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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

发布时间:2020-12-16 17:23:00

1. 怎样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国家通用语言教学水平

一、不断加强师德建设是提高教师素质的基础。 师德是教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加强师德建设对于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此,学校要把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任务,在校本培训中把师德教育摆在第一位。 一是师德教育要以“爱和责任”为核心,引导教师热爱教育,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努力成为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二是加强教师思想政治、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教师学习《教师法》、《教育法》、十七大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政策法规,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积极引导教师学习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指导自己工作的准则,学校也要结合实际,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提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要求,达到规范教师行为的目的;组织教师聆听教育专家讲座,如魏书生、李镇西等,从专家对自己教育经历的解读中感受他们的人格魅力,唤醒和激活教师的教育理想、教育信念、教育境界和教育追求;树立典型,挖掘并宣传教师身边的学习榜样,引导教师向模范教师学习,使教师们学有方向,赶有目标。 三是建立德育工作者培训制度,每学期要对本校的班主任、辅导员等进行师德教育专题培训。
二、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是提高教师素质的关键。 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教育改革的需要。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上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使广大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有了长足进步,但与时代的新要求相比,教师的知识水平、技能水平还有明显的差距,成为制约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学校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使之具备精湛的业务能力,促进学校教育的发展。 (一)激发教师专业自主发展意识,引导教师自我反思,调动教师自主提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教师专业成熟离不开教师的自我反思和自主发展能力,因为教师自身才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教师的个人努力、教师的主体性的发挥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关键。因此在专业发展的过程中,学校最首要的是要去唤醒和强化教师专业发展的自我意识,引导他们对教学实践进行检视和反省。通过培训、交流和竞争机制的开展,为每一位教师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创设展现自我的舞台,让教师在工作中体验到成功的快乐、成长的愉悦,才可能真正唤醒并不断强化教师主动发展的意识,促使教师自觉地对自己的专业发展负责,进而形成主体性发展的动力机制。如果没有了这些,教师的专业成熟,教师的不断超越自我和发展自我,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二)在扎实的校本研训中实现教师业务水平的有效提高 校本研训是教师成长的重要途径,学校要丰富研训的内容,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开展研训活动,从而实现教师业务水平的有效提高。
三、科学的管理机制是提高教师素质的保障。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教师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手抓”,必须有科学、严格的管理机制作为保障。
四、贯彻落实《 学校强力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通知 》精神,积极稳妥、科学有序推进我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建设一支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工作。

2. 如何做好一年级,初一年级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工作

在理解内容的过程中,抓住表情达意的关键性词语或句子,体会、学习作者在表达上的特点,并试着运用。这些思考、推测、判断的过程,既是理解语言文字的过程,也是学习运用语言文字的过程。

3. 如何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

如何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

  1. 充分认识在我国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力度、提高普及程度和应用规范水平,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不仅能够方便各地域间人们的沟通、各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交融,也事关整个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承,将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产生重要作用。

  2. 强国必先强语,强语助力强国.高度重视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中西部地区还有很多青壮年农民、牧民无法用普通话进行基本的沟通交流,这已经成为阻碍个人脱贫致富、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甚至影响民族团结和谐的重要因素。扶贫首要扶智,扶智应先通语。

  3. 准确把握普及攻坚工程的重点目标和主要任务。要结合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为重点,以劳动力人口为主要对象,摸清攻坚人群基本情况和需求,制定普通话普及攻坚具体实施方案,大力提高普通话的普及率,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为文化建设提供强助力,为打赢全面小康攻坚战奠定良好基础。

4. 如何强化师生国语培训,抓好国家通用语言教育质量

  1. 营造“一个氛围”。

    努力创造学习国语的语言环境,加大校园国语使用率,积极营造学习氛围。有效利用校园文化墙、校园广播、文化走廊、电子屏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学习双语的重要性,增强师生树立学习双语的思想意识;以“以赛促学、借赛提质”为主题,定期举办双语教学大赛、口语大赛、演讲比赛等活动,激发学习兴趣,提高表达能力,增强学习效果;组织国语学习小组,督促教师加强国语学习,通过提问、温习等形式,不断积累词汇,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学习热潮。

  2. 立足“两个培训”。一认真做好校本培训。

    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放学后1小时,选定优秀双语教师,根据培训内容,制定课程表,积极组织少数民族教师开展国家通用语言学习班;以校为单位,抓好互动交流,每星期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培训,通过分组讨论、交流发言、集中朗诵、观看视频等方式,加强少数民族教师的听说能力。同时,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和班班通设备,定期开展校校之间的多媒体应用培训和双语能力培训,使每位老师都能够熟练应用电子教学资源,不断增强教学效果;开展结对互学活动,组织新老教师、民汉教师结对子,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做到每周相互听课、交流、座谈不少于5次。

    二全面落实外派培训。各区县要利用外派学习机会,打造国语培训团队,根据外派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外派方案,分期、分段组织骨干教师参加培训;根据有些农村、偏远学校国语整体偏低的情况,积极组织内区域内民语言学校和汉语学校“捆绑式”发展,选派民语言教师到汉语学校跟班学习,进行备课、听课、上课、批改作业等,不断提高民语教师的口语表达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

  3. 完成“三个目标”。

    一是实现专业水平目标。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中少数民族教师汉考标准的要求,积极组织培训,强化培训效果,到2016年底,全市70%的少数民族教师达到专业目。

    二是完成日常工作目标。通过组织各类培训,到2016年6月,全市所有少数民族教师能用国语进行简单交流和学习。到2016年底,全市所有少数民族能正确使用国语书写简单的文字材料,如:撰写简单的通知、请假条等。三是信息化能力目标。2016年9月份,全市所有少数民族教师能用维、汉两种输入方式,掌握“班班通”、电脑等多媒体使用方法,能熟练使用多媒体播放教学视频。到2016年底,全市所有教师能利用互联网查找资源、编写教案、制作课件,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什么时候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语文教师怎样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编辑本段]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编辑本段]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7. 在学科教学中如何有效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教学论文教师

颁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专文字方面的专门属法律,它的颁行是我国社会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一)有利于巩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事实上的“全国通用”地位,增进各民族、各地区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是使口语书面化的工具。(二)有利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是普及教育、发展科技、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前提和先导工程。 (四)有利于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五)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8. 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教学中学校起什么样的作用

颁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专语言文属字方面的专门法律,它的颁行是我国社会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一)有利于巩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事实上的“全国通用”地位,增进各民族、各地区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是使口语书面化的工具。(二)有利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是普及教育、发展科技、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前提和先导工程。 (四)有利于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五)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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