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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疫情期间教育教学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6 04:11:34

『壹』 疫情期间学费退费规定

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地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 号),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1)学校疫情期间教育教学工作制度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须将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退还学生。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不足1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的不得收取学费(保教费)。学校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每学年按照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多余部分一律退还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

『贰』 疫情期间培训班退费规定

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地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请选择正规的教育培训机构。正规教育培训机构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并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公示牌。

公示牌内须含有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收费标准、教师信息、经审核备案的培训方案及“十个严禁”承诺书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家长在交费前可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2)学校疫情期间教育教学工作制度扩展阅读:

专项督查:

2018年5月9日至15日,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派出七个督查组,赴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华东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查,覆盖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部从直属机关抽调32名处级干部,为每省分派一名联络员,指导督促日常工作,专项督查期间,联络员与相关省份见面对接。

这次专项督查的重点任务为:听取省级教育行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汇报,了解各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政策亮点、典型经验和做法,取得成效以及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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