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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教育法

发布时间:2020-12-16 08:43:39

Ⅰ 新义务教育法对学校教育教学提出了哪些要求

要根据教学目标、学生的需要以及当地客观条件,积极地和有创造性地探索专有效的教属学方法;不断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反思,努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精神的研究型教师。只有在吃透课标、深钻教材、研究学生的前提下,才能做到精心备课,在教学中胸有成竹和有的放矢。

Ⅱ 公办学校提前教学违反教育法吗

什么叫提前教学?具体说一下行吗?一般情况下,知识点提前学,好多学校都在这样做内,为的是容留出更多的时间系统复习。初高中好多学校都这样做。不算违规。如果是提前开学,延长教学时间,那就值得商榷了,也看当地教育局规定了。这个一般不涉及教育法。

Ⅲ 教育教学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育法制的有关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来讲,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应明确以下几点: 1、依法治教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教育十分明显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经费拨款、举办校办产业、捐资助学等有关教育的活动。 3、依法治教的依据: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理解“依法治教”这一概念必须与“以法治教”、“以罚治教”相区分。 注意区别“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前者是指与教育法律制度有关的概念,后者则与“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涵、外延基本一致;狭义的教育法专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规范(简称教育法规)——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统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体现为统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调整有关教育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有关教育的活动”,专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其它活动。
“社会关系”专指前述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及教育外部关系。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特征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其特征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基本相同,即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二)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后果——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称“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 2、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规定。 2、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 3、办法——对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1、执行法、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五)教育规章 按照制定发布机关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 1、部门教育规章 2、政府教育规章
教育法规体系 层 级 形 式
制 定 机 关 第一层次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三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四层次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第五层次
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国务院部委 政府教育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基本原则 2、教育管理体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5、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 6、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教师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制定的单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教师的任用制度 3、教师的培养、培训和考核 4、教师的待遇 5、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另外,《教师法》还对教师的申诉制度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
一)物
1、不动产 包括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2、动产 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二)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二讲 教师与法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可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 (三)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一)教育教学权(二)科学研究权 (三)管理学生权 (与工作有关的权利)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五)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权利) 三、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一)道德义务 (二)教学义务(三)教育义务(四)关心学生的义务 (五)批评的义务(六)提高的义务
第二节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推行的教师制度的总称。通常包括教师资格(许可)制度、职务(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及奖惩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师资格分类 (二)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三)教师资格考试 (四)教师资格的认定 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的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一)职务系列规定 我国设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 教师、小学教师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二)任职条件规定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 (三)评审规定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教师职务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第三节 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一、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靠行政关系来管理和使用教师,所以,教师有义务在工作中服从学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节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生的权利 (一)接受教育权(二)获取教育扶助权(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权(四)申诉权 二、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二)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第三讲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一般说到法律责任时,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其为“第二性义务”。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它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 (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制裁 1、人身罚 2、能力罚 3、财产罚 4、申诫罚 (二)补救 1、财产补救2、精神补救3、违法行为否定 (三)强制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一)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二)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三)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人;(四)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二)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教育法(三)行为人有过错(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如消除影响、赔偿等。(二)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既有制裁性法律责任,又有补救性法律责任。(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对他们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既不能采取一般的行政处分形式,也不宜采取行政罚款形式,一般采用纪律处分。(五)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虽然其本身并不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因其监护对象的特殊性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内容和性质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Ⅳ 蒙台梭利教育法与普通教学有什么区别

蒙式教育法简介
蒙台梭利是世界著名的幼儿教育专家。近百年来,她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一直对世界幼儿教育产生着积极的影响。蒙台梭利教育法是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及潜能开发的优秀教育模式。
一、 蒙式教育的十大特点:
1、以儿童为中心。 视儿童为有别于成人的独立个体,反对以成人为本位的教学观点,
2、“不教的教育”。 蒙台梭利反对以教师为中心的填鸭教学,主张由日常生活训练着手,配合以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丰富的教育内容,让儿童自发的主动学习,自己建构完善的人格。
3、把握儿童的敏感期。0- 6岁的幼儿在特定的时期会出现特定的喜好倾向。若顺着敏感期学习,该特性即可获得最大的学习效果。
4、教师扮演导师的角色。 一般称蒙氏教师为启导员。他必须对孩子的心灵世界有深刻的认识与了解,对于孩子的发展状况了如指掌,才能提供孩子适时、适性地协助与指导。
5、完全人格的培养。蒙氏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协助孩子正常化。透过环境的设计、教具的操作,使孩子一步步建构完善的人格。
6、尊重孩子的成长步调。蒙氏教育要求教师根据儿童发展的进程,对不同特点的儿童进行因材教,不搞一刀切式的教育。
7、混龄教育。让不同年龄的孩子在一起,可使较小的孩子有不同年龄层的模仿对象,而较大的孩子则可以从帮助年幼的儿童中增强自己的知识和能力。
8、丰富的教材与教具。蒙台梭利教具非常丰富,但这些教具并非是教师用来教学的工具,而是孩子工作的材料。孩子透过这些工作,从自我重复操作练习中,建构完善的人格。
9、屏除单一奖惩制度。蒙氏教学尊重儿童,培养孩子正在萌芽的尊严感。
10、爆发式的教学成果。蒙氏教育尊重孩子内在需求,让孩子适时、适性的成长,短期内不易察觉成果,但却会在某一时间以爆发的形式,彰显出孩子内在的心智发展水平。

二、自由—蒙式教育法的基础。
自由是蒙台梭利教育方法的基本原理。蒙台梭利称她的教育方法是“以自由为基础的教育法”,又被称为“自由研究的教育。”因此,把握“自由”的内涵,是了解蒙式教育法本质的前提。
(1)、关于自由。蒙台梭利认为,自由是儿童可以不受任何人约束,不接受任何自上而下的命令或强制与压抑的情况,可以随心所欲地做自己喜爱的活动。生命力的自发性受到压抑的孩子绝不会展现他们的原来本性,就像被大头针钉住了翅膀的蝴蝶标本,已失去生命的本质。这样教师就无法观察到孩子的实际情形。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孩子,先要给孩子自由,促进他们自发性地表现自己,然后加以观察、研究。
这里所谓的给孩子自由,不同于放纵或无限制的自由。蒙台梭利说:“让孩子学会辨别是非,知道什么是不应当的行为。如任性、无理、暴力、不守秩序及妨碍团体的活动,都要受到严厉的禁止,逐渐加以根绝。必须耐心地辅导他们,这是维持纪律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放纵孩子绝对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
(2)、关于纪律。蒙台梭利认为纪律是一种积极的状态,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的。一个人如像哑巴那样的安静,像瘫痪的人那样的一动不动,不能算是有纪律的。积极的纪律包括一种高尚的教育原则,它和由强制而产生的“不动”是完全不同的。
她说:纪律的培养不能靠宣传和说教,也不能靠指责错误,而是在自然的活动中发展起来。重要的是使儿童在活动中理解纪律,由理解而接受和遵守集体的规则,区别对和错。因此,真正的自由也包括思考和理解能力。一个有纪律的人应当是主动的,在需要遵守规则时能自己控制自己,而不是靠屈服于别人。在蒙台梭利学校的活动室内,允许儿童自由地活动、交谈、交换位置,甚至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移动桌椅。在教室里的儿童有目的、自愿的活动,每个人忙于做自己的工作,安静地走来走去,有秩序地取放物品,并不会造成混乱。因为他们懂得安静和有秩序是必要的,并且知道有些活动是被禁止的。儿童在这种环境中逐渐成长,自然会注意自己的行动。长此下去,就会养成守纪律的好习惯。

三、环境教育儿童
蒙台梭利十分重视环境,她说:“在我们的学校中,环境教育儿童。”并认为环境是重要的保育内容,而且保育方法的许多方面亦由环境决定。儿童需要适当的环境才能正常地发展,完善其人格。然而,多数儿童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生活在适当的环境中。儿童天性亲近自然,但是,伴随着文明的发展,自然却距离儿童越来越远了。他们居住在以成人为本位的世界中,身边的一切对他们来说,其规格、重量及形态都是不完全相适宜的,难于随心所欲地操作。“有准备的环境 ”是为了让精神处于胚胎状态的儿童能够顺利成长,将秩序与智慧等精神食粮的环境预备好。对六岁以前的儿童而言,成人的环境与儿童的环境在大小及步调上相差悬殊。因此儿童在活动时须时时依赖成人协助。但是,儿童一直依赖成人的协助便无法完成应有的成长,不能支配自己的生活、教育自己、锻炼自己。如果没有理想的环境,儿童就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能力,这样永远无法脱离成人而独立。因此,蒙台梭利根据儿童六岁以前的敏感期和吸收性心智,创设一个以儿童为本位的环境,让儿童自己生活。这个环境是“有准备的环境”。其意义并不仅是环境,而且是儿童不久将要面临未来世界及一切文化的方法和手段。因此,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充分发挥儿童的节奏与步调。儿童与成人在心理和生理方面差异悬殊,成人在一小时内的认知和感觉与儿童所经验到的截然不同。儿童以其特有的步调感知世界,获得很多成人无法想象的事情。儿童特有的节奏已成为他们人格的一部分。成人在复杂、多变的文化环境中生存时,必须愈加保护儿童特有的“节奏或步调” 所需的环境。
(2)、给儿童安全感。人类的孩子比其他动物的成熟来得迟,因此他们更需要庇护。当孩子的身体感到危险时,用温柔、鼓励的眼神关爱孩子,才能使他们自由、奔放地行动。
(3)、可自由活动的场所和用具。儿童必须依靠运动来表现其人格。尤其是他们的内心,一定要与运动相结合,才能够充分获得发展。因此,需要让儿童持续接触东西—收集、分解、移动、转动、变换位置等可自由活动的用具和场所。
(4)、美。美对儿童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儿童最初的活动欲是因美引起的。所以,在儿童周围的物品,不论颜色、光泽、形状都必须具有美的感觉。
(5)、必要的限制。儿童的周围不可有太多的教材或活动的东西。太多的东西反而使儿童的精神散乱迷惑,不知该选择何种教材或从事何种活动。以至不能将精神集中在对象物上。为避免儿童做不必要的活动,而导致精神疲惫、散漫,教材及活动必须有某种程度的限制。
(6)、秩序。儿童的秩序感以两岁为高峰,其后的数年间,儿童的秩序是极特殊的。这个时期秩序感与儿童的关系就像鱼和水、房子与地基。事实上,儿童会以秩序感为中心,运用智慧进行区分、类比的操作,将周围的事物加以内化。要是没有秩序的话,一切事物将产生混乱,儿童会因而失去方向感。所以,秩序必须存在于有准备的环境中的每一部分。
(7)、与整个文化有连贯性。 所谓“秩序存在于有准备的环境中的每一部分”,就意味着秩序应包含于拓展儿童智慧的教材中。这种秩序可使儿童朝真实且正确的“工作”去努力,也就是儿童能真正认真的去进行“真实的生活”。能够独立专注于自已世界内活动的儿童,才能真正在下一个阶段的成人世界中活动。而秩序应表现在“有准备的环境”中与成人的文化世界相连贯。

四、蒙式教育的五大教育内容

日常生活教育:包括基本动作训练、照顾自己、照顾环境、照顾他人、社交行为。以培养孩子的独立性、自主性、专注力、手眼协调能力和自信心。

感官教育:通过对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的训练,培养幼儿的观察力、分类能力和注意力。

数学教育:培养幼儿初步的数量概念、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

语言教育:通过对听觉、口语、视觉、语音、文字和阅读练习,培养幼儿听、说、认、读和书写能力。

科学文化教育:包括自然、地理、历史、科学、音乐、美术。通过让幼儿学习民族文化,培养幼儿爱科学的情感和民族自豪感,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求知欲。

五、及时把握孩子的敏感期

敏感期是自然赋予幼儿的生命助力。如果敏感期在内在需求受到妨碍而无法发展时,就会丧失学习的最佳时期。日后若想再学习此项事物,尽管要付出更大的心力和时间,成果也不显著。如何运用这股动力,帮助孩子更完美的成长,正是成人的职责。以下几点建议,可以帮助父母及时把握孩子的敏感期:
1、尊重孩子为有能力的个体。孩子是具有能力的天生学习者,他们会寻着自然的成长法则,不断使自己成长为“更有能力”的个体,这是父母首要改变的观念。

2、细心观察敏感期的出现。每个孩子敏感期的出现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成人必须以客观的态度,细心观察孩子的内在需求和个别特征。
3、布置丰富的学习环境。当成人观察到孩子某项敏感期出现时,应尽力为孩子准备一个满足他成长需求的环境。
4、鼓励孩子自由探索。当孩子获得了尊重与信赖后,就会在环境中自由探索和尝试。
5、适时协助而不干预。当孩子热衷于有兴趣的事物时,大人“应放手让孩子自己做”,避免干预。但并非要丢下孩子完全不管,而是适时予以协助指导。

实际上,蒙班侧重的是常规行为习惯和数概念的培养,通过让孩子自己操作教具,让孩子通过尝试错误,既自己动手操作,来得到自我提高。教师在班中主要是观察引导,我觉得让孩子在小的时候多接触是有好处的,特别是3-4岁间,但蒙班对孩子的想象力和个性上的培养不是很多,另外,蒙式教育的成本也是很高的,它的教具几乎全是进口的。

Ⅳ 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回通过考核、奖励、培答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5)教学教育法扩展阅读: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Ⅵ 什么是蒙氏教育法

蒙氏教育法是一种全复面提升儿童制素质,发展儿童潜能的教育方法,又名蒙氏教学法,全名蒙特梭利教学法。蒙特梭利认为儿童存在着与生俱来的“内在生命力”,这种生命力是积极的、不断发展的、具有无穷的力量。而教育的任务是激发和促进儿童的“内在潜力”的发展。

(6)教学教育法扩展阅读:

蒙氏教育法认为儿童不是成人灌注的容器,也不是可以任意塑造的泥和蜡,教师和父母必须认真研究、观察儿童、了解儿童的内心世界,在儿童自由与自发的活动中,帮助儿童获得身心发展。据此,蒙特梭利为学前儿童设计出一整套有效引导儿童迅速成长的训练方法。

蒙特梭利教育法是一个非常实用的,操作性极强的、完整的教育体系。他不但能完成对儿童的早期智力开发,而且能全面提升儿童的身心素质。蒙特梭利非常重视儿童智力早期开发,但是反对教师为中心的填鸭式教育,蒙特梭利学校主张以自我教育为主,在教育活动中,儿童是主体、是中心。

Ⅶ 教育法内容 对老师

根本没有。想都不要想。老师没收只是一种教育手段而已。你应该做的就是承认错误,并实际改正。

Ⅷ 《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版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Ⅸ 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9)教学教育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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