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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学司办公室电话

发布时间:2021-01-18 14:28:38

❶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的机构设置

教育部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
综合处
政策处
专项工作处
学校德育处
校外教育处
学校管理处

❷ 国家教育部内设多少个司处

1、办公厅:
2、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3、发展规划司:
4、人事司:
5、财务司:
6、基版础教权育司:
7、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8、高等教育司:
9、民族教育司:
10、师范教育司:
11、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12、思想政治工作司:
13、社会科学司:
14、直属高校工作司:
15、高校学生司:
16、科学技术司:
17、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18、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19、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20、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21、直属机关党委:
22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3、离退休干部局:
24、纪检组、监察局:

❸ 教育部、司法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下简称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要求,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提前录取专业为:
(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
(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
第三条 凡志愿报考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报名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志愿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
(三)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条件;
(四)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
第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及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二)参加邪教组织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四)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五)被开除公职的;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有流氓、盗窃及参加邪教组织等不良和违法行为的;
(六)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有流氓、盗窃等不良和违法行为的;
(七)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八)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于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的。
第五条 凡报考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
(二)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的;
(三)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区)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60米以上;
(四)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五)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中央司法警官学校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见附件二,其他五所院校参照执行。
第六条 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 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七)色盲色弱;
(八)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九)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的;
(十)先天性心脏病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反流量少者;
(十一)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
(十二)面部有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重度平趾足(平板脚),纹身、驼背;
(十三)直系亲属有精神病史的;
(十四)有传染病的。
第七条 填报志愿和考试(面试、体能测试)
(一)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在提前录取的院校栏内填报志愿,实行提前录取;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
第八条 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按学校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向高校投放档案,由学校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线上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可调整招生计划类别或将招生计划调剂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九条 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录取女生所占比例每校不超过本校招生数的15%。
第十条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录取的考生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
第十一条 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及录取工作由各有关省(区、市)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组织。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及所属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对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工作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六所院校和招生面试协助单位应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取得各有关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的支持和协助,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第十三条 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二: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性 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 子

50 米

7 ”1 以内(含 7”1 )

1000 米

3`55 ”以内(含 3`55 ” )

俯卧撑

10 秒以内完成 6 次以上(含 6 次)

立定跳远

2.3 米以上(含 2.3 米)

女 子

50 米

8 ”6 以内(含 8”6 )

800 米

3`50” 以内(含 3`50” )

仰卧起坐

10 秒内完成 5 次以上(含 5 次)

立定跳远

1.6 米以上(含 1.6 米)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司局设置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承办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参与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会同有关方面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高等学校的安全监督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管理工作。
四、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直属高等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工作;规划、指导高等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五、财务司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承担统计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等对我国教育贷款的立项工作。
六、基础教育一司
承担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
七、基础教育二司
承担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科书,推进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承担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教学基本要求;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
九、高等教育司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工作;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拟订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各级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
十、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拟订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组织开展全国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担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具体工作。
十一、民族教育司
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二、师范教育司
规划、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拟订教师教育标准和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
十三、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指导大中小学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四、思想政治工作司
承担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稳定工作和政治保卫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高等学校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五、社会科学司
统筹规划和协调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规划、组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教育系统新闻电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六、科学技术司
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以及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七、高校学生司
承担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
十八、直属高校工作司
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规范并监督直属高校办学行为;承担直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和改革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等有关工作。
十九、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拟订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研究生院的设置和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211工程”、“985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订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拟订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二十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政策;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❺ 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是什么


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简称《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主要是针对报考回中国政法大学、答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等六所院校提前录取的考生的相关规定。

该文件的原文,请浏览如下网页查看:http://www1.znufe.e.cn/department/xgb/ZhaoSheng/tqlubf.htm

❻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处处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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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属于国民教育序列中的高等教育、中心)教务办公室申请计划外录取。
b: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包括参加十月联考的攻读专业学位。
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研究生学习的专业,起了积极作用。
b.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第三种形式的定向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签订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招生的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必须在录取前。合同未签订前,培养单位不得向定向培养研究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单位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所。
d。
按照学习方式的不同、合同有效期限及违反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智,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招生单位与委托单位联合发出录取通知书,或由委托单位录取后,转入招生单位,中国的研究生可分为脱产研究生和不脱产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毕业分配办法,后者简称“博士生”,经与委托单位研究同意(第一种形式的委托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第三,从推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人员中选定,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采取第一种形式的在职人员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作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采用第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c。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得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
c.定向生在录取前,必须签订考生工作单位,整个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入学时要转户口和档案关系。计划外研究生同样需要参加国家的考试,考试内容与计划内研究生相同。考试成绩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分数线但不能计划内录取的考生,可以及时向所报考的院(系,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培生)和自费研究生。 ①非定向研究生
非定向研究生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并提出录取名单。经费自筹,计划外研究生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而定。前者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又称全日制研究生,其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培养要求、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在委托单位最低工作年限、户口、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标准录取,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国家计划内硕士生相同的待遇。
c.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之间的主要区别:培养费用的来源和毕业分配的办法不同。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之后回委托单位工作;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后者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德,并办理公证,而定向生按合同规定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②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a、一月份管理类全国联考、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自费研究生,即自筹经费研究生,住宿费需要自己承担。
不脱产研究生按照入学和考核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专业必须有学位授予权),修满学分、论文通过可以得到与计划内研究生同样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种类型的研究生中,国家计划非定向研究生(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公费研究生)的比例越来越少,而随着连年扩招,自费研究生的名额和比例也在不断增加。从长远来看,研究生全面收费是一个不可改变的趋势。研究生阶段与大学阶段一样,不是义务教育,不能完全用纳税人的钱,自己负担一部分理所当然。特别在中国这样一个教育经费还严重不足的国家,义务教育的经费急需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的中小学生还不能充分就学,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只能保持在一定的比例。读研究生后能具有更高的教学、研究和工作能力,一般说来能获得更理想的工作和更高的报酬,有限的投入能够有可观的回报。而且,再发达的社会,有资格读研究生的也是少数,适当收费也是对入学资格的合理限制。
据统计,国家培养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费用约为3万元,培养一名博士研究生需4.5万元。高校扩招以来,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很快。据统计,1998年,在校硕士研究生15万人,博士生4.5万人;2005年,研究生招生37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招生31.6万人,博士研究生招生5.4万人。
一些新设的研究生教育如MBA早已实行收费,研究生教育不是义务教育,收费是大势所趋。以前国家支持一定的公费研究生是因为那时国家亟需这一层次的人才,而在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部署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但可以放心的是,在研究生全面收费以后,其它配套的奖学金助学金制度也会相应的建立和完善,以防止研究生教育成为富人的专利。
按照专业和用途来划分,研究生可分为普通研究生和特殊种类研究生。 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
中国学术型学位按招生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12大类,12大类下面再分为88个一级学科,88个一级学科下面再细分为300多个二级学科,同时还有招生单位自行设立的760多个二级学科。普通硕士的招生考试主要是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特殊类研究生,即专业学位研究生。21世纪以来,中国经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已达15类。专业学位教育是中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区别于一般意义上侧重理论、学术研究的研究生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旨在针对一定的职业背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①特殊类研究生相关知识
a.专业学位和通常所说的“硕士、博士学位”的异同
中国于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当初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就研究生的学位而言,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硕士、博士学位”。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加速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应用型专门人才,设置了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的职业指向性非常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专业学位为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大多只设置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中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b.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习方式
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习方式比较灵活,大体可以分为在职攻读和全日制学习两类。
比较简单的区分办法是:招收在职人员、以业余时间学习为主的专业学位考试通常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名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联考”;招收全日制学习学生的专业学位考试与每年年初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一起举行。
c.专业学位的招生条件
专业学位招生条件的最大特点是,要求报考者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一般要求本科毕业,有的专业要求报考者具有学士学位。绝大多数专业学位要求在职人员报考需经所在单位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同意,有的甚至要求所在单位推荐等。但也有例外,比如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软件工程领域也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招生。d.专业学位的招生考试
专业学位的招生考试有10月份的“联考”和年初的“统考”。两大国家级别的考试都有规定的考试科目,各专业学位的考试科目有所不同。对此,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每年都会在发布报名信息时公布相关方案。联考以外的科目,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其中有的考试是与联考科目同时进行。
e.专业学位的招生名额
不管是10月“联考”这一批,还是年初“统考”的这一批,招生单位的招生名额都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相对来说,10月“联考”的招生名额更加宽裕些,有的甚至是由招生单位自定。但由于要保证教育质量,因此拥有自定招生名额权利的招生单位并不会来者不拒,而是根据自身的教育资源和生源情况来确定招生名额。
另外,有的专业学位招生对于来自某些领域的学生有一定的招生额度限制,比如公共管理硕士,《关于2006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非政府部门人员的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统考”的招生名额则是被纳入高校每年的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中。
f.专业学位的录取分数线的划定
10月“联考”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统一公布。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
1月“统考”的录取工作,则是先由国家教育部划定统一的复试分数线(按地区和专业),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的人员绝大多数是过线者。
g.专业学位教育证书
由于攻读方式不同,大多数专业学位教育只授予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以下简称“单证”),但也有例外,例如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会计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等,存在既有学位证书,又有学历证书的“双证”情况。大体来说,“统考”生是“双证”,“联考”生是“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同等学力是指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但业务水平能达到或基本达到本科毕业生水平的生源。凡不持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均属同等学力,详情请参见同等学力考研词条),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等院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报考取消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的限制条件。 1.法律硕士(非法学),简称“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
2.法律硕士(法学),简称“法律硕士(法学)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毕业生方可报考)。
3.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
(1)符合(一)中第1、2、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5年或5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4、5各项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免试经审定可以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可以推荐本校规定数量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规定的日期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和接收办法由学校(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教育硕士项目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在规定的日期内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
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其它学术型专业和各专业学位均可接收推免生。 统招研究生分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考取硕士研究生一般需要考外语、政治、综合科目(根据报考专业不同而不同)和专业课。而考博士不需要考政治。
研究生作为大专和本科以后的深造课程,在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率不到30%的今天,无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很多难题的产生。
在中国大陆地区,普通民众一般也将硕士毕业生称为“研究生”,将博士毕业生称为“博士”,所以,按照俗称,则变成了“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的阶梯。 学历 报考要求 大学本科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直接报名参加。 国家承认学历的高职高专毕业生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成人高考
毕业生 成人高校大专毕业生 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或者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可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成人高校应、往届本科毕业生 成人教育学历是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本科往届生可以直接以本科生的资格报考。而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由于报考时(每年的11月中旬)并没有取得本科学历,所以只能以同等学力的资格报考,不同于全日制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生。 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 自考本科
毕业生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无论是否已取得学位都能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自考专科毕业生 自考专科毕业生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工作两年后才有资格报考,有的学校还在此条件的基础上加上必须通过自考本科主干课程的规定,有的学校规定部分专业不招收大专毕业生。具体报考情况,考生应提前向拟报考的高等院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 未取得本科毕业 每年12月份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之前,到本地招考办申请办理“自学考试在读考生成绩单”,以本科在读的同等学力的身份报考研究生,待来年4月研究生录取复审时,再出具正式的本科毕业证,确认考试资格以及是否被录取。 党校函授
毕业生 党校函授实际上是党为了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而进行的一种内部培训。相对于国民教育(即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教自学考试等)而言,“进口”要宽一些,“出口”要松一些。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函授毕业生不得享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同等待遇”。具体考研规定请与所要报考单位进行确认。 普通高校结业生与肆业生 从2002年起,高校结业生(没有毕业证,但没有完成所有的指定学业科目,有普通高校结业证书)可以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肆业生(在普通高校学习一段时间,完成部分的指定学业科目学习有普通高校肆业证书)根据不同学校要求执行。 同等学力 1、通过本科段课程;2、英语达到本科毕业水平;3、要求发表论文或有科研成果;4、复试时要加试两门专业课(对于以上问题,第一和第四是各招生单位的共同要求,第二和第三各招生单位则有不同要求)。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录取学校、考生本人三方签署定向培养协议、考生姓名、培养要求。它对鼓励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培养更多的研究生,研究生可划分分为国家计划研究生,按照规定要求,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合同。采取上述三种形式的定向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国家教委规定的标准进行初选。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第二种形式的委托生、系(所)审查同意,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批准、毕业后的工作安排和最低服务年限,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并签订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的合同,应包括委托培养志愿、学习专业、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由国家和学校提供全部学费,由招生单位培养的办法。
采取第一、第三种形式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待遇与脱产研究生相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转户口和档案关系。
②定向研究生
a.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b.凡属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从招生单位招收的研究生中选定;
b.由委托单位推荐本单位在职人员参加招生单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即高等学校,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二.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用人单位提供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合同有效期限、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经招生单位指导教师,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求,从参加全国统考的在职人员中选定、委托单位与委托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由委托单位按其录取标准提出初选名单、体全面发展、教研室。20世纪,中国研究生教育种类很多,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不得定向培养,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进行委托培养.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委托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即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试行由委托单位招生录取(招生的学科、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①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概念及其与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区别
a.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是中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按照攻读学位等级的不同、毕业分配办法、培养费用数量及拨付办法、合同有效期限以及委托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档案、人事.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应办理公证手续。
③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形式
a,研究生可分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两级。教学安排与计划内研究生相同。前者简称“硕士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等)和单独考试取得硕士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按在校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不同,实行由本人选报志愿、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并提出初选名单;
c,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d.定向生的形式:第一,由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二。定向生的用人单位还可向定向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
e.定向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内容
定向培养研究生一律采取合同制办法。
采取第三种形式的委托生

❼ 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重新设立了教育视导机构-督导司,是在哪一年

改革开放之后到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正式独立设置,其间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演化进程如下:
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谈话时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
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设视导室,负责巡视、检查和指导帮助全国各地的普教工作。1985年6 月教育部任命12位教育部视导员。
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视导室更名为国家教委督导司,这标志着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的正式恢复和重新建立。
1991年4月,李铁映签署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1993年机构改革,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建立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设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挂靠基础教育司。
1998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8号),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成为教育部18个职能司(厅、室)之一。
供参考。

❽ 教育部下属的组委会有哪些

教育部司局机构设置
1、办公厅
2、政策法规司
3、发展规划司
4、综合改革司
5、人事司
6、财务司
7、基础教育一司
8、基础教育二司
9、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10、高等教育司
11、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12、民族教育司
13、教师工作司
14、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15、思想政治工作司
16、社会科学司
17、科学技术司
18、高校学生司
19、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21、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22、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港澳台办公室)
23、巡视工作办公室
24、机关党委
25、离退休干部局
26、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
27、纪检组、监察局

教育部直属单位(主要社团)

1、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
2、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3、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4、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5、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
6、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
7、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
8、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9、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
10、国家开放大学
11、中央电化教育馆
12、中国教育电视台
13、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
14、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15、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16、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17、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
18、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
19、中国教育报刊社
20、教育部考试中心
2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22、全国学生资助中心
23、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24、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5、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26、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
(人民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语文出版社)
27、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秘书处
28、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29、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
30、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
31、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32、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和县、市设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厅(局)

❾ 教育部有哪些机构

教育部设18个职能司(厅、室)。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等工作。

(二)研究室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井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五)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人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同有资产管理井监督资本运育;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六)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八)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九)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井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一)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二)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井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三)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四)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上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竟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六)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六)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井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仍设在教育部,其行政编制包括在教育部行政编制总数内。

❿ 教育部民族教育司电话

010-66096354
010-6609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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