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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教学教育部

发布时间:2020-12-28 09:51:37

①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的基地模式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将采取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区域综合性实训基地(建设型大模式)。按照国家五大经济带分布,与国家西部地区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发展战略的要求相配合,通过几年的逐步投入,在职业院校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市,建设若干投资额度需求较大、设备配备较全的区域综合性实训基地。这种基地应以地方政府为主统筹规划和建设。地方政府对基地建设的日常维护运行要建立保障机制。教育部、财政部只对即将建成的或已建成并符合标准的基地给予奖励、支持。第二种是专业性实训基地(建设型小模式)。选择在当地某一专业领域能起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的职业院校,通过一次性投资,支持建设一批以服务本校为主,又能与周边职业院校共享的专业性实训基地。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向范围将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实训基地进行奖励、支持。为客观地评价和考核各职业院校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教财〔2004〕9号)的工作情况和努力程度,使遴选奖励、支持单位的工作有章可循,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在《评审标准》中提出了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建设实训基地的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建设实训基地的职业院校所在省份的地方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制定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大力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扩大中职招生规模;进一步加大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提高教学质量;安排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专项经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今年不得申报。对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建设实训基地的职业院校,要求能够积极培养社会急需的技能型短缺人才,毕业生就业率高;能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和课程改革、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改革;在加强校企合作等方面有突破、有创新;特别是在开展社会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有显著成绩。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和要求,《评审标准》中设置了各专业备选条件和若干项量化指标,采用百分制的方式进行考评。经考评未达到备选条件的院校不能申请享受中央财政的专项资金支持和奖励。
对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大小两种模式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四种方式支持奖励。第一种:对区域综合性实训基地(建设型大模式),达到《评审标准》的全部要求,将给予重点项目资金支持。第二种:对专业性实训基地(建设型小模式),达到《评审标准》的全部要求,评审结果在优秀等次的,将给予重点专业项目资金支持。第三种:对专业性实训基地(建设型小模式),基本达到《评审标准》的全部要求,评审结果在良好等次的,或自身有一定基础、实训效果较好,在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内部管理制度改革、为社会培养、培训人才等某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职业院校给予单项奖励。第四种:对基本达到《评审标准》的要求,评审结果在及格等次的实训基地,作为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实训基地给予挂牌。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负责评审确定。请各评审单位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的所有职业院校。凡符合《评审标准》的各类职业院校均可申报。职业院校申报时,要按照《评审标准》的考核内容撰写申报报告报送评审单位。各评审单位应组织由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评分标准(另行下发)进行评审确定。评审完毕后,由各评审单位按照本通知中对地方政府、学校主管部门所做的要求写出申报报告,并按评审结果对申请奖励、支持的各职业院校排序,连同院校申报的报告一并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复核并确定支持数量。
2005年度各评审单位上报的申请奖励、支持的大小基地的项目数量,原则上按照2004年度各地高职高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数规模确定,在校学生数在90万人以上的省份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5所,在校学生数在89-40万人的省份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2所,在校学生数在20-39万人的省份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8所,在校学生数在20万人以下的省份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2所,各计划单列市申报项目数不超过6所。各评审单位在遴选申报奖励、支持项目时,既要考虑申报院校的评审成绩,又要注意合理布局。所申报的职业院校不要都集中在一个城市。要安排名额,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择优遴选职业院校申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遴选时应注意中高职层次的平衡。根据国家关于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精神,可向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职业院校适当倾斜。
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复核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应专家实地考察。对工作不力、不符合条件的省份,不予支持;对不符合项目要求的学校,不予列项;对在评审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只要发现一起即取消该评审单位一个年度的申报资格。奖励、支持项目经复核确认后,财政部、教育部将下达资金预算通知各地,各评审单位负责组织职业院校填报《中央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教财〔2004〕9号附件)、编制设备采购清单,审核汇总后办文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实行政府招标采购。政府招标采购工作将采取中央组织采购与地方组织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数控技术专业和计算机专业等适合中央集中政府采购的,由教育部、财政部组织集中招标采购,其他专业由地方组织政府采购。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仍用于原基地项目建设。
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将对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已建成、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于未达到实训基地建设要求的职业院校将采取停止拨款和摘牌等措施予以处罚。
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为职业教育发展创造适宜、宽松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对公办和民办职业院校要一视同仁,积极支持现有公办职业院校引入社会资金,因地制宜地加大改革力度,创新管理机制,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努力促进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和协调,重视并发挥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优势作用。同时,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发展职业教育方针政策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和制定好当地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请各评审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和《评审标准》,认真做好2005年度拟推荐的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名单和申报材料、各评审单位制定的2004-2007年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2005年度实施方案,于2005年7月25日前报送教育部财务司 (3份)、财政部教科文司(1份),同时,请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发至指定邮箱。逾期将不再受理。从2006年起,受理各地申报本年度项目的截止日期定在当年4月30日前。对此,教育部、财政部将不再另行下文通知。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
教育部 财政部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② 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实习的规定可以在哪里查到谢谢

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实习的规定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到;

一、你也可以登录教育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二、可以咨询所读学校的老师或者学校领导;

③ 教育部规定大学生必须实习多长时间

一、实习与就业

有调查显示,近70%的毕业生感觉择业时最缺乏的是实践经验。为增加工作经验,学生利用在学校的学习时间到校外打工实践。实习劳动既产生于学生的自我寻找,也产生于学校与用人单位协议后的安排。学生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廉价甚至免费劳动力的同时,还产生了《劳动法》上难于解决的问题。

(一)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还是劳动者?

在毕业生看来,实习是自己职业生涯的开端;但就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着企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就直接写明招收实习生,这些实习生既可以是面临毕业找工作的学生,同样也可以是入学不久的低年级学生。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以“实习”之名来廉价赚取毕业生的劳动力。由于《劳动法》保护的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习生只有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形成实际劳动关系后,才能按照《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实习劳动中产生的争议难以解决。

劳动法律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我国,作为劳动者首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习生如果小于这个年龄下限,显然不能成为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从该条文可以看出,需要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聘用(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劳动)合同。”可见,我国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而在校生在学习期间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双方通常都不可能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对于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来说,他们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而对于用人单位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在实习单位受到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用人单位只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同时也是自身考察人才的一个过程,它们往往还要向实习大学生或者实习大学生所在的学校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这样的情形与建立劳动关系,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相去甚远。

在校实习生是否与实习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呢?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聘用(劳动)合同,而这种形式的欠缺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无论是以书面合同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实际劳动,既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而在校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在实习单位受到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用人单位只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没有为实习生付出的劳动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反倒在身份归属上仍然依附于供其完成学业的学校。因此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上也不能认定为劳动者。

(二)责任归属——是学校,还是实习单位?

任何劳动都伴随着劳动风险。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实际参与劳动和工作,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这些情况中最常见的是实习生在实习中身体健康受损和实习单位没有按约定提供实习条件或待遇两种情况。在校生在实习中权益受损时由谁负责、应当由谁负责?

第一个问题是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体健康受损。

这一问题的关键困扰在于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其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的受伤又是发生在该单位实习过程中的。如果是劳动者,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所以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所以在劳动当中受到了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认定。在这一问题上,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这一规定对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外做出规定。

④ 教育部有规定高职学生必须去学校安排的厂子实习吗!

高职学生应该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如果学校教学有这项安排那就必须完成(除非学校的安排有违相关法规)。但是教育部没有规定高职学生必须去学校安排的厂子实习实施细则。

⑤ 高校专科生 关于顶岗实习的国家教育部规定。是必须服从学校安排吗有没有规定专业对口以及实习时间

应该是可以的啊,你可以拔打市长电话问问,我们当时就可以自己去找工作,但是一定要跟自己的专业对口就行了。

⑥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的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一、师范生教育实习是中小学教师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是推动教师教育改革,强化师范生实践教学,提高教师培养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加强教师养成教育,引导师范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必要途径;是密切高师院校与中小学的联系,促进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服务基础教育的重要纽带。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也有利于帮助农村中小学提高师资水平,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大力推进,将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师范生教育实习制度,强化教育教学实践。高师院校要因地制宜地组织高年级师范生,到中小学进行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要围绕培养高素质教师的目标,根据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遵循教师教育规律,调整教师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全面提高师范生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各地要将师范生实习支教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根据实际需要,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安排和接收高师院校师范生到农村学校进行实习支教。
三、精心组织实施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高师院校要积极推进教学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规章制度;加强教育见习,做好师范生实习支教前的专业思想教育和教学技能培训,使学生基本具备从教能力;采取导师带队、师生结合、合理配置、成组派遣的方式,组建实习支教小组;要选派骨干教师担任实习支教的指导教师,在教师考核、职务聘任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体现积极的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并深入中小学第一线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建立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对实习支教师范生的全程指导和跟踪管理。
四、建立相对稳定的师范生实习基地。高师院校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会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因地制宜地选择确定一批条件适中、集中连片的中小学作为实习基地。探索建立教师教育综合改革和高师院校服务基础教育试验区,促进师生积极参与教育改革实践,在教师培训、教育教学研究和咨询等方面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实习基地学校要密切配合高师院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实习支教师范生的管理、指导和安全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选配骨干教师与高师院校教师组成联合实习指导小组,加强实习指导工作。
五、创造性地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师院校和中小学要不断创新师范生实习支教的途径和方法,积极探索三方合作、协同开展师范生教育实习工作的有效机制。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合理安排实习支教师范生的教学工作量,切实保证实习效果。各地不得以实习支教代替新教师的正常补充。要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实习基地学校培训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六、切实保障师范生实习支教经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高师院校教师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安排用于师范生实习支教的专项经费。高师院校要加大师范生实践教学经费投入,保证师范生实习支教经费。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师范生实习支教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加强对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服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高师院校师范生实习支教,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为师范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要把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作为高师院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教师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推广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典型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和宣传。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五日

⑦ 大二强制实习可以向教育部投诉吗

大学学习里面本身就有个实习的个阶段,如果你不想参加实习的话,那你的这个学分就拿不到,可能就影响你的毕业,这个你要向教育部投诉是没什么用处的,除非你不想要,你的毕业证书

⑧ 教育部: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你在哪儿实习过

在大三的时候曾经去过电子厂实习,大学的专业刚好是电子电路。那时候每版天就是在厂里权跟着技术员一起学习,然后接触到了很多有趣的人和事。可以说电子厂是我的启蒙社会,后面还因为和厂里的员工相处融洽,他们还一度推选我做职工代表,可是我只是个实习生并没有报名资格。实习了半年多就回到学校专心准备毕业的事情。不过这段回忆,也令我相当的难忘。

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的概况

教财[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2004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教财〔2004〕9号),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教材建设、课程设置、培养模式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项改革,积极探索产教结合、产学合作、实训基地运行的有效机制,切实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努力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增强实训基地为周边学校及企业培养技能型人才服务的能力,赢得了当地政府、企业和社会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视与支持,使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正在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亮点。
计划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全国引导性奖励、支持建设一批能够资源共享,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通过发挥这些基地的骨干作用和带动作用,进而全面推动各职业院校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为培养、培训高质量技能型紧缺人才提供条件保障。
为切实发挥中央资金的改革导向作用并提高其使用效益,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主要用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购置设备。

⑩ 金工实习教育部课指委的正式名称

金工实习他的一个一个就是它的一个完整的课程名称吗?他完成课程名称就是金工实习,我们上课的时候就是这样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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