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除惡掃黑的內容。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的通知,掃黑除惡要重點打擊以下種黑惡勢力:
1.長期(以公司或個人名義)稱霸一方、欺行霸市,收取「保護費」的地方黑惡勢力。
2.長期壟斷地方某一領域的經濟資源(如壟斷砂石經營,壟斷交通線路,壟斷港口、車站搬運勤雜業務等),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的黑惡勢力;在工程招標與施工過程中非法壟斷經營、惡意竟標、強攬工程、強迫交易、破壞經濟秩序的黑惡勢力。
3.農村地區,利用家族、宗族勢力稱霸一方,操縱基層政權選舉的「村霸鄉霸」。
4.以各種名義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以獲取巨大利益的黑惡勢力;煽動訪民鬧事,以上訪為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沖擊國家機關,破壞社會秩序的涉黑組織;長期參與暴力拆遷、侵害農民利益的黑惡勢力。
5.有組織的高利貸經營者及暴力討債公司,尤其是利用互聯網上各種金融工具從事上述非法經營行為的黑惡勢力。
6.有組織地在公共娛樂場所、互聯網從事涉「黃、賭、毒、槍」、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的黑惡勢力;有組織利用互聯網實施敲詐、詐騙的黑惡勢力。
7.有組織的拉幫結派、打架斗毆、強拿硬要、尋釁滋事、強迫勞動等稱霸一方,破壞社會秩序的黑惡勢力;「打早打小、除惡務盡」就意味著街邊「小混混」也在打擊范圍之內。
8.有組織拐賣婦女兒童並強迫乞討,以獲取經濟利益的黑惡勢力。
9.為上述黑惡勢力的上、下游違法犯罪(走私、洗錢、販毒、非法經營、偷稅漏稅、轉移贓款、審批拍照等)提供便利的相關企業以及地方黨政幹部、政法幹警。
10.長期為上述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黨政官員、政法幹警;在「掃黑除惡」過程中,為上述黑惡勢力及關系人提供庇護、通風報信、疏通關系的黨政幹部、政法幹警。
11.其他有組織涉黑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