》中指出:“协作小组的工作,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遵循党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原则,联系八省、自治区的实际,制定工作规划,组织协作,总结交流经验,努力完成协作项目,促进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1979年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恢复后,原先划给宁夏的阿拉善左旗划回内蒙古,宁夏没有协作任务而退出“八协”。199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入“八协”,国家民委批准同意。“八协”仍为8个省区。其间,中央直属有关担负蒙古语言文字图书出版、广播电视、翻译等工作的单位,也以协作身份参与“八协”工作。由于人们称呼简称习惯了,约定俗成,“八协”之名沿用至今。
(二)“八协”语言文字工作的巨大成就
“八协”成立30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省、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的蒙古语言文字的协调工作,使八省、区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有如下几个大的方面。
1.恢复了中断20余年的蒙文授课教育
1958年,受当时左的思想的影响,蒙古族的用蒙语授课教育先后中止。在国务院和八省、区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八协”坚持“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政策,通过八省、区协作机构的共同努力,保障了我国八省、区蒙古族群众更好地享受《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恢复了中断20余年的蒙文授课教育。30多年来,蒙古族学校逐渐增多,接受蒙古语授课教育的学生成倍增长。而且,还填补了部分省、区蒙古语授课的空白。
2.培养了大批蒙汉兼通的各类人才
自1978年开始,“八协”开展了部分省、区大中专毕业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协作工作。一是以内蒙古为主,招收其他七省、区的蒙古族学生入内蒙古设有蒙语授课的大专院校学习;二是以互换的办法,八省、区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对换招收蒙古族学生,平均每年对换招生100余名。这项工作培养了大批蒙汉兼通的各类人才,蒙古族每万人达15人左右。他们中主要分布在八省、区蒙古族聚居地党政机关和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
3.促进了蒙古语文新闻、出版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蒙古语文协作涉及到教育、新闻、出版和文化艺术等各项事业。30多年来,八省、区互通有无,共同协作,蒙古族聚居地区的蒙古语言文字的新闻宣传设施,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地互相订阅蒙古文报刊,互相传送蒙古语文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电影蒙古语片等。尤其是蒙古语文教材和蒙古文图书的出版事业基本满足了八省、区蒙古族学生学习和蒙古族群众的需求。
4.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成绩斐然
“八协”的历次工作会议都要讨论协定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工作,并作出规划,及至落实实施。如蒙古语名词术语的审定统一原则的制定、蒙古语基础方言的确定与划分、蒙古语标准音和音标的研究确定等。同时,为了做好协调工作,组建了如“中国蒙古语文学会”等群众学术团体,创造了一定的学术研究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推动了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
5.在全国统一了蒙古文字
过去,内蒙古和其他大部分省、区的蒙古族群众都使用胡都木蒙文,在新疆蒙古族群众和青海部分蒙古族群众中却使用托忒蒙文。为了便于蒙古族的教育学习,在“八协”的倡议和指导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近20余年胡都木蒙文的推行工作,完成了全国蒙古文字的统一。
二、“八协”省区蒙古族及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状况
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在八省区蒙古族人口为548.21万,占全国蒙古族总人口的93.53%。他们中大多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居住。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蒙古族居住最多的自治区。共有蒙古族417.0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7.49%。全区八盟四市和101个旗(县、市)都有蒙古族居住,但主要居住在48个旗(县、市),占全区人口的80%。其中44个旗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全区共有民族小学1073所,在校学生21.66万人;民族普通高中65所,在校学生6.3万人;全区31所普通高校中共有16所开办民族语言授课专业,在校学生1.91万人。
三、编纂《“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的目的和意义
志书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反映一地自然的、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具有“资治、教化、存史”的作用。从上述“八协”的由来和八省区蒙古族基本情况和语言文字使用情况,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基本概念:
(1)“八协”是由国务院批示成立的,主持管理八省区语言文字协作工作的政府行政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区划概念;
(2)“八协”是为纠正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撤销用蒙语授课教育的错误,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恢复在蒙古族聚居区使用蒙语授课教育。她自1977年成立至今已有32年的发展历程;
(3)“八协”领导的八省区的语言文字协作工作包含着以蒙古语言文字为基础的民族的、社会的、文化艺术的各类内容。
(4)开展八省区的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这“是我国民族语文工作上的创举”。
由此,编纂一部《“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可以记述我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和“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达到以史为鉴的目的。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其意义在于:
一是以志书形式客观地记述“八协”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她纵写历史(包括民族史和语言文字史),横排门类,全面系统,内容包罗万象,是其他“选编”类文献不能替代的。她的产生,必将使我国的史志百花苑中增加一朵瑰丽的奇葩。
二是可以真实客观地反映1958年至1975 年我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记述党和国家纠正错误,认真贯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成立“八协”,开展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这一伟大创举。
三是通过志书“资治、教化、存史”的作用,使“各民族都有学习和使用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得以保障,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我国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同时系统地保存了蒙古语言文字的变革发展的历史资料和“八协”工作基本情况资料和各项成果资料。
四、《“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的内容和编纂方法
(一)主要内容
1.八省区蒙古族的历史渊源、人口分布、历史上的语言文字状况;
2.“八协”产生的历史背景、性质和职责,国务院和国家领导的重要指示;
3.党和国家对蒙古语言文字的关心、支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八协”工作的领导帮助;
4.“八协”的组织机构、领导人名录,各省区的相应组织和领导人名录;
5.30年来,“八协”及各省区开展的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及成果;
6.现在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状况和语言文字工作状况;
7.30年来,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取得的重大成果;
8.“八协”重要文献、重大科研成果报告。
(二)编纂方法
首先,要成立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副主席担纲的,八省、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参加的《“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编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语委,由内蒙古自治区语委的领导任主任;八省区语委(或主管协作工作的部门)组成编纂小组,抽调二至三人从事这项工作。采取主编责任制,由内蒙古自治区语委的领导任主编,其他省、区语委(或主管协作工作的部门)领导任副主编。其次,采用资料搜集全面开花,编纂工作统一进行的方法。由《“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篇目,各省区编纂小组按篇目搜集资料报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待资料工作基本就绪后,由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抽调有编纂能力的人员统一进行志书编纂工作。再次,先编资料长篇,然后写初稿,再统稿出评议稿,召开志稿评议会,再修订补充,最后向出版社报送审稿。(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参考资料:民族文化博览区——白鹿公馆
2. 刚上三本线,上内蒙古的一些二本大学的八协计划好不好
在我国的少数民族中,有一个民族历史悠久、人口分布广泛、文化底蕴深厚、语言文字丰富的民族———蒙古族。蒙古族在一千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在人类历史上谱写出一部可歌可泣的历史篇章,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由少数民族领导的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元朝,并由此奠定了中国现代版图的基础。蒙古族也是第一个将自己的语言作为“国语”的少数民族。笔者在主持编纂《新疆通志·语言文字志》的时候,学习和阅读了一些蒙古民族和蒙古语言文字的文献及相关资料,了解了蒙古语言文字的基本情况和“八协”从成立以来30多年来语文协作工作的情况。经过长期思考,于全国开展第二轮修志的时期,特提出编纂《“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的建议。
一、“八协”的由来、性质及主要工作
(一)“八协”的由来与性质
方志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资料性著述,因此,首先要弄清楚“八协”的由来与性质。“八协”是“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的简称,是国务院批复内蒙古自治区1973年上报的《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试行草案)、《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关于加强蒙古语文工作的意见》(试行草案),于1974年(3号文件)和1977年(138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的。“八协”即“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的简称,由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共8个省、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直属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由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领导,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办公机构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国务院在138号文件附件之一《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工作简则》中指出:“协作小组的工作,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遵循党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原则,联系八省、自治区的实际,制定工作规划,组织协作,总结交流经验,努力完成协作项目,促进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1979年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恢复后,原先划给宁夏的阿拉善左旗划回内蒙古,宁夏没有协作任务而退出“八协”。199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入“八协”,国家民委批准同意。“八协”仍为8个省区。其间,中央直属有关担负蒙古语言文字图书出版、广播电视、翻译等工作的单位,也以协作身份参与“八协”工作。由于人们称呼简称习惯了,约定俗成,“八协”之名沿用至今。
(二)“八协”语言文字工作的巨大成就
“八协”成立30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省、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的蒙古语言文字的协调工作,使八省、区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有如下几个大的方面。
1.恢复了中断20余年的蒙文授课教育
1958年,受当时左的思想的影响,蒙古族的用蒙语授课教育先后中止。在国务院和八省、区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八协”坚持“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政策,通过八省、区协作机构的共同努力,保障了我国八省、区蒙古族群众更好地享受《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恢复了中断20余年的蒙文授课教育。30多年来,蒙古族学校逐渐增多,接受蒙古语授课教育的学生成倍增长。而且,还填补了部分省、区蒙古语授课的空白。
2.培养了大批蒙汉兼通的各类人才
自1978年开始,“八协”开展了部分省、区大中专毕业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协作工作。一是以内蒙古为主,招收其他七省、区的蒙古族学生入内蒙古设有蒙语授课的大专院校学习;二是以互换的办法,八省、区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对换招收蒙古族学生,平均每年对换招生100余名。这项工作培养了大批蒙汉兼通的各类人才,蒙古族每万人达15人左右。他们中主要分布在八省、区蒙古族聚居地党政机关和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
3.促进了蒙古语文新闻、出版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蒙古语文协作涉及到教育、新闻、出版和文化艺术等各项事业。30多年来,八省、区互通有无,共同协作,蒙古族聚居地区的蒙古语言文字的新闻宣传设施,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地互相订阅蒙古文报刊,互相传送蒙古语文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电影蒙古语片等。尤其是蒙古语文教材和蒙古文图书的出版事业基本满足了八省、区蒙古族学生学习和蒙古族群众的需求。
4.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成绩斐然
“八协”的历次工作会议都要讨论协定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工作,并作出规划,及至落实实施。如蒙古语名词术语的审定统一原则的制定、蒙古语基础方言的确定与划分、蒙古语标准音和音标的研究确定等。同时,为了做好协调工作,组建了如“中国蒙古语文学会”等群众学术团体,创造了一定的学术研究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推动了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
5.在全国统一了蒙古文字
过去,内蒙古和其他大部分省、区的蒙古族群众都使用胡都木蒙文,在新疆蒙古族群众和青海部分蒙古族群众中却使用托忒蒙文。为了便于蒙古族的教育学习,在“八协”的倡议和指导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近20余年胡都木蒙文的推行工作,完成了全国蒙古文字的统一。
二、“八协”省区蒙古族及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状况
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在八省区蒙古族人口为548.21万,占全国蒙古族总人口的93.53%。他们中大多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居住。
(一)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蒙古族居住最多的自治区。共有蒙古族417.0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7.49%。全区八盟四市和101个旗(县、市)都有蒙古族居住,但主要居住在48个旗(县、市),占全区人口的80%。其中44个旗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全区共有民族小学1073所,在校学生21.66万人;民族普通高中65所,在校学生6.3万人;全区31所普通高校中共有16所开办民族语言授课专业,在校学生1.91万人。
(二)辽宁省
辽宁省有蒙古族66.9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58%。设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17个蒙古族乡。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有蒙古族完全小学13所,初中3所,高中1所;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有蒙古族完全中学1所,初中4所,小学40所。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占50—60%,属蒙古语中部方言区的科尔沁、喀喇沁土语。其余蒙古族主要使用汉语。
(三)吉林省
吉林省有蒙古族17.2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64%。主要居住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共有10个蒙古族乡。全省有蒙古族幼儿园1所、小学66所、独立初级中学11所、完全中学3所等,在校学生13584人,其中蒙古族学生7351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于1980年恢复蒙古语文授课。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占50—60%,属蒙古语中部方言区的科尔沁土语。其余蒙古族主要使用汉语。
(四)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有蒙古族14.1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38%。主要居住在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和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其中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有4万多人,占全省蒙古族总人口的28.26%。全省有54所蒙古族小学,在校学生5153人;初中8所,在校学生4930人;高中2所,在校学生404人。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语言的约占40%,属蒙古语中部方言区的科尔沁土语。其余60%的蒙古族使用汉语。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蒙古族1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0.83%。设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族自治县,以及10个蒙古族乡。有蒙古族小学34所,普通中学25所,在校学生14526人。另有1所蒙古族师范学校,新疆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设有蒙古语言文学专业。
新疆是蒙古语三大方言区的卫拉特方言区,其语音、词汇同中部方言区有比较大区别。过去使用托忒蒙古文,1978年开始推行胡都木蒙文。现全区都使用胡都木蒙文,个别报刊同时使用胡都木蒙文和托忒蒙文。
(六)甘肃省
甘肃省有蒙古族1.5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06。主要居住在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全县共11161人,其中蒙古族4210人。他们中大多懂蒙古文,语言为卫拉特方言区,但有差别,部分与中部方言区接近,形成了青海蒙古方言土语。
(七)青海省
青海省有蒙古族约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6%。主要居住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该县地处黄河之南故称“河南”)。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办有蒙古族中小学,以蒙古语文授课。该州是全省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重点区,95%以上的蒙古族干部会讲母语。但全省蒙古族中使用母语的仅有40%,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的蒙古族绝大多数已经使用藏语,部分使用汉语。
(八)河北省
河北省有蒙古族16.9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25%。主要居住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和隆化民族县、平泉民族县,以及4个蒙古族乡、6个蒙古族同其他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乡和74个蒙古族村。全省共有蒙古族小学153所、中学3所,另有3所蒙、汉双语教学学校。全省蒙古族绝大多数使用汉语言文字,只有1万余人使用本蒙古语。
注:以上省区顺序排列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80年呈送国务院的报告中省区排列顺序
三、编纂《“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的目的和意义
志书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反映一地自然的、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具有“资治、教化、存史”的作用。从上述“八协”的由来和八省区蒙古族基本情况和语言文字使用情况,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基本概念:
(1)“八协”是由国务院批示成立的,主持管理八省区语言文字协作工作的政府行政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区划概念;
(2)“八协”是为纠正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撤销用蒙语授课教育的错误,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恢复在蒙古族聚居区使用蒙语授课教育。她自1977年成立至今已有32年的发展历程;
(3)“八协”领导的八省区的语言文字协作工作包含着以蒙古语言文字为基础的民族的、社会的、文化艺术的各类内容。
(4)开展八省区的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这“是我国民族语文工作上的创举”。
由此,编纂一部《“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可以记述我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和“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达到以史为鉴的目的。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其意义在于:
一是以志书形式客观地记述“八协”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她纵写历史(包括民族史和语言文字史),横排门类,全面系统,内容包罗万象,是其他“选编”类文献不能替代的。她的产生,必将使我国的史志百花苑中增加一朵瑰丽的奇葩。
二是可以真实客观地反映1958年至1975 年我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记述党和国家纠正错误,认真贯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成立“八协”,开展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这一伟大创举。
三是通过志书“资治、教化、存史”的作用,使“各民族都有学习和使用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得以保障,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我国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同时系统地保存了蒙古语言文字的变革发展的历史资料和“八协”工作基本情况资料和各项成果资料。
四、《“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的内容和编纂方法
(一)主要内容
1.八省区蒙古族的历史渊源、人口分布、历史上的语言文字状况;
2.“八协”产生的历史背景、性质和职责,国务院和国家领导的重要指示;
3.党和国家对蒙古语言文字的关心、支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八协”工作的领导帮助;
4.“八协”的组织机构、领导人名录,各省区的相应组织和领导人名录;
5.30年来,“八协”及各省区开展的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及成果;
6.现在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状况和语言文字工作状况;
7.30年来,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取得的重大成果;
8.“八协”重要文献、重大科研成果报告。
(二)编纂方法
首先,要成立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副主席担纲的,八省、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参加的《“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编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语委,由内蒙古自治区语委的领导任主任;八省区语委(或主管协作工作的部门)组成编纂小组,抽调二至三人从事这项工作。采取主编责任制,由内蒙古自治区语委的领导任主编,其他省、区语委(或主管协作工作的部门)领导任副主编。
其次,采用资料搜集全面开花,编纂工作统一进行的方法。由《“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篇目,各省区编纂小组按篇目搜集资料报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待资料工作基本就绪后,由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抽调有编纂能力的人员统一进行志书编纂工作。
再次,先编资料长篇,然后写初稿,再统稿出评议稿,召开志稿评议会,再修订补充,最后向出版社报送审稿。
参考书目
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文件选编 八省区蒙语办 1985年
蒙古语族语言研究 孙竹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1996年
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20年 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办 1998年
中国民族语文工作的创举 舍那木吉拉 辽宁民族出版社 2000年
新疆通志·语言文字志》 语文志编委会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0年
吉林省蒙古语文协作30年 包东嘎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年
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三十年 《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三十年》编委会 内蒙古教育出版社 2005年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参考资料:民族文化博览区——白鹿公馆
3. 普通话二甲证书丢失内蒙古民族大学能补办吗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如丢失需要补办或信息错误需要更改
1、由原测试单位负责语言文字的部门出具该考生相关信息的书面证明,包括姓名、证书编号、测试时间、成绩级等,核实该考生考试情况真实;
2、考生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考生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修改信息除出具上述资料外还需上交原信息有误证书,如原证书丢失则不予修改信息。
新版证书照片是直接打印在证书上面,在成绩系统上成绩和照片是有备案的,丢失后可以补办。老版证书照片是粘贴在上面,丢失后系统内没有存储照片,需要重新参加考试。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5月21日教育部令第16号发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是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发放的,应试人可向原考试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站)提出补办申请,由测试中心(站)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补办证书,或者由测试中心(站)出具证明,应试人自己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补办。
到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办。如果记住证书号码最好,记不住在书面申请中说明说行了。一般申请被受理后,按发证单位要求在报纸上登遗失证书的声明,7天后可以按程序补办。但是普通话新版证书丢失后可以补办,老版普通话证书丢失后需要重新参加考试!
4.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电话是多少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行政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471-4606415。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办公地点为回民区海拉尔西街182号(呼和浩特市机械工程学校院内实训楼B座)。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职责权限: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呼和浩特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2.研究制订全市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结构、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检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3.统筹管理全市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民族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指导、协调各旗、县、区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组织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
4.指导并组织教育督导工作,依法对全市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5.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研究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6.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实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组织、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和聘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人才交流工作。
7.统筹指导全市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德育、体育、美育、卫生、国防教育和社会实践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负责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负责全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自学考试、成人招生考试工作;研究并制定全市的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9.统筹协调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研究拟定民族教育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教学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10.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汉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行业的汉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11.负责管理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
12.组织实施全市教育信息开发和建设,管理全市教育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负责教育资产管理,指导全市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4)内蒙古民族教育的教学语言文字不能变扩展阅读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设14个内设机构:
党委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统筹安排教育系统党建工作;指导协调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做好教育系统党的知识分子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民办教育党建工作及群团工作。
2.办公室
综合协调教育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局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与督办;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起草、综合调研、政务督查工作;负责教育信息与新闻宣传、文秘、档案、保密、计划生育、综治等工作。
3.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学校和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考核、评优、奖惩、评选特级教师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4.财务科
负责全市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直属学校和单位国有资产、经费预决算、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教育专款经费、教育赠款、教育贷款、教育收费、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计工作;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和校舍安全档案及信息系统建设;落实中小学建设法规,统筹指导学校基建工作,指导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指导中小学勤工俭学、后勤管理工作。
5.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管理和指导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研究制定我市教育法制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起草全市综合性教育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有关文件;统筹指导全市教育法制建设工作。
6.基础教育科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民办基础教育工作,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拟订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
7.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统筹管理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教学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管理与职业指导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8.民族教育科
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民族教育、民办民族教育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民族教育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并落实民族教育的各项政策;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蒙语授课学校和加授蒙语学校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
9.师资培训与语言文字科(市汉语委办公室)
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汉语言文字工作;制定中小学教师、校长(园长)培训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执行自治区有关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学基本文件和评估标准并组织评估。
10.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拟订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办法和评估标准;组织实施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11.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拟订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学校体育竞赛和艺术等活动;指导并协调学校卫生防疫、国防教育、学生军训和红十字会工作。
12.德育科
指导和管理全市学校德育工作;拟订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思想品德相关的各种教育活动;指导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13.青少年工作科
指导和管理直属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教育管理;组织开展青少年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参加业余党校、团校、军校活动,开展团队干部、学生干部培训等工作。
14.学校安全管理科
指导和管理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中小学安全工作指导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和治理学校周边环境工作。
5. 内蒙古民族大学汉语国际教育可以转到汉语言文字吗
可以的,高考语文在120分以上就可以,话说两个专业其实差不多,我倒是觉得对外汉语的同学们更棒一些
6.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什么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各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生产劳动、通讯联系以及社会交往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都受到尊重,得到法律保障。(2)民族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3)有关学校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或进行双语教学。《教育法》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4)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予以奖励。”(5)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提供帮助,创造条件。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20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6)大力培养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员。政府先后在中央和各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了大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干部和研究人员。
7. 学校及其他的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汉语言文字。 对吗
是的,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或双语教学。
8. 内蒙古地区双语教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教研室在研究使用教材过程中,按照授课时数对教材内容和使用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内容压减。一方面在遵循国家课程标准和保持单元知识体系完整衔接的基础上,对课程容量进行了压减。
重点对精读篇目进行了调减,明确了精读、跟读、自读和课外阅读篇目,以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另一方面,对教学评价也提出了基本要求,各地在确保落实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结合教师和学生实际适当拓展教学内容。
(8)内蒙古民族教育的教学语言文字不能变扩展阅读:
为顺利推进民族学校国家统编教材的使用,有效提升教育质量,在过渡期建立辅导员制度,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困难的学生提供课外阅读、作业辅导、答疑解惑等方式的课后服务,与国家为学生减负的政策并不矛盾。在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是拓展学习空间、发展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课后服务,自治区教育厅等5部门今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规范了课后服务的对象和时间:原则上小学不晚于17时30分,初中不晚于18时。同时对服务内容和形式也作了规范。小学一、二年级以团队活动、课外阅读、实践活动、手工操作类为主;三至六年级以课外阅读、作业辅导、兴趣小组、团队活动、综合实践为主;初中年级以作业辅导、答疑解惑、课外阅读、社团活动、综合实践为主。
民族语言授课学校辅导员开展课后服务,是根据学生需求和家长的愿望组织进行的,是对常规教学的补充和正常学业的辅导,不属于增加学生额外课业负担行为。
9. 请问内蒙古的教育是用中文吗
中文。
内蒙古各地以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为抓手,重点加强农村(牧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形成点上突破、面上开花的整体推进态势。截至目前,全区已创建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145所、国家级示范(特色)校34所。
针对中小学生书写技能日渐衰退的实际,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写字课纳入中小学地方课程,并全面启动“书法名家进校园”活动,加强学校书写教育。各高等学校围绕“听、说、读、写、讲”广泛开展各具特色的比赛活动,净化校园用语用字环境。
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等还将学生分为东北部、中西部方言区,有针对性地进行讲授,并一对一辅导答疑,强化学生普通话使用能力。
根据国家教材委员会2019年印发的《全国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2019-2022)》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我区今年4月组织专家对《蒙古语文》教材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等内容和篇目的比例,删减了部分篇目。
此项工作属于正常业务工作,每学期都要对教材进行修订。按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教材编写和修订均由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编写机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团队编写,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教材审查由专门的审查机构,召开教材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审定通过后使用。
教材内容选择既要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又要相对稳定、与时俱进,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培养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紧密联系学生思想、生活、学习实际,促进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10. 现在民族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纵观我国民族教育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民族教育法规建设总是落后于民族教育自身的发展。由于民族教育法制的不健全,导致民族教育政策所确定的各项优惠措施难以落实,民族教育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得不到保障。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及2001 年12 月我国加入WTO ,民族教育立法已远远不能满足民族教育发展的需要,这种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显突出。主要表现在:
第一,民族教育法规体系极不完善,法规层级过低。从现行的民族教育法规来看,大量的为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及规章性文件,法规很少,至今没有民族教育单项法,更没有居于《宪法》和《教育法》之下的统领民族教育法规规章的民族教育基本法,民族教育法规体系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民族教育法规体系不完善,法规层级过低,必然导致法规刚性不足,从而影响其效力的发挥,很难起到应有的对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2002 年,国家曾启动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起草调研工作,拟在行政法规层次对全国少数民族教育中重要的基本的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并计划于“十五”期间颁布实施《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至今未能出台。当前,为适应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需要,以及民族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迫切要求有关方面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制订工作列入紧要工作议事日程,促成其尽快出台。与此同时,从现在起就着手起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为它的出台积极创造条件。《少数民族教育法》的起草制订,将极大地推进我国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第二,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有失偏颇。通过对我国民族教育立法历史与现状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特别是进入主流社会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而忽视对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作用、角色的规范。我国现行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这是我国民族教育立法内容的重大缺失,也是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这一点,可从我国双语教学政策的演变中略见一斑。建国初期我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运用,而现阶段更多地是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和掌握,如规定在使用民族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逐步从小学一年级开设汉语课程、制定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 》、《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等,而有关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则非常缺乏。语言文字是文化的载体,民族语言文字的失传,将导致民族文化的消失。因此,必须重视民族教育立法在保障和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从维护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出发,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升学优待与照顾,而忽视了对其升学后有关学习辅导与帮助的规范,没有确立民族教育与一般教育同等质量要求的思想。这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少数民族学生的低学业成就,从而其教育平等权也不可能得到真正落实。
第三,民族教育立法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忽视了对少数民族学生升学后有关学习辅导与帮助的规定等。此外,对于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政府在发展民族教育中的职责、民族教育经费、师资、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门人才的培养、民族教育科学研究等,或忽略了对其的规定,或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当前,关于民族教育基本重大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2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内容比较宏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关于这些问题,建国初期,我国政府曾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等专项法规,但这些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我国民族教育的发展变化,许多内容已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加强民族教育法规的修订、废止工作,或制订一些新的法规,使我国民族教育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重点和突出的问题,有法可依,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第四,地方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我国154 个民族自治地方中,仅有十几个地方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规,绝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制定民族教育法规,这既与中央教育立法的发展不相适应,也与民族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及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极不协调。另据统计,从1985 年我国第一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吉林省人大批准诞生,到2000 年底,各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 件,单行条例280 件,变通或补充规定64 件。[1]与此相比,地方民族教育立法明显滞后。
第五,现行民族教育法规还存在法律形式、法律语言不规范,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亟待加强等问题。
针对我国民族教育立法的现状及问题,为加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尽快改变民族教育立法的不适应状况,首先必须树立科学、正确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内容,并从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角度出发,科学有序地推进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质量与效率,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与随意性,避免法规之间不必要的交叉与重复,使民族教育立法从整体上真正发挥为民族教育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